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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缓缴申请书简短 缓缴费申请书(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3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如何写举证缓缴申请书简短一

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准予延期举证,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事实和理由: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在举证期间,申请人发现本案涉及的基础事实距今时间较长,案件知情人多已离职,且案情较为复杂。因时间仓促,申请人无法收集、调查和核实相关证据及事实情况。为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33条、36条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延期(望延期____日)举证。

此致人民法院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如何写举证缓缴申请书简短二

申请人:xxx,男,1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李哥庄镇前石龙屯村号。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延长举证期限。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刘军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正在贵院审理。为了能准确、客观审理案件,申请人特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理由如下:

本案申请人原本认为被告刘军会到庭,双方对有关事实会进行确认,案查清案件事实会比较简单,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申请人需要补交新证据,新证据主要证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

由于我方对新证据存放地点遗忘,需一段时间仔细找寻,恳请贵院能够准许延长举证期限,以利慎重处理该案。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10月28日

如何写举证缓缴申请书简短三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卢愿光、邓秋平律师,在贵院正在审理的“王a诉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担任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一审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xx年9月16日才收到贵院送达的材料,贵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所以15日的举证时间过短,现还有部分证据材料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正在收集中,取得的有关材料后申请人将尽快提交到贵院。

但取证过程中受客观的因素影响,所以在举证期限内全部提交完证据材料确实存在困难,因此,根据、中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被告广州市b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20xx)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49号中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至开庭的当日。谢谢!

此致

申请人: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邓秋平

20xx年9月29日

联系方式:

地址:xxxx

如何写举证缓缴申请书简短四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姚旭伟的委托,指派何高峰律师、周军渠实习律师担任宣诉姚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质证和认证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作为出借人没有履行款项的出借义务,被告作为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1、本案讼争款项的实际所有权人是楼,而非原告宣哲琼;原告并没有按《借条》约定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给主债务人陈。

本案中,虽原、被告及主债务人陈于20xx年12月11日签订了《借条》。《借条》约定:原告作为出借人向主债务人陈出借人民币3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是本案的一个基本事实。但从庭审调查及原告的陈述可以证明,原告没有依约以现金方式出借给债务人陈款项,即原告并没有履行《借条》约定的以现金方式出借30万元款项的出借义务,故《借条》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

相反,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一个客观事实是:20xx年12月11日案外人楼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向案外人(主债务人)划入现金30万元人民币。

关于案外人楼划款的性质问题,虽依据主债务人陈云义在法院的询问笔录陈述,其认为该款项属借款。但由于原告拒不同意陈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陈无法就该笔款项的性质在庭审时作出相应的解释和说明,无法就其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提供证据和接受原、被告的质询;又,案外人楼又未能出庭作证。故就通过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转帐的形式划转的30万元款项,由于转出户和转入户均未出庭,且均非本案的诉讼主体,该款项的性质、用途无从考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即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打个比方,该款项非唯一指向系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即不能排除系案外人楼和陈之间的正常货物买卖款项或其它合同性质的款项!

2、本案的两个主要证据---《借条》和《银行划转票据》系两个独立的合同,双方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多种的,包括书面形式和其它形式,而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合同书、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出来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即存在两份合同,一份是《借条》,以合同书形式签订确认;一份是银行的划转票据,以客户回单联的形式确定。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论是借款合同或是其它民事合同,均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借条》的合同主体是原告、陈与被告,它们之间是借款担保合同关系;而《银行票据》的合同主体是案外人楼和陈,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尚不能确定。由于两份合同关系、合同主体均不一致,两者之间互相独立、并不重叠。

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说法,银行票据系《借条》的履行方式,那么如何解释票据中转出户名的不一致呢?如何解释借款方式从现金方式变更为银行划转的不一致呢?

再退一步讲,如果按原告的角落解释,该款项系原告通过或委托楼帐户来履行出借义务。那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借款的主体就变更成了楼

举证缓缴申请书简短 缓缴费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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