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大棚干活心得体会范本 去蔬菜大棚的心得体会(4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劳动大棚干活心得体会范本一
甲方(用人单位):
签约代表: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1、乙方对本劳动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乙方对其任何前雇主或单位的任何约定,亦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益;
2、乙方不向甲方披露、使用或促使甲方使用,属于任何前雇主或第三方的保密信息;
3、乙方未签署任何与本劳动合同存在冲突或妨碍乙方履行本劳动合同义务的任何合同。
本劳动合同的期限共12个月,从 起至 止(若月数与起止日期不一致时,以起止日期为准)
1、本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1个月,从 起至 止(若月数与起止日期不一致时,以起止日期为准)。
2、本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 元
3、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增加试用期次数
1、根据公司经营需要,乙方在公司担任 职务
2、乙方在公司的主要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是:
3、甲方可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以及乙方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等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1、乙方受聘后的工作地点是:
2、甲方可根据公司经营业务需要以及乙方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表现等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
1、基于公司的业务需要和乙方工作岗位的要求,乙方的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即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2、甲方可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的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甲方安排加班的时间按照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未经甲方安排或确认,乙方自行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工作等行为不属于加班。
3、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假期。
1、乙方的月固定工资为人民币 元。如乙方经甲方安排或确认加班的,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另行支付加班费。
2、甲方应从乙方的月工资中依法代为扣缴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乙方指定的工资账号是: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账户号码:【 】
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应在每月30号前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节假日的次日。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和义务。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2、甲乙双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离职前,应当与甲方交接工作,清点物品。甲方在乙方交接工作及清点物品完毕后,应当与乙方共同签订书面证明,以证明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
在本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指定接受邮件的邮箱为:
2、乙方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地址、邮箱为乙方已确认的送达地址、邮箱。甲方通知送达至乙方已确认的送达地址、邮箱,即视为乙方本人的有效送达,本人联络信息的更改应及时通知公司,若由于联络信息不准确或变更未及时通知公司造成送达不能的,由乙方本人承担全部后果。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2022劳动大棚干活心得体会范本二
吴小姐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一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协商一致的续订合同原则,双方均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服务期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了培训,吴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吴小姐在接受了企业的出资培训后,应依法承担为企业服务十年的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要求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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