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省情心得体会实用 省情心得体会800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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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决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提升治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进行行政决策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规范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教职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事项,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
第二章 院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
第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在民事活动中,依法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应当坚持院务公开,坚持民主办学,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坚持依靠专家治教治学,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工作中的以下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二)贯彻执行院党委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提出具体实施办法。
(三)学院年度行政工作计划、总结,有关全院性行政
工作的意见、制度、办法。
(四)教师及职工聘任与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五)学生学籍处理、奖惩、资助和学生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校园基本建设、招生就业、审计与监察、后勤保卫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与国(境)外高校等组织的重大合作项目和交流项目。
(八)未列入预算,且单项支出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九)院长认为应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院工作的以下重大事项:
(一)院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学术事项。
(二)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财经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提交的重要事项、工作方案。
(三)重要的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重要事项的专题报告。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需提交院党委会审定的事项:
(一)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学院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学院基本建设与产业发展等规划。
(二)学院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年度人才招聘与引进计划,教师及职工聘任政策和整体方案。
(五)财务年度预算方案和年度预算中未安排的一次性开支超过50万元的项目。
(六)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七)涉及全院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改革方案以及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事件处理和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事项。
(九)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党委会审定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研究的重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本应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党委审定的事项,也可经院长与党委书记协商,直接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会议的组织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院长可以决定适时召开。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明确行政分工的党委成员。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院长可以确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师生代表列席。
院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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