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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对外合作工作计划范文汇总 医院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人生天地之间,若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一起对今后的学习做个计划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最新的计划书范文,方便大家学习。

最新医疗对外合作工作计划范文汇总一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多发,医患关系日益恶化,殴打、砍杀医生的犯罪现象有所抬头,因医患关系引发的矛盾日益成为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据资料显示,x年,59.79%的医务人员受到过语言暴力,13.07%受到过身体的伤害,仅有27.4%未遭受过暴力事件。然而,面对日益多发的伤害医生事件,院方往往采取不顾是非息事宁人、无任何表示的冷处理方式,据《中国医师执业状况白皮书》调查数据现实,习惯采取上述处理伤医事件的医院竟然多达4成以上。对于国家医疗管理而言,x年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焦雅辉副局长谈到暴力伤医事件时明确指出,构建医患关系的首要之举是加强法制建设,并要求认真落实刑九修正案。然而,保持依法严惩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医患矛盾问题。医患关系和谐需要一个能够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专门法案。

案据:

根据国外医患关系成功经验,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健全全民医保制度,减轻患者的医疗经费压力;第二,提高诊断费,降低医药费,建立合理的医生收入分配制度;第三,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第四,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医疗意外险,分散医疗风险。

针对以上四条经验,我国虽然也曾经出台一些相关的政策,譬如各地自己的制定的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以及《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不难看出,我国关于医疗纠纷问题所制定的各项应对方案及制度,多采取 “政策”或“管理办法”等方式,带有明显的“应急”特色,根本无暇顾及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应对问题的方式,显然不符合当下我国依法治国的新形势。

另外,面临医患矛盾的多发,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专门解决医患关系的法案,致使医患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加上自媒体管理不当,地方相关医疗立法各自为战,无疑为医患关系的法治应对带来了困难与漏洞。因此,《中国医疗法》的出台势在必行。

方案:

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法治理念,整合全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对成熟有效的医患纠纷管理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基本原则;二、医患双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三、医疗主体制度;四、医疗行为监督;五、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六、医疗风险化解机制;七、法律责任;八、附则。

最新医疗对外合作工作计划范文汇总二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六条乙方所使用的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并留有同甲方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接口,能够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甲方与乙方间的计算机通讯费用(网络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负责组织与基本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

第二章就诊

第七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八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地区规定)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条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一)乙方在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医疗保险卡并根据甲方提供的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进行身份识别,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医疗保险证身份不符时应拒绝记帐并扣留医疗保险证件,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和病历至少应保存2年,住院病历至少应保存15年。

第十二条乙方应使用由甲方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专用收据和结算单等。

第十三条乙方必须保证为在本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床位。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入院,其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停止记帐,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第十六条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保人员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支付(病情已过危险期,经甲方及参保人员同意,转入级别较低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情况除外);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转出后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十七条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疾病,15日内因同一疾病重复住院的,只按住院一次结算费用,参保人员对出院决定有异议时,可向甲方提出,费用暂行自付。

第十八条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关于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在甲方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乙方应充分利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医生为参保人员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拒付相关费用,并将相关项目排除在约定项目外,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二十二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新开展超出协议规定的诊疗项目,如该项目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乙方向甲方提出增加诊疗项目的申请;

(二)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乙方应提供甲方审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并为甲方进行实地考察提供方便;对于乙方提供的资料,甲方有保密的义务;

(三)甲方接到乙方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过程(不含乙方因资料不齐补报的时间),如不同意申请,应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如同意申请,应同时确定给付标准,及时通知乙方;如甲方超时限未答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药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严格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规定,超出的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4天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五条乙方应允许参保人员持本医疗机构医生所开处方到定点零售药

医疗对外合作工作计划范文汇总 医院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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