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灾贫困申请书简短 灾难贫困申请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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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因水灾贫困申请书简短一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工程具体要求,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一、材料名称、型号、包装方式、品牌、单价:
说明:
1、总价按照实际供货数量结算。
2、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涨跌超过±3%以外(不含3%),经双方协商一致,价格相应调增或调减。
3、供货时间:甲方提前12小时电话通知乙方,乙方保证接到电话通知12小时内将货送达甲方工地现场,因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甲方施工进度延误,乙方依照所延误的时间按施工人数70元/人〃日赔偿甲方损失。
二、质量执行标准,质量验收方式。
1、质量执行标准按gb175-20xx标准执行。甲方可根据乙方不同批号水泥随时抽样送检,抽取方法如下:
①乙方对社会车辆运输的散装水泥出厂的质量不负责,只以乙方同批号封存样取样的结果为准。如甲方要求送检,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乙方质检部派专人与该车同行至甲方,双方共同从该车内的水泥中现场抽取,一份由双方签字
②以乙方同编号水泥质量检验结果验收,有异议时双方以乙方同编号三个月封存样或供需双方共同抽样后甲方将储存良好的水泥抽样送国家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水泥质检中心进行检验仲裁。甲方在购货后三个月内未提出质量异议,视为水泥质量符合约定。
③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供需双方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签封。包装水泥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乙方保存40天,一份由甲方按标准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在40天以内,甲方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而乙方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乙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国家认可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水泥质检中心进行检验仲裁。
三、材料的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三塘坡村民安臵房工地甲方指定的地点,甲方应保证工地道路畅通。
四、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保证按时供货,如乙方原因供货不及时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途中、进出施工现场及装卸车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应承担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5、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五、验收标准、方法
1、送检后质量达到设计及国家验收标准。
2、乙方送货车辆至甲方工地后,按甲方材料签收员指定的地点码墩堆放整齐且便于点数,全数接受甲方质检员和材料签收员的检查验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同时,不合格品作退货处理,由乙方负责运回(费用自理)。
3、每包水泥重量不能少于49公斤,如果发现数量减少,所有以前供应材
六、计量
计量:按甲方现场材料员签收并经甲方预结算员审核签字认可的送货单数量为结算依据(同时以本合同第五款、第3条为准)。
七、付款方式
1、每月水泥用量较大时,则每送水泥达400吨,结算付清400吨款项。
2、每月水泥用量较小时,即未满400吨,按月结算付清,即月结月清。
3、每月底经与财务对账无误后,乙方在次月5号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单,支付手续办完后10个工作日内到账。如遇特殊情况,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双方协定:15天内乙方不得停止供料,15天以外甲方按未付金额每月5‰支付违约金给乙方,并承担相应责任。
4、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等额税务发票。
八、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派专人根据甲方用量情况,及时与甲方工地衔接,补充货源,在甲方材料采购员通知后的12小时内保证货物的正常供应,如不能保证工地需用量,甲方有权采取其它手段调货,所发生的高额费用(即全部差价金额)从乙方所送货款中扣除。乙方必须遵守上述供应外,还应考虑其它因素影响正常供货(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如不能正常供货,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费用均从乙方总货款中扣除。
2、如货物在质量上出现严重的问题,且乙方不及时按甲方要求时间调换的,或在数量上弄虚作假,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同时要求乙方赔偿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在供货过程中,如送检样品质量低于供货水泥质量时,甲方可扣除乙方当月的全部货款,因水泥原因导致甲方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乙方全部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提供甲方验收存档所需要的所有检测试验报告等资料,否则,造成甲方延误验收或结算的,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5、此合同签定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付所有款项。
九、其它约定事项:
乙方当日所送水泥送货单除甲方材料员签收外,应及时交甲方预算员确认签字,否则,未签的票据不得办理结算;要求送货单每月至少汇总对票一次,甲方工程完工且通知停送货后,乙方必须在三天内将所有票据与甲方全部对清,未对清的部分乙方自行负责。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甲方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期限
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合同一式叁份,乙方壹份,甲方贰份。
甲方单位名称(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年 月 日
如何写因水灾贫困申请书简短二
供水人: 联系电话:
用水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暂停供水的,供水人应当提前7日通知用水人。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申请施工用水装表前,应取得《施工排水许可证》;申请永久用水装表前,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水许可证》,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的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五)用水人因增加供水量、变更用水类别导致其排水量与污染物的项目或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应及时办理排水许可变更手续。
(六)用水人不具备排水条件或排水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供水人可采取限水或停水措施,待排水整改完成后再恢复正常供水。
(七)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八)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九)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十)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 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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