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男性正常生活协议书通用 夫妻双方生活协议书(4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保证男性正常生活协议书通用一
由于我上班迟到,受到了领导的批评,对此我感到深深的内疚。并因我的迟到给领导带来的麻烦,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客观原因方面讲,主要是闹钟常常坏,有时晚上睡得晚,早上又起不来,加之许多准备工作没有提前做好,大清早就造成手忙脚乱得现象。另外,交通堵塞也是一个迟到的原因。
尽管有许多客观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自己主观原因方面造成的,主要是自己思想上对迟到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安于懒散心理。另外,过份强调客观原因也是没有充分理由的。闹钟坏了可以修,修不好可以换;晚上睡早点儿早晨自然就醒得早,醒得早各项事务就会处理得早,赶路上班就会有充分的机动时间,所以说,强调客观原因是没道理的,还是自己主观上重视不够造成的。分析自己常常迟到原因后,感到非常对不起领导,对不起工作,试想,如果大家都迟到,就会影响到公司正常的业务、管理和效益,这个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领导批评我,是对我的关心和爱护,为此,我保证今后痛改前非,加强自己的集体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自身的修养,通过自己的努力,彻底改变懒散习惯。
保证人:
xx年xx月xx日
关于保证男性正常生活协议书通用二
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就保证责任承担形式,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或效力,分为三类:连带责任、代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担保法》第二章“保证”这一个章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章“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中,都比较明确的规定了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现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中有关免除保证责任的类型作一简单归纳,以期在实务操作中能有所帮助。
保证人应当是具备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是公民。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然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下列几类社会组织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它们作为保证人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这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1、国家机关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6条第二款:“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担保法》第八条也有近似的规定,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公益性的社会组织
益性的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担保法》第九条规定了该类社会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立法宗旨是保障这些机构能为社会更有效地提供正常的公益服务,避免陷于困境,确保社会秩序稳定。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践中私立学校、私人诊所等非事业单位仍可以作为保证人。
3、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
从《担保法》第29条规定来看,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保证,法人是否承担责任或承担多大责任,应该结合保证人是否经法人授权、是否超出授权范围以及债权人有无过错的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来加以确认。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时,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区别对待。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支行和未经总行书面授权的各级商业银行对外提供保证,则该保证合同无效。但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外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为有效。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债权人所订的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行为人和无处分权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分别须经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和权利人的追认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保证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对此,《民法通则》第55条作了具体规定。债权人、主债务人、保证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果出现《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内容,则保证人可免除保证责任。
1、主
保证男性正常生活协议书通用 夫妻双方生活协议书(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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