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交往心得体会及感悟 对外交流的认识和启示(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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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部交往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第一条 为适应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省属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阜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法聘用、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 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认可;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五条 实行外部董事制度的企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数量不少于2名。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逐步实现外部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占多数。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有战略管理、生产经营、公司治理、法律事务、资本运营、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由企业领导人转任外部董事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七)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该公司重要岗位担任领导职务;
(二)本人2年内曾与该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
(三)本人持有拟任职公司所投资企业的股权;
(四)本人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选聘与任期
第八条 外部董事的选聘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外部董事一般采取直接选聘或市场化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直接选聘是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管理经验丰富的人员等担任外部董事。市场化选聘是指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外部董事。
第十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人选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当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关系发表声明,并就诚信履职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但在同一个企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在市属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企业一般不超过3家。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研究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及时、如实向市国资委报告任职企业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
(四)参与企业的决策论证,关注企业长期发展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决策失误和经营风险;
(五)督促任职企业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
(三)2名(含)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全面或论证不充分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四)对其他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查阅有关资料、找有关人员谈话等必要工作方式,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各类工作情况;
(六)对可能出现的投资失控、关联交易等经营活动进行审查,必要时提请董事会研究;
(七)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勤勉义务:
(一)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董事职责,一个工作年度内在同一任职企业履行职责的时间应不少于30个工作日;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所任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董事会的其他活动,一个工作年度内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应不少于总数的3/4;
(三)在了解和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独立客观认真谨慎地就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熟悉和持续关注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情况,认真阅读企业财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董事会应当关注的问题,特别是企业重大损失和重大经营危机事件;
(五)自觉学习有关知识,积极参加市国资委、企业组织的有关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负有以下忠实义务:
(一)保护企业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如实向市国资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客观性和完整性;
(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经营、未经市国资委同意也不得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或关联的业务;
(六)不得让企业或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接受任职企业和与任职企业有业务往来单位的馈赠;
(七)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建立外部董事报告制度。年度和任期结束后外部董事须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年度和任期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情况;对任职企业国有资本运作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建议;对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须参加市国资委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介绍履职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汇报任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经营管理、改革改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九条
外部交往心得体会及感悟 对外交流的认识和启示(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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