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书通用(三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书通用一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四至为:西安置地块:东至顺河高架→西泺河路,南至高压线,西至规划生产路北延线,北至云锦商城→小清河综合治理工程安置楼→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柳云小区12-19号楼、21号楼、建工柳苑、五柳庄花园、西泺河路11号、西泺河路17号、19号,五柳闸1号楼、五柳闸64号、72号、73号、74号等;核心区西侧地块:东至规划北湖公园→规划大明湖至小清河通航工程,南至边庄小区→变电站→规划标山南路,西至变电站→高架路,北至滨河南路→水屯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小白鹤庄、富雅花园、边庄小区9号楼、18号-21号楼、24号-27号楼等;核心区东侧地块:东至东泺河,南至北园大街→欧亚达,西至欧亚达→水屯路→规划北湖公园,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屯路66号、70号、82号、86号、杨庄社区、幸福社区、阳光社区、白鹤居委会住宅房屋、黄桥花园、北园大街349号、349-1号、351号、357号、357-1号至357-17号(单号)等;东安置地块:东至七一路,南至北园大街,西至东泺河→梁府小区,北至书刊印刷厂,其中包括七一路13号、13-1号至13-4号、15号、17-1号至17-6号、19号、19-1号、21号、23号、23-1号至23-6号、25号、25-1号至25-3号、27号、29号、29-1号、33号、35号、35-1号、35-2号、37号、39号、39-1号至39-15号,北园大街251号、253号、253-1号、253-2号、257号、259号、261号、263号、263-1号、273号、275号、275-3号至275-8号、277号、289号、289-1号、295号、299号、299-2号,金荷苑3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8号楼、10号楼、11号楼,芙蓉花园,市乡镇企业局住宅等;北湖公园:东至北湖片区a1、b3地块,西至北湖片区b1、b2地块,南至水屯北路,北至滨河南路。其中包括水园小区北区、水屯路15号、26号、28号、30号、30-1号等。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5月19日至20xx年5月18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xx年8月29日发布的《征收冻结通告》(济(天桥)征冻告字〔20xx〕第15号)、20xx年11月27日发布的《征收冻结通告》(济(天桥)征冻告字〔20xx〕第24号)自今日起废止。
特此通告。
五月十九日
有关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书通用二
xx街117号危房改造项目a地块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
一、冻结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槐荫街,西至排水沟,南至71号住宅楼,北至经六路延长线。其中包括:槐荫街单号57-65号、69号、单号117-135号,以上门牌号码含所有旁门、副门牌。具体以规划用地范围附图为准。
二、冻结期限及有关事项
冻结期限为: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6月6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但因结婚、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特此通告。
槐荫区城市更新局
6月7日
注:经项目部工作人员多方调查,一直未能联系到槐荫街69号204产权人冯风爱,为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请看到本通告后,及时与槐荫区117号危房改造项目部联系,联系电话,联系人:董先生。
有关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书通用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背景及公告情况
x年7月26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诉讼事项公告》。
1、披露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xx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的情况。
2、披露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xx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冻结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50000元的情况。
3、披露了吉首市人民法院()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判决为:(1)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184371.4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x年12月31日起,至x年2月28日期间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6238.3元,支付欠付工程价款3184371.41的利息(利息从x年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欠付工程款付清为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3)驳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40325元由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披露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湘3101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依法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情况。上诉请求为:(1)请依法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湘3101民初291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2)请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x年9月7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xx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湘31民终778号《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5325元,由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x年11月25日,公司董事会公告了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及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起诉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详见当日本公司董事会刊载在《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相关进展将后续公告。
除上述诉讼事项之外,本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在工程价款结算上存在异议,本次民事诉讼判决对股份有限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极小。
股份有限公司
x年9月8日
有关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书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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