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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金额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 最新(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1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执行金额异议申请书范本一

西校区:姚春生(组长)、孙业贵、隋晓松、王旭东、孙琦、姜涛、王铮

东校区:刁晓岩(组长)、吕晓曼、王岩、韩涛、张涛、于路、李梦秋

锻炼第一,比赛第二。

(一)一分钟(短绳)。

1、分三组比赛:

青年组:35岁以下教职工

中年组:35岁——45岁教职工

老年组:45岁以上教职工

2、比赛时间一分钟(何种跳法不限)。

3、参赛教师自备跳绳。

(二)三分钟(长绳)。

1、以初一、初二、初三、行政工会小组为单位参加比赛,工会组长负责。

2、每组12人(2人摇绳)。

3、比赛时间三分钟,不计失败次数。以每组所跳的个数排名次。

(三)报名、要求:

参赛教工到各工会小组长处报名,报名从即日起至4月22日止。参赛人员要服从指挥和尊重裁判;裁判人员要公正、公平裁判;各工会组长要认真组织本工会小组的报名、参赛、发奖等工作;各工会委员要积极配合,大家齐心协力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团体奖:

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纪念奖1名。

个人奖:

成绩汇总分别取各组前6名,其他均为纪念奖。(奖品在成绩统计后,由各工会组长代表小组领取后发送到教工)

翻飞的跳绳,摇动着健身的欢畅;

勃发的跳跃,沸腾了生活的热望;

矫健的身姿,舒展在虹桥的操场;

欢声和笑语,激扬起快乐的交响……

2019年4月15日

执行金额异议申请书范本二

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占有疑似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未取得新的执行依据,能否对该动产进行查封或者强行从第三人处取走 原则上,强制执行应以执行依据上记载的当事人为准,对于执行依据未记载的第三人,其对该动产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一、第三人的范围界定

第三人一般是指执行依据记载的执行当事人之外的民事主体,亦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外的民事主体,但存在以下两种例外:

首先,执行依据之外第三人按照法律规定追加、变更为执行当事人。第三人在未依法追加、变更前,对其仍应按第三人对待;执行变更、追加裁定生效后,法院才可按照对被执行人的方法执行。

其次,第三人系辅助占有人或法人机关。辅助占有是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如受雇人、公司员工等类似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管理。辅助占有人并没有独立的占有人地位,法院对辅助占有人占有的动产,可以直接执行,辅助占有人不得以辅助占有法律关系对抗法院执行。对于抗拒执行的辅助占有人,法院可以按照第三人妨碍强制执行处理。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其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对于法定代表人为法人占有的动产,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员工为法人占有的动产,视为辅助占有,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如被执行人为某商店,法院可以查封商店内的物品,店员不得阻止法院执行。但法院不可查封店员的个人物品,也不得为执行需要搜查店员随身携带的包或者其个人居所。

二、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查封

被执行人是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强制执行是执行被执行人财产而非第三人财产。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判断权属是根据权利的外观表征,并不对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动产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法,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可以查封。如在被执行人厂房内的机器设备,法院可以查封。但这里的占有不同于民法典中的占有,确切地讲,这里的占有应为持有,只要被执行人直接持有该动产即可查封,对于被执行人间接占有的动产,法院也不可根据间接占有的法律关系,直接查封。也就是说,法院对可查封动产的权属判断,是以被执行人直接支配控制为准。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原则上不能查封,除非第三人书面确认该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实践中,有人认为根据购物凭据、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推断动产属被执行人财产,先行查封,第三人主张该动产为其所有,其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这最终并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笔者认为:首先,占有是最好的所有权凭证,让占有人自己证明动产的所有权,有悖占有制度的基本理论;其次,第三人不承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对占有动产的权属有争议,法院应让申请执行人代位诉讼,而不是积极的介入私人纠纷。

三、对第三人占有动产的强制措施

第三人书面确认占有动产为被执行人所有,但第三人拒绝法院查封,法院能否强行查封呢 笔者认为,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在其住宅内或其他办公场所内的,法院强行侵入第三人处所进行查封并无法律上的授权,故这种情况下应为查封不能。对于第三人书面确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动产,能够特定化的,法院可以向第三人送达查封裁定,不再加贴封条。

对于第三人允许法院查封的动产,按照《查封规定》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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