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心得体会及感悟 行政心得体会及收获(八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行政赔偿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一案,于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向_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复议,现请求撤回复议申请。
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以销售假电表为理由,以__________工字第__________号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向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_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委托_______________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批电表作了抽样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该批电表为质量合格的真表。_______________县工商局认识到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遂于20__年3月25日向申请人作出道歉说明,并于当天将营业执照返还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已正式撤销了原处罚决定,并已将营业执照返还给申请人,因此特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以上请求,请予以审查决定。
此致
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市工商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安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2022行政赔偿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尊敬的经理:
你好,我来找贵公司的行政职位。这是我的求职信。昨天,我在贵公司的网站上浏览了一条新发布的招聘信息,得知贵公司正在招聘行政专员。我觉得很合适,所以我写了这封求职信申请。
大学毕业已经一年多了。上一份工作也从事行政相关工作。比如负责公司的假期通知,协助人力资源部招聘统计打卡,公司的日常行为准则。与贵公司目前的招聘工作相似,所以我相信我能胜任。而辞掉上一份工作,是因为嫁了老公的原因。辞去了工作,跟丈夫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现在得重新找工作,希望贵公司可以给一次机会我,让我到贵公司从事行政专员。
最后,祝经理工作顺利,身体健康。期待您的面试通知电话,谢谢您花时间阅读我的行政专员求职信,谢谢!
此致
敬礼
xx
20xx年1月5日
2022行政赔偿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真实姓名: 申** 性别: 女
年龄: 29 岁 身高: 160cm
婚姻状况: 未婚 户籍所在: 贵州省贵阳市
最高学历: 本科 工作经验: 1-3年
最近工作过的职位: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苏州市眼视光医院
期望工作地: 贵州省/贵阳市
期望岗位性质: 全职
期望月薪: 5000~6000元/月
期望从事的岗位: 行政专员/助理,办公室主任,文员/秘书
期望从事的行业: 计算机软件/硬件
工作的几年里锻炼了我较强的观察、沟通能力;由于知识随时更新,锻炼了较强的学习接纳新知识的能力,有较强抗压能力,执行力强,能熟练的电脑操作。目前正在学习日语,本科就读中。
北京邮电大学 (本科)
起止年月: 20xx年7月至20xx年8月
学校名称: 北京邮电大学
专业名称: 工商管理
获得学历: 本科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 营业员
起止日期: 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
企业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从事职位: 营业员
2022行政赔偿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
行政赔偿心得体会及感悟 行政心得体会及收获(八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