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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卷语文高考简短 全国卷高考语文题型(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全国卷语文高考简短一

一年一度的高考已落下帷幕,但人们关于语文作文的讨论依旧热情不减。其中,高考全国甲卷作文引用《红楼梦》中“大观园试才题对额”情节命题,笔者认为,不妨从版权角度对其进行解读。

“为元妃(贾元春)省亲修建的大观园竣工后,众人给园中桥上亭子的匾额题名。有人主张从欧阳修《醉翁亭记》‘有亭翼然’一句中,取‘翼然’二字;贾政认为‘此亭压水而成’,题名‘还须偏于水’,主张从‘泻出于两峰之间’中拈出一个‘泻’字,有人即附和题为‘泻玉’;贾宝玉则觉得用‘沁芳’更为新雅,贾政点头默许。‘沁芳’二字,点出了花木映水的佳境,不落俗套,也契合元妃省亲之事,蕴藉含蓄,思虑周全。”从版权的角度细读题干,使人联想到作品创作过程。或直接移用,或借鉴化用,或根据情境独创,三种不同的创作方式有可能带来妙笔生花的文章、栩栩如生的画作、活泼立体的音像作品,但也有可能会面临不同的版权侵权风险。

有人提到借用欧阳修《醉翁亭记》中的“翼然”二字,从现在的《著作权法》来看,“有亭翼然”只包含四个汉字,不足以体现其创新性,即不能构成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且在《红楼梦》中的故事发生时,《醉翁亭记》版权保护期已过,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无需授权即可被直接引用。

但是现实中,这种直接移用的创作方式其实存在较大的版权侵权风险,如近期“北大满哥”控诉“小满广告文案直接抄袭其早期发布的视频文案,又如短视频二次创作者直接将长视频剪辑成多个片段发布的“切片式”搬运行为,都是未经许可直接移用他人作品的案例,若没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抗辩事由,则涉嫌构成著作权侵权。

贾政主张从“泻出于两峰之间”拈出一个“泻”字,他人附和为“泻玉”,这种部分引用加入个人创作的借鉴化用方式在日常创作中最为常见,也极易产生版权侵权风险。

不可否认的是,创作通常要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但借鉴程度决定了其是否构成版权侵权。《著作权法》允许在创作中引用合理长度的作品片段,但不允许完全或主要以他人的作品代替自己创作的行为。

贾宝玉结合花木映水的佳境和元妃省亲的时事作出“沁芳亭”,并吟出“绕堤柳借三篙翠,隔岸花分一脉香”的对联,体现了贾宝玉的文学素养,也为后人展示了作品创作的条件和过程,即作品既要独立完成,也要体现一定的智力创造性。

有人提出,《桃花扇》中“叶分芳草绿,花借美人红”与该对联有异曲同工之妙,“沁芳”与“芳草”也颇有相似之韵味,贾宝玉的独创可能是以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的再创作,但其与原作品之间存在着可以被客观识别的明显差异,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要求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同时,这也从侧面说明作品创作是在长期的学习与积累之后输出的过程,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加之个人有效思考,独创的作品才能有更强大的生命力。

“或直接移用,或借鉴化用,或根据情境独创”的高考作文命题在不同的领域可以引发若干不同角度的启发。从版权的角度来说,《著作权法》鼓励在合法框架内多元化创作方式的运用,三种创作方式固然存在侵权风险,但不能否认其在作品创作中的积极作用,注意借鉴、移用的边界,方能拥抱百花齐放的创作空间。

全国卷语文高考简短二

《“泻玉”化用借古 “改编”融汇新故》

2022年高考全国甲卷语文作文题以《红楼梦》中匾额题名的故事为引,其中提到了“借鉴化用”的手法。笔者由此联想:“借鉴化用”是否属于再创作?“借鉴化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若构成“改编”,“借鉴化用”的法律边界何在?

“借鉴化用”不一定构成“改编”

文学艺术领域的“化用”含义丰富,既包括借表达上的词句,又包括借思想上的文意或语境。但并非任何一种“化用”都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

事实上,后人的创作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难以避免地要利用前人的思想成果。倘若将思想私有化、垄断化,会打击创作热情。因此,“改编”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术语也只讨论表达上的借,而不纠结思想上的借。换言之,“改编”须以原作的基本表达为创作基础,如果后作与原作在表达上已不存在实质性的相似,只有思想上的相似,那么此时后作可能构成“独创”,而不再是“改编”。在“泻玉”一题中,“泻”字虽取自欧阳修的“泻出于两峰之间”,但只拈出了其中一字,难谓是原作的基本表达,而更多的是承载水流飞泻而下之意象。

新增独创性表达的“化用”构成“改编”。《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成果,独创性则是人类精神文明之花得以绽放的智力源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这意味着改编不是毫无门槛,而是要在原作的表达基础上进一步进行独立的创作,且新创作的表达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反之,如果新增表达不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其整体仍属于对前作的复制,不构成新的改编作品。就“泻玉”二字而言,摘“泻”添“玉”,虽传达了创作者以玉比水的联想,但是表达太短,难以完整且个性化地展现创作者的思想情感、文艺美感或是传递一定量的信息。故“泻玉”之匾额题名难谓新增独创性的表达。

构成“改编”不一定属于合法“改编”

改编判断独立于侵权认定,构成改编亦可能涉嫌侵权。是否构成改编属于作品判断,只要后作相对于原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可构成改编作品,而改编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则是侵权认定。改编者在曾接触过原作的条件下,如果未经原作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原作的表达,且增加了新的独创性内容,在作品判断层面,新作完全可能构成改编作品;在侵权认定层面,改编者仍然会侵犯原作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改编的法律边界不仅限于尊重原作者改编权,还需尊重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改编必然涉及对原作的改变。此时,二者便可能发生冲突。为平衡原作者的人格利益与文学艺术的创作自由,实践中要求改编人的改编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

具体而言,改编人在主观上不能带有贬损原作或原作者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没有造成原作或原作者声誉受损的结果。因此,改编人应尽量在事前与原作者协商,明确改编权的行使边界,以最大可能降低侵权风险。

综上所述,“泻玉”式创作,尽管没有直接复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创作者的努力和创新,值得提倡。但是,“改编”不是简单的小添小改,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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