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心得体会和感想 农村饮用水社会实践总结(7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农村饮水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甲方为___ ___省__ ___市__ ___区/镇____ ____居民 甲方配偶: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 房屋地址: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为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区/镇__________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座落:
______ 市 ______ 区 _______ 村。设计用途 房 , 建筑结构 该房房土地来源为:
农村集体土地划拨 年使用至今为______年。
第二条 该房屋价款规定 该房屋按照协商以总价计算,价款为30万元,计叁拾万元(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日期 经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付清甲方房款_5_日内方可交付。甲方 在将房屋交付乙方时如遇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 时, 且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2_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居民自住用 , 建筑层数为____层。
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 房屋建于_________ _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3、 ____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__。 如甲方无异议,乙方将在合同签订_5_日内按一次性付款形式付 款。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甲方违约 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 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乙方支付违约 金。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述约定,追究乙方违约 责任,约定为:
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 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万分之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 承诺(特别是房屋主体结构的质量需要达到国家关于房屋居住的要 求) ,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乙方在房屋 主体结构完好情况下,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 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力延伸的规定 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利由甲方保证为本人所有,且甲方于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合同规定将所属房屋售于乙方。
乙方作 为购买者享有该房屋及其土地使用的一切权利, 且双方需声明乙方在 购买该房屋后, 拥有对于房屋及与其不可分割的土地的任何处置权利 (包括被征用、改造、迁移产生的赔偿或者其他形式所产生的赔偿均 由乙方所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及其后代进 行追偿) 。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 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 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适当机会下将其作废,并 在村委会的证明和市/区政府规定的条件下重新办理乙方对于该房屋 的农村集体使用证。
第九条 公证人的规定 本合同在 ________ 省 ________ 市 ________ 区 ________ 村村委会 的公证下签订,双方对于村委会的公证给与肯定和赞成。 公证人(签章) :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得,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且甲方后代不得对乙方及其后代进行追偿) . 该合同由双方所在村委会给予认可,甲方应将该房屋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转交于乙 方,乙方在法律规定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农村饮水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设施、水厂、输配水管网、信息化监控系统、入户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电井、大口井、引泉等。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安全卫生、节约用水、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凡从事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要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供水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饮水供水安全。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负行政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协调配合供水管理单位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一)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定保护。
(二)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补助资金(维修养护资金、管理运行经费等)的保障落实。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招聘管理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的划定、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发改(物价)部门负责供水成本审查和水价的核定。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八)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和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十)县水投公司具体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对全县水管员开展岗位培训和业务指导;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管护中的有关工作和农村饮用水安全日常监管、水质检测等工作。
(十一)xx陇水厂、中部水厂、新寺水厂、石川水厂负责各自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县级专业化管理机构,因地制宜设置基层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工程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积极探索推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行政化监督、市场化管理、企业化运营”模式。
第九条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加强农村供水工作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十一条农村供水设施产权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单位或者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投资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四)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确认产权。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按类型分类管护。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水源(水厂)至入村第一个三通处(或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县级专管机构负责维修管理;第二级为入村第一个三通处(或入村总水表)以下(含三通或水表)、入户三通以上村级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维修管理;第三级为入户三通以下(含三通)户内供水设施由农户自行维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与受益村、用水户签订供水设施管理协议,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护,水窖和水井由农户自行管理。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或自建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分散供水工程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
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单村或单村民小组受益的,原则上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跨村或跨村民小组受益的,主干支管由县水投公司管理、村级管网由受益村管理、入户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
县水务部门和县水投公司对乡镇负责运营管理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在保证安全通水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移交,并健全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鼓励乡镇落实农村公益性岗位,每村至少落实一名公益性岗位村级水管员,负责村级管网设施日常巡查管护工作。公益性岗位村级水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
第十五条县水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人员技术培训考核,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检合格后上岗。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每年一次。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节约用水知识、供水设施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规范操作,定期对机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定期清洗和消毒,并做好记录;
(三)加强卫生防护,按照有关规定对农村饮用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并定期对水质开展快速检测,将结果记录在案;
(四)以量计征,提高水费收缴率,逐步实现以水养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xxx-xxxx)》,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操作规程、职工工作守则、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奖惩制度、计量收费制度、水质卫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公示制度等,按制度对供水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八条蓄水池、过滤池、检查井等重要供水设施应当密闭加盖加锁,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加氯间、配电室、机泵房应当设警示标志;各车间应当配备灭火设备。
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车间,禁止非岗人员操作设备。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控制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保护范围内设置界桩、安全护栏网等安全设施标识,建立巡查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保护控制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沟)、取土、堆渣;
(三)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四)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五)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饮用水供水工程及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水表正常计量。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会同供水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供水管理单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抢修维修服务组织,加大维修物资储备仓库建设;
(二)及时解决工程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为用水户提供价格合理、符合国家标准的易损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维修设施和设备;
(四)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维修服务;
(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
(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
第二十四条所有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归档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实施方案;
(二)工程竣工报告、设计文件、图表、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
(三)各种政策文件、批复文件、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归档下列资料:
(一)工程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
(二)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
(三)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
(四)设备检修记录;
(五)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
(六)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合同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正常供水。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或者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户生活用水。
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水户公布工程抢修维护电话和管护人员联系方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三十一条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用水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个人或他人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水毁损失的,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三十三条建立日常巡线制度,县水投公司、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各自管理管网进行常态化巡查,确保每x天巡线一次,并严格落实巡线记录,确保问题早发现、早上报、早解决。
第三十四条确保用水户的用水需求,在水源水量没有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实行全管网供水,确保正常用水。在供水紧张的情况下,进行统一调度,实行分片错峰供水,停水时间最长不能超过x天,全年供水保证率需符合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标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会同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村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设立警示标志。
严禁在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进行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
第三
农村饮水心得体会和感想 农村饮用水社会实践总结(7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