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养老立户申请书 企业养老参保申请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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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业养老立户申请书一
1.每周二下午召开安全例会:
(1)每周二下午进行安全工作例会,就上周发现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避免措施。
(2)与会人员签到存档。
2.每周进行安全培训:
针对企业、乡镇、道路、开荒工程等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如道路保洁员主要进行道路安全方面的培训。企业保洁员主要针对设施设备及工具物料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培训,有点有面,点面结合,全面覆盖。
(1)由安全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培训,每周三下午进行,全体员工准时参加。旨在于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每周四至周五,由各项目主管对保洁员进行安全培训,全力传达公司安全培训的学习内容,使每名员工都能提高安全意识,有效的避免因麻痹大意、意识不足等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
(3)项目经理针对主管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避免流于形式。
(4)由书报中,新闻中精选案例,组织学习借鉴并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各项目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工作。
3.规范签字程序及会议记录:
(1)安排专人对会议及培训进行记录并整理成文字材料存档(责任人:____)。
(2)每周安全会及培训结束后对所有参会人员进行签字手续,以此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重视程度。
4.签订安全责任书:
(1)公司内部经理、项目经理、主管、组长及保洁员逐级实施。所有人员全部签订安全责任书。
(2)施工前与外包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要求其对下属人员就本次工程进行安全培训并签字留存,同时安排专人监督检查安全工作。
5.执行定期检查制度:
(1)由安全员对各服务项目每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马上整改,拒不整改及重复出现同一问题的对当事人经济处罚100元/次,主管连带处罚200元/次;情节严重的当事人直接辞退。
(2)各项目主管每天在巡视检查的过程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置首位,随时提醒,及时纠正。
(3)每周各项目经理对辖内的服务项目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于次日晨会上通报。
(4)凡主管及安全员未能检查出安全隐患,对其进行经济处罚200元/次。
6.不定期抽查:
部门经理牵头,组织项目经理级人员不定期的对各服务项目进行安全抽查工作,并将抽查结果于次日晨会上通报。凡主管、安全员、项目经理未能检查出安全隐患,对主管、安全员进行经济处罚200元/次,项目经理处罚500元/次。
7.责任到人:
(1)公司安全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各项目实行谁的保洁区域谁负责,谁的主管项目谁负责,谁的下属项目谁负责的责任管理制度,全员参与,层层落实。
8.进一步落实处罚制度:
(1)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和工程要求当事人和相应主管现场整改。如有一定难度的责令限期整改,没有整改到位的按制度落实,处罚当事人及主管各50元,项目经理连带处罚100元,决不姑息。
(2)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除对当事人和主管进行处罚外,对项目经理实行连带责任制度,罚款300元/次。
(3)因安全工作不到位或整改不彻底而造成公司名誉或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主管和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每周对所有项目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如下安全制度执行。凡违反安全规定者,除现场整改外并进行经济处罚:
1.企业服务项目:
2.其他服务项目:
3.大型开荒、外墙清洗、化粪池清掏、管道疏通:
4.垃圾清运:
5.设备使用:
6.工具使用:
7.药剂使用:
8.车辆交通安全:
9.库房管理:
10.特殊天气:
11.办公室日常用电安全:
12.从人员思想上,不断增强大家的安全意识:
“人生没有彩排,生命只有一次”,只要每位同志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哪怕是一点一滴,就能够保证安全工作有序进行。为了确保员工、公司、客户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杜绝伤害事故发生,每名员工都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认真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以“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理念,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
2023年企业养老立户申请书二
甲方:(服务机构)
乙方:(服务对象)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居家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生活需求,明确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以及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向丙方提供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参照《长春市民政局居家养老护理服务基本标准》中的相关内容。
服务地点:乙方户籍所在地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乙方不再需要或政府不再提供补助或甲方不再从事服务。”
二、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一)结算方式
1、乙方被确认为符合政府补贴标准的,按《长春市居家养老服务卷试行办法》进行服务,按照政府与企业签订的
2、居家老人是自费服务的人员,根据服务情况交纳服务费。
(二)结款日期
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结款日期为每月5日前由政府将上月发生服务费划转到甲方账户。
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根据服务情况按次结算。
(三)服务价格
不同服务项目由甲方根据市场指导价或平均价进行核定。
(四)结算系统
1、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的暂用现“长白系统”为结算系统,如甲方开发出相对更完善的结算系统,可改用甲方相关系统进行结算。
2、结算方式为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的,按照甲方结算系统结算。
三、服务流程 甲方根据服务需求制定服务计划甲方进行服务乙方按规定结款。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保证工作人员身份清楚、手续完备、身体健康、无不良社会记录。
2、甲方负责对员工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培训,取得护理职业资格方可上岗。
3、甲方可根据乙方需求提供护理人员,建立护理人员档案。
4、甲方应与乙方保持经常联系。每月通过电话或者派员走访、征求乙方意见、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合理问题,改进服务,必要时调换相关服务人员。
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服务不因自身原因而中断。
6、甲方有权确定乙方是否为民政服务对象;并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向乙方(自费服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7、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提出一切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本协议接受养老服务和缴纳服务费。
2、乙方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的服务人员。
3、乙方及时提供服务所需各种证件。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服务,由甲、乙双方协调处理。
4、乙方对甲方服务人员要做到平等待人、不歧视、不虐
5、甲方为乙方提供养老服务期间,正常所需生活支出的费用由乙方来承担;乙方如需就医,其产生的医疗、生活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非因甲方的过失所造成的事故(如乙方自行外出活动时所发生人身伤害等)其赔偿费用应由责任人来承担。
6、乙方不得强迫护理人员从事协议以外的工作,不得私自将护理人员转让给他人服务。不得将护理人员带往其他省市。
7、乙方有权拒绝护理人员将同乡、亲友带入家中,有权拒绝护理人员使用家中长途电话、电脑。
8、乙方家中手饰、珠宝、现金等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对服务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甲方协商解决或求助法律帮助,不得侵犯护理人员的人身权益。
9、甲方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突发急病或其他事故伤害时,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治病救人。因从事协议规定的工作致伤,应适当负担护理人员医疗、医药费用。
10、乙方应如实告知甲方身体状况,如高血压、心脏病、脑梗塞、过敏史等有危险性或容易突发性疾病,并告知相应的注意事项。因隐瞒病情而发生的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协议的终止、解除和续签:
1. 如其中一方需终止此协议,需提前15日告知对方。如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 如乙方属自费人员,没有按照约定缴纳服务费,甲方有权停止服务。
七、法律责任:
任何一方不得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诽谤或者虐待对方,任何一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甲方应在服务期限内,根据乙方需求为乙方提供服务,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提出异议,甲方应及时做出调整和改进。
九、其它约定: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企业养老立户申请书三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参加工作的时间是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第三条 参保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市外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不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居民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市外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四条 参保人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重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清退手续;选择清退本市重复缴费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在本市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选择保留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其他重复缴费部分予以清退,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第五条 在本市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已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已在本市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追回;市社保机构追回相应待遇后,清退其在本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其余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已缴纳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不予清退。
在本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在市外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市社保机构停止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本人提供终止享受市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可申请恢复享受本市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机构核实后,自市外社保机构停止发放的次月恢复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自流动次月起改按其流入单位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或由企业转制为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转制下月起改按其转制后所适用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社保机构应当完善网上个人社会保险服务平台,方便参保人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与市社保机构约定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纸质信件等形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市社保机构应当每年定期提供一次;未约定或约定所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的,参保人可以直接向市社保机构获取。
第二章 缴费年限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有重叠的,重叠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包括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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