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移机构申请书通用 技术转移机构申请书通用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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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术转移机构申请书通用一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并支付咨询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乙方进行技术咨询的内容、要求和方式:
1.咨询内容:
。
2.咨询要求:
。
3.咨询方式:
。
第二条乙方应当按照下列进度要求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技术咨询工作:
。
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咨询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
(2) ;
(3) ;
(4) 。
2.提供工作条件:
(1) ;
(2) ;
(3) ;
(4) 。
3.其他:
。
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咨询报酬总额为:
2.技术咨询报酬由甲方(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2.涉密人员范围:
。
3.保密期限:
。
4.泄密责任:
。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
第七条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提交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形式:
。
2.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3.技术咨询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八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 方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双方确定,甲方按照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和方式完成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作出决策并予以实施所造成的损失,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承担部分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
。
3.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咨询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双)方所有。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2. ;
3. 。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
3. 。
第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
2. ;
3. ;
4. ;
5. ;
第十五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
2. ;
3. ;
4. 。
第十六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日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_
: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 (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登记证书签发人: (签名及签章)
_登记证书号码应当按照__年5月国家科技部全国技术市场统计调查方案确定的编码方式编号
关于技术转移机构申请书通用二
甲方(加盟总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加盟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双方同意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设计、生产、完善成型,用于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包括好乃乌注册商标、标志与公司服务模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销策划方案、会计系统、专业培训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好乃乌防脱生发服务中心。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 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公司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动作的行为。
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
1、甲方通过本合同指定乙方为 区域内 市 县的好乃乌加盟商,在规定场所开设、经营好乃乌加盟店。
2、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加盟商,开设好乃乌连锁加盟店。
(1)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 认同总部的发展方向和营销理念,并能接受总部安排的培训,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 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3、 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特许的给予
在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本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力。
第五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1、 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有关的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
2、 未经总部许可,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3、 本合同终止和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
4、 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的研究、完善和积累。
5、 总部将不断开发与脱发相关疾病的诊疗方法和产品,给加盟者不断升级。
6、 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 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址选择
1、 加盟店店铺在乙处,乙方拥有所有权。
2、 总部不得在加盟店同一个邮政编码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它公司店铺。
3、 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加盟店的所在城市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可以让第三者在同一城市经营加盟店,但总部承诺省会城市和特大型城市不超过4家加盟商,其它城市不超过2家加盟商。
第七条:追加建店
加盟商除第六条第1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外,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
第八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的经营技术。
2、加盟店在开业前15天可派1-2人到总部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包括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理论及现场实习。
3、加盟店开业前后五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若有需要,加盟者可提前15天申请总部派协销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
4、加盟店须参加每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及在当地省份召开的临时性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一周通知开会日期。
5、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
技术转移机构申请书通用 技术转移机构申请书通用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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