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 合作社宣传简报(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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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一
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
2、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
3、选举 、 、 、 、
为本社理事。
4、选举 、 、 、 、
为本社监事。
5、其他事项。
设立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 等
成员发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所作出决议经全体发起人表决一致通过。决议事项如下:
1.同意设立 专业合作社。
2.同意通过本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3.同意本专业合作社住为: 。
4.同意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 。
5.同意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元。(成员具体出资情况见出资清单)
6.同意选举 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副理事长;选举 、
为理事;选举 、 、 为监事。
7.同意、 等 人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具体名单见成员名册)
8.……
【注:逐项列明决议事项,删除不涉及的事项】
9.同意指定(委托)为全体成员指定代表(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部门办理合作社设立登记手续。
全体设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 本范本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应当提交设立大会纪要;
2.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设立大会,应由全体设立人参加。
3.设立大会纪要由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设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设立人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的,由单位盖公章。
4.要求用a4纸打印。
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__________________[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此类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______。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______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不设理事会的情形,以下雷同注解同此)]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员,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______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______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______名成员选举一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成员代表任期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______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____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与第二十条对应]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____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______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注:成员代表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______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______人。理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______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不设监事会、只有一名监事的情形)]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________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____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____日[注:或者每季度第____月____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______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______。[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六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___[注:依法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注: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本社委托____________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______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____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____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______方式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四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_____,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3、不得单独或者和乙方串通损害甲方的经济利益或者社会声誉;
4、对聘用期间内因乙方违法、违规给甲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八、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利息,损害赔偿金,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取证费、案件代理费等。
九、丙方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十、本合同保证条款_____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其效力不受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其他条款无效,保证条款依然有效。
十一、丙方保证责_____间自甲方聘用乙方之日起,至乙方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两年后终止。
十二、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决定对乙方予以解聘:
1、在规定期限内存款余额达不到要求;
2、因违法_____被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严重违反甲方及县联社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4、因负有重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
5、被发现有赌博、嫖娼等不良行为的;
6、因业务需要对信用站进行整顿。
十三、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担保的各项规定。
《?县农村信用社代办站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修改内容,视为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本合同期限为两年,从?年?月?日到?年?月?日止。经甲方审查同意,可以续签。
十六、本合同自甲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三方应本着平等互谅、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六份,当事人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备案一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甲方已就本合同有关甲、乙、丙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向乙、丙方做了详尽说明,并就乙、丙方提出的疑问做了详细解释,乙、丙方对本合同全部条款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甲、乙、丙各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
甲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地址:
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五
近年来,农村信用联社狠抓信贷基础工作,积极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和贷款上柜台工程,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而且实现了农民增收、信用社增效、社会形象提升的效果。为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我们深入该联社进行调研,掌握了信用工程建设的思路、做法及进展情况,对信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和措施进行了探讨。
地处苏鲁豫晥四省八县交界处,总面积1702平方公里,辖20个乡镇,502个行政村,1416个自然村,农户27.6万户、农业人口118万,是人口大县、农业大县、产粮大县。该联社目前有信用社32处,外勤人员118名,协储员274名,每名外勤人员包3-5个行政村,协储员包1-2个行政村。
为方便农民贷款,早在该联社就推出了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凭贷款证就可以办理小额信用贷款。但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急需探索新的农村信贷管理模式。5月,省联社下发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工程评定办法》,该联社以此为契机,首先到全省信用工程建设试点单位临朐县进行学习,先后六次召开党组会、办公会和信用社主任会,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力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通过一年多的推广,取得显著成效。截止底,该联社已为全县5.78万农户建立了经济资信档案,为5.48万户信用农户发放了小额信用贷款证;评定信用乡镇3个、信用村120个、信用户3.7万户、个体工商户1.85万户,联保小组1.2万个,贷款授信额度12.87亿元,发放信用贷款11.76亿元。
(一)明确三个目标,强化四项措施,落实五项制度,扎实有效推进信用工程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该联社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工程建设考核暂行办法》、《文明信用户(村)评定章程》、《信用工程建设评定流程》、《贷款上柜台操作流程》等办法,明确了任务目标、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
1、明确三个目标。一是明确信用工程建设目标方向,在20xx年6月底之前实现全县信用工程建设无缝隙覆盖。二是明确信用工程建设评定占比目标,规定评定户数要达到所辖户数的15%以上;凡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特色农业村评定户数要达到所辖户数的30%以上,新农村建设重点村评定户数要达到所辖户数的50%以上;城区信用社以所服务街道为评定范围,评定户数要达到街面门市户数、居民户数的30%以上。三是明确每个信用社创建或培育1-2个信用村的目标,20xx年6月底之前全县争取创建5个优秀示范信用村。
2、采取四项措施。一是深入宣传发动。先后印制、散发各类宣传材料、宣传单5万余份,张贴公告余张,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统一制作录音带,利用村广播将信用户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贯穿始终。二是规范操作程序。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信贷人员进行培训,制定了操作规程和操作流程图,信贷员人手一册。在评定工作中坚持成熟一户,评定一户,发展一户,避免了一轰而上只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形式主义。三是作为一把手工程。把信用工程建设列为各信用社一把手工程,与各社主任签订了《信用工程建设责任书》,按月检查、公布进度。对工作不扎实、搞形式主义、应付差使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四是纳入目标考核。把信用工程建设作为月度、季度指令性目标进行考核,凡累计实际评定户数占比连续三次后三名的信用社,给予领导班子诫免。
3、落实五项制度。一是实行定期点评制度。联社按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对好的做法进行推广,对信用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点评,对累计评定进展情况进行排名,有力促进了信用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二是实行定期排查制度。联社成立专职检查小组,采取突击暗访的方式深入到村调查摸底,核对数据、资料,把评定工作是否扎实、是否有违规违纪贷款、吃拿卡要现象等作为检查重点,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每发现一个问题给予50-100元进行奖励,奖金由被查社承担,起到了较好的监督和促进效果。三是实行集中评定制度。凡已进行评定的村、街面,一律不准发放评定以外的贷款(存单质押、房地产抵押除外),否则对主持工作的主任、信贷主管、柜台专管员按发放贷款金额的10‰进行罚款,并追究决策人、审贷小组成员的责任。四是实行阳光办贷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开办贷、阳光操作、规范服务活动,成立专职领导小组,负责举报查处;制定了举报有奖公示制度,公布了举报电话,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全辖信用社都设立了信贷服务大厅,统一形象,实行面对面、零距离与客户交流,提升了信用社形象。五是坚持承诺兑现制度。联社承诺:凡评定的信用户,只要有贷款需求就毫不动摇的给予信贷支持,真正把《贷款证》变为活期存折。
(二)严把三个关口,实行四个公开,努力提高信用工程建设质量
1、严把三个关口。一是严把调查建档关。在评定的过程中,信用等级初评小组严格按照《评定章程》,对辖区内农户逐户建立经济情况档案。二是严把信用等级评定关。评定小组根据调查资料,严格按照标准对参评对象进行
评分,经包片信贷人员实地考察后,根据资信和经济状况确定信用等级。三是严把授信颁证关。评定过程中不搞一哄而上,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并及时签发《贷款证》。
2、实行四个公开。一是公开贷款对象,凡被评为信用户、持有两证的农户均可以直接到信用社贷款专柜办理贷款。二是公开贷款授信额度,对评定的每位信用户的授信金额及时在村中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三是公开贷款利率,严格落实信用户贷款利率优惠的政策;四是公开贷款程序。在各村委及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了信贷支农指南牌。
信用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基础工程,推广实施并非一帆风顺,需经历一个从思想认识转变到积极参与的过程。但只要坚持标准,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成熟一批发展一批,不搞一刀切,不刮一阵风,扎实稳妥,科学推进,就一定能够收到实效。
(一)切实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了城乡经济发展。通过信用工程评定,客户拿贷款证到信用社随时拿到所需资金,消除了怕贷不到款的心理,同时消除了信贷人员惧贷、惜贷的心理,有效解决了农民贷款难和信用社难贷款的局面。
(二)密切了信用社与广大客户和当地党政部门的鱼水关系。信用评定不但给农民、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资金,而且送科技、送信息,架起了信用社与客户的连心桥,社群关系日益融洽。各级党委、政府也看到了信用工程建设的开展为促进当地经济繁荣和县域经济发展所作出的积极贡献,使农村信用社赢得了支持,赢得了地位。
(三)切实防范和规避了信贷风险。整个信用评定过程公开透明,信用贷款全部实行三证一章柜台办理,面对面服务,资金转帐,有效杜绝了各种违规贷款、人情贷款及以贷谋私等不良行为,防范了信贷风险。
(四)增强了农民诚信意识,改善了金融生态环境。信用评定使受信农户的信用观念发生根本变化,诚信意识和主动还款意识明显增强,贷款逾期率明显下降,减轻了信贷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
(五)促进了信用社自身发展,巩固了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1、贷款收益水平提高带动盈利能力提升。一是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随着信用贷款占比的增加明显增加;二是信用贷款利息收入对经营利润的贡献能力显著增强;三是信用贷款收息率明显提高。
2、存贷款业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截至底,该联社各项存款余额达25.25亿元,较年初净增4.51亿元,增幅达21.77%,各项存款占全县银行业总量的40%,较年初增加3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19.56亿元,较年初净增3.25亿元;贷款余额占全县市场份额的45%,较年初增长5个百分点。
(一)信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组织宣传方面:一是政府重视不够,参与主体单一。目前只有信用社在致力于此,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缺乏全局观念和积极性、主动性,有些地方政府尽管也在参与但实质性措施不多,或只关注放款而不重视评级授信质量;二是宣传不够,没能使评定工作深入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三是协调不够。由于政府部门重视不够,村委班子成员长期在外务工,加之信用社信贷人员较少而服务范围较广,难以详细了解每户的真实情况,影响了信用工程建设的整体推进。
2、具体实施方面:一是进展不平衡。止底,该县信用评定平均占比达到所辖户数的20.5%,有21个信用社达到了评定占比15%的目标,有6个信用社评定占比不足10%,差距较大;二是操作不规范。有的没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办理,评定标准不严格,随意性大,合同文本、借据不统一;三是没有兑现承诺。个别信用社重视评定数量而忽视贷款发放,致使评定的信用户贷不到贷款或贷款不及时;四是信息动态管理不到位。由于农村面广户多,信用社外勤人员严重缺乏,导致对已评定信用户资料不能及时录入微机,影响了贷户直接到柜台办理贷款,或造成信用评级不细致、不真实。
3、社会环境方面:一是征信建设指导管理不到位。相关部门对征信建设缺乏管理,深入指导、现场指导少。二是公众诚信意识薄弱。部分客户诚信意识差,还贷意识差,导致信贷资金到期无法按期收回,影响了信用社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三是对失信行为惩诫普遍缺乏硬约束。尽管一些地区,在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建立了对失信客户的联合制裁制度,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难以真正执行。
(二)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全方位推进信用工程建设。首先,党政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成为信用工程建设的主导者,制定具体措施,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和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创建活动的支持力度;其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用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应成为信用工程建设的促进者,引导、规范银行、企业、个人的信用行为。农村信用社要定期与党政部门积极交流,加强与乡村负责人的协调互动,多沟通、多交流、多探讨,增进其与信用社的感情,共建农村支农惠农的良好环境;第三,要加大宣传引导,明确舆论导向。要讲明为什么要搞信用评定,怎么搞信用评定,如何授信,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
2、规范评审行为,建立责任机制,确保信用工程建设质量。首先,拓宽征信渠道,广泛收集客户信息。企业管理机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都应该随时向征信部门提供最真实、最全面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其次,规范评审行为,严格操作规范。农信社要严格按照信用工程建设、评定要求,认真开展评定工作,注重在评定小组人选的确定、评级的准确性和信用级别公示等环节上做扎实细致的工作。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资信评价体系,防止评级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既要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积极性,又要始终坚持农信社的经营自主权,掌握主动性,避免可能存在的行政干预;第三,强化激励措施,增强发展活力,促进信用工程持续开展。要加强信贷人员管理和考核,实施必要激励政策,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对因不按标准和程序对农户评级授信的员工,要落实责任追究。要加强对农户经济状况的动态掌握,做到跟踪检查与年检相结合,贷后检查与走访调查相结合,及时了解农户经济条件、还贷能力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评定等级及相应贷款限额。对信用乡镇、村的年检验收,必须坚持标准,不符合条件要坚决取消。
3、加强管理指导,严惩失信行为。首先,征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工程建设的管理和指导,让农信社、农户、企业全面了解征信建设的标准、方法、步骤,促进其自觉做征信建设的实施者。其次,加大对失信行为惩处力度。党政部门应完善信用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地方政府应废除地方保护,对失信行为严格依法制裁;银行部门要加大合作,落实联合制裁措施;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应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全社会进行信用风险信息提示和披露,使失信者无处生存;执法部门要严格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严惩失信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外部信用环境。
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六
上诉人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洪湖信*社)同业拆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为1000万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计期限一年整。合同签订后,洪湖信*社依约于当天从其在洪湖市人*银行0246—003账户汇出1000万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汉市人民银行营业部0246—102账户上。科技信托公司在使用拆借资金期间,分别于1997年2月27日还款55 2万元、同年8月5日还款53 4万元、同年11月4日还款10万元、同月7日还款20万元,1998年1月23日还款20万元、同年10月21日还款10万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万元,合计人民币178 6万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偿还拆借资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321 6万元。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于同日一次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使实际拆借期限达到一年,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关于同业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的规定,其所签订的四份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资金未及时归还,应对本案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洪湖信*社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洪湖信*社主张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拆借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对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辩理由成立,该院予以采纳。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科技信托公司返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赔偿洪湖信*社上项本金的利息损失,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 86%计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 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予以相应冲减。)(三)驳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负担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60 872元,另外,该院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诉前财产保全费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同日签订四份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长达一年,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该四份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上诉人付给被上诉人178 6万元,仅欠其821 4万元,一审判决上诉人应返还被上诉人1000万元与事实不符。按年利率13 86%计息无法律根据。原审即已认定拆借合同无效,却又按同业拆借利率计息不当。上诉人只应给被上诉人相应的损失补偿。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案件受理费应由双方分担。洪湖信*社答辩称:一审认定四份拆借合同无效错误,因为四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业务通过了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并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有关规定。虽说拆借期限合计超过四个月,但不能因此判决整个合同无效。一审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罚息合计1321 6万元。
本院认为:洪湖信*社与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签订的四份拆借期限均为三个月的同业拆借合同,合计期限为一年,超过了国家金融法规对同业拆借最长期限四个月的规定,是双方规避法律的行为,且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逾期罚息,均超过中国人*银行的有关规定,该四份合同应认定无效,对此,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按照利随本清的原则,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 6万元应首先作为偿还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无效只应返还本金,且已归还178 6万元,仅欠洪湖信*社821 4万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张双方此项业务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属账内调剂,但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及一审案件受理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鄂经初字第113号判决第二项为科技信托公司偿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万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同业拆借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自划出本金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已付178 6万元按先冲息后冲本的原则处理)。逾期给付按中国人*银行规定的不同时期逾期付款违约金分段计付。
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费67 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 090元,均由武汉科技*托投资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作社促销活动简报范文如何写 合作社宣传简报(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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