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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集体协议书 村委会和村民的协议书(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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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村民小组集体协议书(精)一

地点:村会议室

会议主题:部署党总支部下一步党建工作

参加人员:村所有党员

主持人:江黎明

记录人:汪雪珊

会议内容:在实施部门发展战略中,基层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处在改革发展、服务建设的第一线,直接担负着团结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完成改革创新发展任务的重要责任和使命,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会议要求:党支部要紧紧围绕落实改革发展和战略性结构调整这个中心任务,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切实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各项决议指示的贯彻落实。二是紧密结合党支部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保证服务建设任务的完成。三是充分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村民的根本利益。四是全面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创建学习型支部。五是积极开发人才资源,创新培训途径。六是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七是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服务村民,维护村内安全稳定。

第三次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

第三次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于20xx年6月21日召开,校党委副书记、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兆敏主持会议,副组长张玲玲、杨茂椿同志由于出差在外未能参加,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全部出席会议,党委组织部和组织员工作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是在我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背景下召开的。会上,领导小组成员共同学习了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团中央制定的《意见》全文,听取了党委组织部关于期中学生党建工作检查情况的汇报,并就如何加强今后大学生党建工作进行了研究讨论。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地球资源与信息学院学生党总支、信息与控制工程学院学生党总支、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学生党总支等3个学生党总支委员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听取了党委组织部关于“七一”前夕我校大学生党建工作安排的情况汇报等。

会议认为,自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和我校发展党员工作会议后,在校党委、学生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经过全校各职能部门,党务工作者、学生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校学生党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肯定,但同时也应认识到学生党建工作还存在部分问题,需要引起我们注意。会议经过认真研究讨论,形成以下意见和决议: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学生党建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学校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后,党委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提高对学生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学生党建工作作为做好学生工作的一个关键抓手来抓,努力在全校形成学生党建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出实招,出狠招,努力开创我校大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二、坚持积极发展,确保质量。继续坚持和贯彻我校自第12次全国高校党建会以来形成的关于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的一系列目标规划、工作思路、制度和措施,确保学生党员继续保持一定规模。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确保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不能以牺牲、降低质量来换取数量。要严格落实学校各项规定和要求,细化措施,严格程序,积极主动发现问题,开创性地探索一些解决办法,落到实处,确保大学生党员质量与规模的协调发展。

三、注重教育,发挥作用。要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入扎实地做好大学生党员教育工作。要大力营造教育氛围,以各种形式、各种载体加强大学生入党前、中、后的教育,积极为大学生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大学生党员的党员意识和归属感。要继续加强二级党校建设,充分发挥二级党校在大学生教育工作中的重要阵地作用。

四、提供必要的党建经费支持和物质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学校已为各院部党委、学生党总支拨出专款予以支持。各院部党组织要抓住这一契机,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党建工作的保障机制。要积极争取和创造条件,在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之前,每个院部都要争取建立一个标准的学生党员活动室,为发展学生党员、开展党员教育、组织生活等提供场所。

五、继续完善发展党员质量保障体系。学校将进一步加大对各院部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必备材料的抽检力度,直接介入组织员谈话,定期召开大学生党建工作座谈会,听取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各院部党委要充分认识自己在大学生党建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党总支、党支部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党委书记、学生党总支书记联系学生党支部制度,探索实践研究生担任本科班党建辅导员工作制度。

如何写村民小组集体协议书(精)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

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村民小组集体协议书 村委会和村民的协议书(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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