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再审申请书简短 复议再审申请书简短范文(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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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复议再审申请书简短一
正府行复决〔20xx〕4 号
申请人:
徐霜,男, 1991 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安场镇小米庄村中保组。
被申请人:正安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xx 年4月14日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xx 年4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申请人称:20xx年4月7日,申请人受人欺骗,因好奇心理在安场街上吸食毒品被被申请人查获,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吸食毒品,并作出行政拘留 15 日的处罚。虽然申请人一时好奇吸毒,但并未成瘾,且自己家庭具有管教能力,不应强制隔离戒毒。20xx 年4 月2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送到遵义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所以,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被申请人答复称:20xx 年 4 月 7 日 14 时许,被申请人接到群众举报,在遵义至道真县二级公路安场镇境内路段上将吸毒的申请人抓获,通过调查并当场对申请人进行检测,确定申请人为吸毒,对申请人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通过进一步调查,申请人吸毒已达到注射的程度,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处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本府审理查明: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报警人称申请人在吸毒。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现场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询问,并对其进行检测,证明申请人具有吸毒行为。20xx 年4月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拘留 15 日的处罚决定后,经被申请人进一步调查,发现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被申请人于 20xx 年 4 月 14 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具有吸毒史,且至案发时仍在吸食毒品,其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已经吸毒成瘾。申请人有采取注射方式吸毒的行为,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关于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 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正县公(法)强戒决字[20xx]第42 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最新复议再审申请书简短二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赋予xx管理区(或开发区)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十九条,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行政执法权进行委托。
委托执法范围
辖区内。
从至止。
受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常德市xx局的名义行使下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事权:
1、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赋予县局实施的以及省、市局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工作;
2、承担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由县局转报市局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工作;
3、承担市局委托的有关行政审批(含现场核查及整改复核等部分环节)工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管理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条例》等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承担市局下达的抽样检验工作计划任务,对抽检不合格品种进行核查;组织开展快速检测工作,按有关规定公布县级食品抽样检验结果。
组织实施稽查办案工作制度,组织查处以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1、上级局交办的案件;
2、负责办理本辖区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3、配合上级局直接查处的本辖区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负责本辖区内食品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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