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申请书 票据申请怎么写(五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票据权利申请书(推荐)一
二、财务票据包括银行票据和非银行票据。银行票据包括支票、贷记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包括收据、各种税票、社保票据等。
三、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出纳担任银行票据的保管业务,经财务总监指定的会计人员负责非银行票据的保管。非银行票据领用后由领用人保管,领用的收据由出纳包管。
四、财务票据应存放于保险箱内,有专人妥善保管。财务印章与银行票据应由财务总监与出纳分别保管。非银行票据的保管使用两分开原则,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办理有关票据业务必须财务总监审核,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取、支付银行票据,收取款项时应开具收据。
六、银行票据、收据必须顺号签发,作废时应加盖专用的作废章。作废票据不得缺联少页,已开出的作废票据,由票据开具人员负责收回。
七、票据开具时候应该注意单位名称(全称)、金额大小写规范、项目名称准确,规范单据填写正楷,字迹清晰;单据在填写过程中出现错误,不得撕毁单据,必须保持单据完整,并加盖作废章。
八、出纳收到银行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及时入账,对不合规票据及时向财务总监反映,由财务总监确定解决方案。
九、已缴纳的税票、社保凭证等非银行票据应由专人及时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据管理人员应建立备查登记簿。发生有关票据行为时,应及时登记备查簿。
十一、财务人员在发现票据遗失、票据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时,应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对重大事故财务总监应向公司总经理汇报。
十二、票据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编制票据移交明细表,在财务总监的监督下逐笔确认移交,确认无误后,由监督人和后任财务人员 在交接明细表上签名确认。
十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财务人员,如有违反究其相关责任。
票据权利申请书(推荐)二
出纳(后加姓名)**年**月过世,**年**月清理档案时发现**年**月---**年**月其经手的**收款收据账本遗失,无从查明!!
*年*月*日(自己的名字)
*******公司
1、公司遗失声明广告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声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的颁发日期、代码号或补发通知
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开户行名称,单位账号,核准号,许可证编号,票据丢失证明怎么写。
卫生许可证正副本遗失声明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编号
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人名章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派出所报案证明
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局证明,号码,信息码,金额
支票遗失声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派出所报案证明
2、公司公告
注销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减资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注册资本和减至注册资本的数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清算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清算组成员,
变更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变更证明,相关变更内容,证明怎么写《票据丢失证明怎么写》。
股权转让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外(合、独)资企业提供商务局或管理委员会批复
拍卖公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委托方证明
合并公告双方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注:上述复印件必须加单位公章。
3、其他类声明公告
各种个人证件发证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件,证件编号
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派出所证明、户口本
各类资格证发证机关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证件编号
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身份证复印件, 购房合同(街道证明),房管局证明(产权人为单位的必须出示单位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介绍信)、
购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的复印件或提供合同号,号码、类型
合同契约协议等对方同意登报声明作废的书面证明(盖章或签字),单位行为需提供双方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双方单位介绍信
车辆丢失机动车行驶本,车主身份证复印件,报案证明
票据权利申请书(推荐)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
票据权利申请书 票据申请怎么写(五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