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 关于队伍建设心得体会(六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一
本人认真学习了有关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教育材料,对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各方面有了很大的收获和提高。总体来讲,在党组织的培养下,在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下,能够坚持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在思想和行动与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保持了政洽上的鉴别力和敏锐性;
(一)是能够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真正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提高党性觉悟、切实解决好“为何从警、如何做警、为谁用警”这根本问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旗帜鲜明讲政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进一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强化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观念,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认真学习宪法,重温党章党规。以实际行动捍卫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切实担负起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确保宪法实施的神圣职责。教育引导党员民警牢记入党誓词,牢记党的宗旨,牢记党员义务和权利,牢记党规党纪,牢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牢记忠诚为民、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树立崇高道德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守住为人、从警、做事的基准和底线。
(三)认真学习骆惠宁书记、楼阳生省长、商黎光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牢牢抓住管党治警责任这个“牛鼻子”、牢牢把握全面从严这个硬要求,切实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把管党治警要求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推动管党治警各项任务具体化、可操作,不断增强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系统性、创造性和实效性,确保队伍政治上合格、思想上过硬。
(四)认真学习全省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会议精神。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勇于改革创新善于破解难题,狠抓工作措施落实,促进工作整体提升,大力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实现省厅党委确定的三年奋斗目标和长治市局党委确定的“创一流业绩、建过硬队伍,努力进入全省先进行列”奋斗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人重点从思想、作风、纪律、执法等方面,按照党员领导干部和人民警察的要求和标准认真检查。
(一)、在领导班子政治站位是否提升方面,存在在开创新时代公安工作新局面的征程中没有保持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状态,缺乏开拓进取的昂扬斗志。
(二)、在党内政治生活是否严肃开展方面,严格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要求,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正常开展;能够严肃开展了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到位方面。存在落实“四个亲自”的落实情况亲自督察情况做不到位;对经常性开展对各科室所队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
(四)、领导干部是否廉洁自律方面。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不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基层检查工作一律在食堂就餐。在“三公”经费开支、职务消费、办公用房等方面严格遵守规定,绝对不搞特殊化。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方面:虽然一直能够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生活纪律,但有时也想现在社会发展了,物质丰富了,条件也比过去好得多了,对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有所动摇,感觉吃得好一点、穿得贵一点、住得舒适一点也无可厚非;偶尔有老乡、老领导来访,为了面子好看也存在接待大手大脚的情况,虽然都是自己花钱,但事后想想也是不应该的;在一些生活细节和健康情趣的培养上做的不是十分到位,还存在有小节无妨大碍的模糊认识。
(五)、领导干部是否存在懒政怠政方面。
1、是责任担当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工作中有时候会有畏难情绪,“涉深水、破坚冰、啃硬骨头”的勇气有所欠缺。
2、是工作标准不高。对上级作出的决策部署能够认真贯彻落实,但结合实际思考研究不多,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工作上还有前松后紧、深入扎实细致不够等现象。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时,有时会有畏难情绪和疲于应付心态,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降低了工作标准,满足于不出错、过得去。
3、是对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创新意识、进取意识不强,主动研究不够,措施办法不多,有时把工作推进慢、任务不落实,归咎于外部因素,不能从班子自身找原因。
(六)、队伍纪律作风是否过硬方面。存在迟到早退、值班备勤精神状态不佳的问题。
(七)、规范执法要求是否落实方面。在对应知应会的警规警纪、执法规范化要求、窗口单位服务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到位情况有所欠缺。
(八)、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意识方面。严格落实省厅“四项整治”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牢记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初心和使命,切实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到保稳定、护安全促和谐的各项工作中真正把公安工作做到老百姓的心坎上。
(九)、是否严格实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规定方面。严格落实门卫制度;办公环境保持干净整洁。公安民警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警容风纪的规定。
(一)思想建设和理论学习抓得还不够。
虽然能够意识到加强思想建设和理论学习的重要性,但实际中做得却不到位,认为党的理论知道了解就行了,不需要花费过多的心思去研究,存在只顾埋头拉车,不会抬头看路的现象。缺乏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的精神和劲头,常常借口工作忙、事情多,不能抽出时间静下心来学习,致使思维层次徘徊于低水平,在理论指导实践上捉襟见肘。学习中有实用主义倾向,工作用得上的能积极地去学,暂时用不上的则不愿主动去学,使得自身的知识结构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对思想建设和理论学习抓得不够,是自己不能很好地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指导实践的首要原因。
(二)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还不够。
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是一名党员干部最起码的标准。但总认为自己是一名具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受党教育几十年,党性修养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层次和程度,因而对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重视不够,认为中央的大政方针是管全局、管全面的,落实中只要不违反大的原则就可以进行变通处理,因而在考虑问题中习惯本位主义、实用主义,站在全局的角度上想问题不够,缺乏共产党人大道至公、彻底无畏的心胸和襟怀。这是自己在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带头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对党忠诚老实,对党组织讲实话、讲真话等方面,做得还不是十分到位的重要原因。
(三)立定脚跟做人、放开手脚干事的精神养成还不够。
内心抱有宁可不干事,也要不出事的思想,一事当前,习惯于看文件写没写、过去有没有、别人干没干,思想深处不敢担当、不愿担当。工作中有惰性思想,认为多做多错,少做少错,存在风来加衣、雨来打伞的依赖习惯,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闯劲。面对一些难啃的硬骨头和烫手的山红芋,缺乏向困难叫板、向矛盾挑战的勇气。
(四)个人修养提高得还不够。
在思想深处总认为细枝末节无关大局,小打小闹无妨大节,只要把工作干好了,就可一白遮千丑,因而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标准降低了,在定心正身、养德修行上做得还不够好,未能严格做到慎小慎微、慎初慎独。这是自己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方面的深层原因。
(一)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
自觉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思想建设的必修课,努力在学深弄懂、学用结合上下功夫,使其成为自己从政履职的灯塔和干事创业的指南。时刻对照理论理想、党章党纪、民心民生、先辈先进四面镜子,牵住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四个服从,看得清大势,站得稳脚跟,辨得清方向,不当糊涂虫、墙头草、两面人,始终与党中央思想同心、目标同向、步调同拍。
(二)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在事业上做一个能干人。
改变等会议部署、等领导安排、等基层催问的被动应对状态,克服重计划安排、轻跟踪问效的漂浮作风,不当会议领导,不当文件领导,不当口头领导,既抓具体,又具体抓,以最大的努力把每一件事抓紧抓好;对基层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敷衍应付,不层层批示,不拖泥带水,不推卸责任,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事抓紧办,一时办不了的事积极创造条件办,努力让群众带着希望而来,带着满意而归。学会在细微处看实质,在角落处看不足,在敏感处看要害,不被表象所惑,不被人情所困,不搞无原则的你好我好大家好,真正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三)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为群众做一个贴心人。
真正把群众摆到心中最高位置,放下架子,沉下身子,自觉把群众当亲人,与群众交朋友,不断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把基层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急所盼作为干事情、做工作的首要问题,主动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到群众中去,学会在群众的实践中汲取智慧,善于从群众的拍砖中查找不足,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心贴心感知群众冷暖,手握手破解群众难题,切实让群众的愁容越来越淡,怒容越来越少,笑容越来越多。
(四)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在廉洁上做一个干净人。
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校准价值坐标,坚守理想信念,净化自己的生活圈、交际圈、朋友圈,正确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苦和乐的关系,切实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管好嘴,管好腿,管好手,到基层不迎来送往,不吃拿索要,不收受礼品;抓工作不做表面文章,不讲求排场,不追求面子,生活中不公车私用,不比阔论富,不贪图享受,不大手大脚,以实际行动为所有民警作出表率。
最新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x发[2021]x号)、《中共xx省委关于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x发[2021]x号),按照省市县指导组及上级法院的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政法队伍,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人民法院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队伍忠诚纯洁可靠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对于人民法院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建设过硬法院队伍,适应新时代形势任务要求、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围绕“五个过硬”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紧紧抓住“关键少数”,突出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四项任务,扎实推进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三个环节,全面正风肃纪、反腐强警,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法院队伍。
二、具体安排
(一)对象范围。全院在编在职干警。
(二)时间安排。从2021年2月底开始,时间为4个月左右,6月底基本结束,其中分为学习教育环节为30天,查纠整改环节为75天,总结提升环节为15天。
(三)环节措施。教育整顿总体上分为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3个环节。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把警示教育与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与总结提升结合起来,实现干警普遍、全面、深刻受教育。
1.学习教育阶段
充分运用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周一学、主题党日、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强学习教育。学习教育环节突出政治引领,精心组织开展政治教育、党史学习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增强政治自觉、筑牢忠诚根基。开展政治教育。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辅导读本、《党的--学习辅导百问》等,组织干警全员参加政治轮训,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开展“书记讲党课”活动,党组书记要对全院干警讲主题党课1次以上,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政治意识和政治能力。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重点学习习近平《论中国共产党历史》、《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关于中国共产党历史论述摘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中国共产党简史》等,通过强化理论武装,深化思想发动,传承红色基因,坚定理想信念,推动干警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进一步夯实忠诚纯洁可靠的思想基础。开展警示教育。重点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党纪党规以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增强纪律意识。召开警示教育大会2次以上,通过组织让违纪违法干警现身说法、观看违纪违法干警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旁听职务犯罪案件庭审等方式,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教育全体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开展英模教育。重点学习《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摘编》,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组织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学习xxx、xxx、xx、xxx等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品质。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并在总结提升阶段予以集中表彰。
本阶段结束,在全院组织开展专项知识测试,进行达标评估。
2.查纠整改阶段
(1)开展自查自纠。围绕“政治不忠诚、执法不公正、司法不廉洁、遇事不担当、作风不过硬”五个方面,把六大顽瘴痼疾作为必查重点,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坚决清除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是广泛开展谈心谈话。做到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必谈,班子成员与中层干部、关键岗位干警必谈,中层干部与普通干警必谈,班子成员与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曾经接受处理、存在问题苗头的干警必谈。二是全面开展个人自查。对照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实际,制发个人自查事项报告表,明确自查事项和要求,把“六大顽瘴痼疾”(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作为必查重点,组织全院干警如实填报,同时提交自查报告。在个人自查的基础上,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围绕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持续查找问题,明确整改方向。三是加强核查并兑现从宽政策。党组依规依纪依法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要求,把握好从宽与从严的界限和适用情形,细化处置流程,强化政策攻心。对个人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全面核查。对干警主动交代问题的,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对符合从宽条件的,及时做出从宽处理。
(2)开展组织查处。一是开展举报线索核查。拓展干警违纪违法线索来源渠道,加强线索汇总收集、研判甄别、移交督办等工作,加强对涉及法院干警信访问题的核查。对查否的线索要及时澄清正名,保护干警依法履职、干事创业的热情。二是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倒查。建立与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有机衔接机制。三是开展重点案件自查。对全院20xx年以来办理的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的特定范围案件开展自查,重点发现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并从中深挖干警违纪违法问题。四是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清查。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体台账,全面梳理评查。未化解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等制度,最大限度实现息诉息访。五是开展队伍建设巡查。由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牵头,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谈心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督导队伍管理、廉洁执法、纪律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梳理发现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六是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干警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线索,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办,形成震慑。
(3)开展专项整治。一是确定整治内容。根据上级法院顽瘴痼疾整治方案,确定多发性、顽固性问题,纳入专项整治范围。按照“定内容、定措施、定目标”的要求,细化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做到边查边治、限期整治、彻底整治。二是查清顽疾底数。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开展大起底、大排查,全面摸排干警存在的“六大顽瘴痼疾”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针对存在的顽疾问题,建立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三是提高服务群众水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诉讼服务等工作,集中推出一批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服务群众水平。四是推进抓源治本。从违纪违法干警的个案问题中找到共性规律、剖析深层次原因,深挖顽瘴痼疾的成因根源,找准病灶、分类施策、靶向治疗,实现减存量、控增量、防变量。
查纠整改阶段的评估重点是“五查”:一查自查自纠是否做到全覆盖,思想发动是否广泛深入;二查组织查纠措施是否有效,是否发现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查顽瘴痼疾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存量问题是否基本消除;四查案件线索核查是否到位,清除害群之马成效是否明显;五查“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是否落实到位。查纠整改阶段结束后,要召开党组扩大会通报整治情况,班子成员对整治效果做出承诺。
3.总结提升阶段
(1)持续深化整改。要对教育整顿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逐项建立台账,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制定持续整改方案。
(2)推进建章立制。教育整顿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固化下来,进一步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干警能力素质提升机制、干部交流轮岗等机制。
(3)开展总结评估。采取自评方式,对六个方面(①直接责任是否全面落实,②教育整顿全流程、全环节的目标任务是否全面完成,③政治生态是否进一步优化,④加强队伍教育管理监督的制度机制是否进一步完善,⑤是否向上级法院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⑥执法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提升)进行评估,接受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复评、省市县指导组和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核准通过。
教育整顿领导小组适时召开总结大会,总结成绩,表彰英模,部署整改落实、建章立制、长效常治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xx法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党组书记xxx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部,xx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
2.协同推进,形成合力。政治部要积极解决制约队伍建设的体制性、保障性问题,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干警荣誉表彰等工作。督察室要强化政治监督,重点做好问题线索核查、违纪违法干警查处,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等工作。办公室要加强正面宣传,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做好活动保障。其他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高标准完成规定动作。
3.条块结合,激发效力。教育整顿活动要严格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推进,同时主动向上级法院汇报,接受上级法院指导,形成条块结合促整顿的合力。
4.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法院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型媒体作用,广泛宣传选树正面典型,展现法院队伍的时代正气和风采。对于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持客观谨慎的原则,避免引发网络炒作和负面舆情。
5.统筹兼顾,促进工作。要把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庆祝建党100周年结合起来,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和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突出问题结合起来,把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转化为促进审判工作、提升办案质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努力用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最新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三
在中车戚墅堰所日前举行的一场颁奖活动上,2项由技术工人担任项目组长的科研项目获评该所2019年度科技成果三等奖,标志着该所产改重头戏之一的“建设技术工人科技创新快车道”落地开花。作为我省产改试点单位,该所去年创新科研项目立项等体制机制,专设了“技术工人组”序列。
中车戚墅堰所的产改成果,是产改这一举国重大改革举措在江苏生动实践的写照。一年半前,《新时代江苏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颁布实施,拉开了江苏产改工作的大幕;如今,我省已出台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等21项配套文件,产改工作有力有序、有声有色,取得阶段性成效,为推动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了坚实人才保障。
高质量发展呼唤高素质产业工人
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然而,现实有点“骨感”。仅就创新所依赖的人才而言,工业强国历来都是技师技工大国,日本、德国产业工人队伍中高级技工占比达到40%-50%,目前江苏高技能人才却只占19%,处于新兴产业一线、能够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关键技术和工艺难题的高技能人才更是紧缺。现实如何改变?就“改”一个字。
催动改革的另一个让人忧心的事实是——流水线对年轻打工者吸引力在下降。如今,一些劳动密集型制造企业在招工时,对求职者年龄要求已放宽到“45岁以下”,很多年轻人宁愿做外卖、快递,也不愿从事制造业。
“我们给一线工人开出的月薪已有七八千元,依然很难招足。”双良集团总裁办主任周冬敏介绍说,与老一代农民工打工为挣钱养家不同,85后、90后虽然也有生存压力,但是对产业工人职业发展存在的“天花板”有排斥。协会一份调研报告也反映,当前行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之一就是职工队伍老龄化,有些棉纺企业职工平均年龄已达45岁左右,招工难、留人难,队伍建设滞后。
记者调查发现,产业工人自身也想提升技能。但如何提升,跟谁学习,谁来“买单”?这些问题,影响着他们的成长。
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省产改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朱劲松表示,江苏产业工人队伍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与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如队伍结构不尽合理,我省现有产业工人2300多万人,其中农民工多达1045万人;学历层次总体还不高。
此外,技能成才制度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形成,职业教育与产业、企业需求衔接还不够紧密,企业培训主体作用远未发挥,经费投入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困扰着江苏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的提升。改变这些不合理现状都亟待改革破题。
最新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四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公安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着力锻造一支绝对忠诚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切实履行好新时代职责使命,以更加崭新的面貌迎接建党100周年,按照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队伍开展教育整顿部署安排,以及公安部、省厅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部署要求,xx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教育整顿工作。本人积极参加本单位的整顿活动,确实从思想、学习、纪律和作风上查找和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顿措施,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1、思想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思想紧迫度不高,创新意识不强,有时候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少,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进程。
2、学习作风方面:主要表现在学习内容单一,综合学习不够,特别是在时间上难以长期保证。由于平时忙于一般性事务、会务比较多,对理论知识的学习不够深入,学习关于方针性和政策性的知识较多,关于理论性、业务性、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知识较少,存在相关知识学习不平衡的现象。
3、工作作风方面:因为工作量较大且工作单一,有时候难免有“慢、散、浮”等问题。服务态度有时不太好,有时工作忙,来办事的人多,做不到对服务对象心平气和,工作方法简单,有时说话不讲策略容易产生急躁情绪;没有很好地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走程序性的老路,没有特敢为人先的精神。
4、纪律作风方面:能自觉遵守公安机关纪律条令的纪律要求,但纪律作风没有闪光点,不能够成完全体现出青年民警应有的朝气,带动作用力不够强。
通过认真梳理目前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接受思想政治素质教育和自我学习认识提高不够,思想缺乏更深层的磨练,是我思想得不到启发,创新意识不强的原因。
2、自我约束力不强,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是造成自己学习时间少、学习内容单一,接受知识不平衡的原因;
3、对自身工作纪律要求不严格,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是工作中存在“慢、散、浮”的原因。
4、在遵守纪律方面思想单一,仅仅认为遵守好纪律就够了,没有对自身要求过多,遵守纪律缺乏主动性。
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今后我将朝以下方面努力:
1、加强思想政治知识学习,积极参加各类思想政治培训,珍惜每次政治理论学习机会,做到接触新知识和新理念,能动发挥创新思维,理清工作思路,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做到学有计划,内容安排合理,综合学习,不偏科。
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把握缓急,学有先后,以“缺什么,就先补什么”的原则,广纳知识,虚心向身边人学习,使自身综合素质能力不断提高。
3、工作上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约束,积极主动,及时高效地完成上级部门及本级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进一步遵纪守法,严于律己,不断加强纪律作风规章制度方面知识的学习,让时间磨练,经得住考验,不断加强自身综合能力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最新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五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最新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六
为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我支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疏导消极落后思想,积极引导党员干部排解负面情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支部对上半年全体党员干部思想动态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现有党员共计x人,其中领导x人。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的党员x人,36岁至50岁的党员x人,占比xx%;50岁以上x人,占比xx%。从文化程度上看,大专及本科x人,占比xx%。从男女比例上看,男党员x人,占比xx%。2018年培养入党积极分子x人。
目前,我支部党员干部整体思想状况是积极向上的,绝大多数党员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充满信心,能通过加强学习教育努力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和政治理论水平,“三观”基本正确;工作上关心交通发展,热爱金融视野,重视提升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能基本履职尽责;能够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未发现党员干部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通过认真梳理,我处党员干部中还存在如下主要思想问题:
(一)党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存在自由散漫思想。少数党员意识淡薄,责任感、使命感不强,把自已等同于一般群众,自律意识不强,自由散漫思想严重,缺乏发挥作用的勇气和动力,思想认识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些党员没有认清当前竞争日益激烈、不进则退的形势,认为自己的工作比较稳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感,没有了进取心,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和党性煅炼。
(二)对学习教育的认识不够,参与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不强。少数党员干部不重视学习教育,有的党员认为学习教育没有用,我行我素;有的借口工作事务繁忙躲避学习,或者学习教育不认真,不读书、不看报、不做笔记,思想教育没有入心入脑。
(三)少数党员存在一定程度的功利性。少数党员过多考虑到个人发展前途及经济得失,提要求讲待遇,奉献少,缺乏担当。
(四)对新媒体作用发挥认识不足,政治敏锐性不强。少数党员参与新媒体正面引导积极性不强,甚至存在看热闹、起哄的现象,没有站在维护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高度上来,对造谣生事、甚至敌对言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一)进一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确保党员干部受教育100%。紧跟党中央步伐,在学习教育方面与上级党组织要求保持一致,并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等工作,大力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确保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通过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落实,强化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
(二)不断改进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按照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要坚持以基层支部为单位主导党内组织生活,不断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创新党组织活动的工作方法和手段,积极探索党组织活动的新途径、新经验,切实提高党组织活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组织活动有特色、有活力、有针对性,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又贴近党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实际。
(三)继续开展问题查找和整改。为强化班子建设,增强班子领导力,班子要坚持问题导向,要敢于拿自己开刀。要通过交心谈心、问卷调查、网络问政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征求或查找班子集体及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严格制定整改措施,率先垂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向班子靠齐,使党组织拧成一根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做好总分行党委及支行党总支布置的工作。
队伍改革讲座心得体会范本 关于队伍建设心得体会(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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