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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设计师实习心得体会如何写 风景园林设计实训心得体会(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园林设计师实习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1.1病虫害的危害

目前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加快,城市在绿化建设中通常选择一些不适应当地环境的外来树种,不加论证就播种。虽然短期内这些树种在园林景观上能达到较好的效果,但由于不能适应环境变化,出现生长不良的现象,且易受到病虫害威胁。有的城市花费大量资金,盲目移植特大乔木,这些乔木成活率很低,且很难恢复原貌,同时生长不良会导致病虫害的出现。

1.2树种之间的配置不合理

在园林设计中,由于设计人员知识面有限,考虑得不周全,在设计前没有完全了解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及每种植物间的关系,导致一些园林树种配置不合理。其表现在一些相克的植物同时种植,比如核桃会造成周围松树和苹果树受害;容易产生转主寄生的植物品种同时种植,如:红叶小檗和竹子同时种植会出现锈病;将不耐水湿植物种植在低洼处,易出现病害等。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植物出现黄化病、蚜虫及白粉病等,大部分病虫因环境及周围条件限制,很难进行有效控制。

1.3园林的设计模式单一

园林设计过程中存在着设计模式比较单一的现象:植物的种类、年龄以及层级趋向一致,植物生长群落的结构比较简单,不能够有效抵御病虫害的侵害,也不能够发挥出自然控制因素的作用,最终导致园林植物病虫害问题的加剧。如果大面积地种植冷季型禾本类草坪,将会使一些农田迁飞性害虫大量进入城市草坪中,连年发生灾害。最近几年来迅速发展的金丝柳,树皮金黄色而且光滑美丽,但是大量的单一种植没有伴生植物作为保护,十分容易感染腐烂病,引起皮层的溃烂以及叶片脱落,最终出现批量的死亡。

二、预防植物病虫害发生解决的措施

2.1注重种苗本地化以及苗本乡土化

种苗本地化是指植物种子及苗木在选用时,尽可能在本地选取及培育。尽量减少长途调运植物种苗数量,跨地区采挖移植野生植物要严格控制。本地采收的种子及培育的苗木,在一定程度上经过耐性、抗性考验,播种及栽植后,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融入当地生态系统,对病虫害表现出较强的抵御能力。城市园林是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受人为因素影响,选择植物种类时,要注重乡土树种的推广和应用。

2.2适地适树

配置树种时,一定要结合栽植地的具体情况,不仅要与环境条件相协调,还要与其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园林的整体美。要结合绿地的性质、功能,选择速生树种或者是慢生树种;结合光照的强弱选择阳性树种或者是阴性树种,结合地势以及地下水位这两者之间的高低,进一步选择抗旱或者抗涝树种;结合污染源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抗污染树种;结合周围建筑群的性质、周围建筑群的高度和周围建筑群的朝向,选择不同形态及功能的树种;结合土层的厚薄选栽乔、灌、地被等相关的树种;根据风力的大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栽深根或浅根性树种。栽植过程中,其位置如果违背了树种的.生物学的特性,比较容易发生病虫害。一些边缘树种或者外来树种,应充分考虑对当地的适应性,栽植时一定要注意气候,如果气温突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到比较严重的伤害甚至是死亡。

2.3设计时要品种多样化以及结构复层化

园林植物中,植物是病虫寄生的寄主,不同病虫会危害不同树种。选择不同树种搭配时,必须要了解病虫害的寄主范围及活动规律,防治病虫害的转主危害及交叉感染。根据不同环境选用不同树种,增加物种间的制约能力,以此来减少病虫害发生。尽量选择不同类树种,以丰富多样性来形成多层次绿色空间,具有一定的结构、功能及自我调节能力。这样不仅能丰富园林景色,同时也能预防及减少病虫害出现。在具体配置时,要根据树种的生物学及生态学特征,使不同树种都有适应的生长环境,组成一个稳定及复杂多样的植物群落,同时也增强树种自身调节能力及增加树种抵御病虫害的能力,最终实现生态调控。实践证明:只有物种多样性才能有生态稳定性,只有生态系统稳定,才能更好地抵抗病虫害。例如在一些城市中,大批量种植杨树及国槐,导致杨树食叶害虫和槐树天牛类蛀干害虫的危害加剧。

三、结语

总之,园林在绿化设计时,应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以生态学理论为主要的指导。园林的植物要进行科学合理地配置,把各种园林植物有效地组织在一起,不仅要构建成稳定的生态系统,还要构建安全的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

推荐园林设计师实习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 工期提前

15.1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 工程质量

16.1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 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 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 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 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第21条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 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 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 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 %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拨付工程进度款时间

(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总造价

百分比 金额

人民币(元)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 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毕相应结算手续后 日内,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应达到工程结算总价的 %,结算总价的 %作为工程保修金。

23.5本工程保修期满,在承包人履行了保修责任的前提下,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保修金。

八、材料设备供应

第24条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第31条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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