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小知识第一集心得体会范文 金融知识普及心得体会(6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金融小知识第一集心得体会范文一
会议地点:北京大唐诚信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 持 人:北京大唐诚信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祁娜
参会人员:营业部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全体人员及**银行业
务条线相关人员(12人)
记 录 人:
会议议题:关于营业部小企业三年发展规划会议 会议目的:
为贯彻总行确定的小微金融业务优先发展战略,落实董事长在20xx年小企业条线会议上提出的“定规划、敢创新、管存量、做特色”十二字指导方针要求,确保我行小企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营业部经营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战略转型,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坚定不移地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以“20xx年经营工作要继续坚持创新发展,以小微金融服务为重点,以打造社区银行品牌为目标,实现经营转型;继续坚持调整提升战略,加强资本管理,加强计划管理,加强风险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指导,不断推动小企业营销工作提速,全面夯实基础管理,努力提
升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特邀请北京大唐诚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助举办此次会议。
会议内容:
会议共分六点内容:
一、 区域经济整体情况及小微企业发展情况
二、 规划重点。结合长春地区中小企业具体特点和发展
中面临的问题,从区域经济整体情况及小微企业发展情况;小企业信贷工厂未来营销规划;单体客户未来营销规划;同业竞争策略规划;未来三年营业部小企业发展目标等方面制定本规划。
三、 营销策略规划。
(一) 客户策略从分散式客户营销向集群式客户营销
转变
(二) 产品策略从传统业务品种竞争向创新业务产品
竞争转变
(三)渠道策略从传统的关系营销向品牌服务营销转变
(四)营销策略从传统的个人关系营销向团队集中营销转化
四、小企业信贷工厂未来营销规划
(一)服务核心客户,为其上下游客户制定融资方案
(二)营销专业市场(商场)内业户,为其制定“1 n”金融服务方案
(三)农户直补贷款
(四)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万民创业”小额贷款业务
(五)深化与政府部门、商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合作、做好精准营销工作
五、同业竞争策略规划
六、未来发展目标
未来三年的主要发展战略包括:重点依托长春区域发达行业,同时介入汽车电子、生物医药、新能源、电力、教育、文化、旅游等吉林省支柱产业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开发专业集中市场和产业集聚区,借助当地政府对我行的支持,广泛发挥我行的资源优势、以金融产品为依托,以支持重点行业及其上下游客户为主线,带动我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同步、快速发展。
关于金融小知识第一集心得体会范文二
法定代表人:李文贵,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生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书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枫,山西鼎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鹤,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湛鸿,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舒,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口泉乡煤矿)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山西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__)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口泉乡煤矿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20__年12月31日到期。20__年12月投资公司起诉口泉乡煤矿,口泉乡煤矿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20__年自动撤回起诉。20__年10月,投资公司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口泉乡煤矿的主管单位是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原判决对《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大同市南郊区西万庄乡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1998]198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建行山西分行为被告,相应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口泉乡煤矿认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建设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建设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大同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山西省大同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1996年4月4日,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口泉乡煤矿与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口泉乡煤矿偿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大同市南郊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原
金融小知识第一集心得体会范文 金融知识普及心得体会(6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