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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模板 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模板(贷款用(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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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模板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在本市居住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跨县(市)、乡(镇)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检查和协调全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外来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外来人口的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居(村)民委员会及外来人口较多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外来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到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居住一月以上的,必须同时申领《暂住证》。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当地乡镇、街道、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育龄妇女必须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条外来人口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户主持户口簿,陪同外来人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三)个体工商户雇用的,由业主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四)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雇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五)租住房屋的,由房主带领外来人员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六)投宿宾馆、旅社、招待所的外来人员,设立《旅馆住宿登记簿》进行登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其中投宿超过一个月的,须到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办理;

(七)劳改、劳教人员因事、因病等请假回家的,必须在到达暂住地二十四小时内,持劳改、劳教机关的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探亲、投靠亲友、寄养寄读、就医等外来人口,由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不发《暂住证》。

第八条《暂住证》是外来人口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

《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暂住期满须继续暂住的,应当到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暂住证》遗失、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补领、换领手续。离开暂住地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暂住登记并缴销《暂住证》。

第九条外来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守当地政府和所在单位的管理规定;

(二)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者缴销《暂住证》,不得伪造、冒领、涂改、转借或者过期使用《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管理人员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让未办理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口留宿;

(五)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条领取《暂住证》或者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的,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管理费用。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管理,做到及时、准确、规范管理,方便群众;

(二)组织指导户口协管员、治安保卫人员和单位户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管理组织及责任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查处外来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他治安问题;

(五)协助民政等部门对滞留城镇的无业人员进行劝返遣送;

(六)定期统计外来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外来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是外来人口管理的责任人。

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管理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外来人口进行经常性的法制、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教育,及时调处矛盾纠纷,落实对违法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二)宣传和贯彻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雇用无身份证件、未申报暂住登记和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三)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外来人口增减及管理情况,做好申领、核对、缴销《暂住证》等工作;

(四)制止违法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犯罪或者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向外来人口出租房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房屋出租户提出治安安全合格申请,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准许,方可出租;

(二)房屋出租户是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责任人,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不办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的外来人口,禁止无婚姻证明的男女混居;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执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及制度措施落实,防范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法制教育成绩显著的;

(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

(四)在外来人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管理不落实、治安秩序混乱,经督促不改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外来人口到达暂住地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或者涂改、转借、过期使用《暂住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凡雇用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未申领《暂住证》,以及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负责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规定处罚;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临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者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者临时户口的,给予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包庇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十八条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以及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故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港、澳、台同胞及国外华侨短期回苏探访亲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苏州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模板二

20xx年7月1日,江桥镇第六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动员大会的召开,由此也拉开了我们华庄村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如火如荼地全面开展的序幕。至此,从酷暑炎炎的夏天到寒风凛冽的冬日,历时半年有余,我村紧紧围绕人口普查重点、烦琐问题,积极探索,突出特色亮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镇人普办下达的任务,现将我村半年来的人口普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带着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7月2日上午,我们华庄村委会在书记邵忠华的带领下,立即召开了人口普查专题会议。会议上确定了我村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14名成员:组长:倪华明;副组长:冯玉亭;指导员:朱惠群,及8个村民组长和3个外口协管员为组员。邵书记指出:我们华庄村常住人口虽然不多,但是外来人口流动性比较大。况且目前在我村域范围内,还有万达广场工地、江桥一号基地和京沪高铁的工棚,所以,外来人口情况复杂。虽然万达广场和新苗头(沙河村)村民住宅区真正意义上不属于我村,但是我们也要充分重视,同样也要去实地走访,并且要做好村域边界衔接处的普查工作,加强与沙河村、金莱社区等周边村、社区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要真正做到具体、细致、不遗漏、不重复。

二、积极参加并组织培训,认真努力学习人普知识

7月2日下午,我们普查小组14位成员进行了一次会议兼培训。我们将14位成员进行了分工:8位村民组长各自对自己生产队的村民展开了户口整顿工作;两位组长和3名外口协管员除了对本次人口普查进行宣传以外,还对村域范围内的工厂、工棚、工地等进行实地走访和协调;另外还和指导员一起做好普查小区的区域划分工作。指导员则对划分好的16个普查小区进行编号、绘图,整理建筑物清单等。7月8日下午,指导员参加了镇人普办举行的“人口普查小区划分、地址编码、建筑物标绘”的培训;以及7月19日下午举办的镇人普办“建筑物清查摸底情况”交流会,认真学习了小区划分、边界线确认,编号、绘图时的注意事项等。8月10日~12日,指导员参加了由嘉定区人普办在昆山举办的为期三天的培训,培训期间,学习了人口普查的地图绘制、入户摸底、户编号的编写、长表抽样、各种普查表的填写、普查表审核等有相关业务知识。在整个培训过程中认真听讲,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上级普查办公室的人员进行沟通,以达到培训的效果。9月6日和9月10日,在指导员的带领下,我们11名普查员先后进行了2次内部培训,主要内容为:1、宣传普查方案及普查员职责;2、介绍普查种类;3、介绍普查标准时点;4、普查对象;5、普查填写说明;6、入户技巧;7、摸底工作细则;8、普查表短表填写说明;9、普查表死亡表填写说明;10、境外表填写说明;11、登记复查细则;12、非专项编码及专项编码解释等等。

三、实事求是实地走访,真正做到不遗漏、不重复

普查期间,我们充分利用“两个实有”和人口信息资料作为指导,普查员们挨家挨户实地走访了16个普查小区,认真仔细地做好户口整顿、入户摸底、正式入户登记填写等工作。其中,3名外口协管员——我们称为“三人”工作组,冒着酷暑走访了万达广场工地、江桥一号基地、京沪高铁、嘉闵高架下的工棚好几遍,将工地上的工棚描绘出来,认真摸底,记录倒底是几幢、几层,住了多少人,甚至有些建筑工地根本就不让外人进入,所以给普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幸好,上级领导事先已经做好了安排,对各个建筑基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作了内部公布,以便我们顺利的开展普查工作。我们还与沙河村普查区确定了处于两村边界处的上海江美有限公司、上海纳米厂、上海江桥焊条辅料厂、上海顺威电器有限公司等普查归属,真正做到不遗漏、不重复。由于本次普查将原本属于沙河村八队的新苗头村民住宅,划分在我村范围内,所以我们特地经过沙河村领导的同意,请该村八队的村民组长张师傅一起进行实地走访和入户登记等,并在张师傅的建议下,

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模板 常住人口居住证明模板(贷款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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