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政策申请书简短 公司政策申请格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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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司政策申请书简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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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八月六日
精选公司政策申请书简短二
《论新时期两岸关系的发展形势》
【摘要】:众所周知台湾问题由来已久,其间经历了诸多的演变和发展,台湾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国际化,新时期如何处理海峡两岸关系关系重大,这对于中央政府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考验,本文就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演变发展,新时期两岸关系呈现和可能出现的新特点三个方面来阐述台湾问题,进而给出了自己关于新时期大陆处理两岸关系的观点和建议。
【关键词】:台湾问题,历史由来,演变,发展,新时期两岸关系,新特点,大陆,处理
【正文】
(一)台湾问题的历史由来
大家知道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上台湾也曾而两次脱离祖国,一次是民族英雄郑成功第一次收复台湾,赶跑了荷兰殖民者,郑死以后其后代将台湾独立与清廷对抗,后康熙帝任施琅为大帅收复台湾,此后台湾一直隶属大陆管辖。二是1898年甲午中日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将台湾二次割让出去给日本,自此台湾脱离大陆50年,直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台湾才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1946年国民党发起国共内战,经过历时四年的内在,国民党被赶出大陆、蜗居台湾。正当人民解放军一鼓作气完全解放台湾,美国派出第七舰队横亘在台湾海峡,阻止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由此才形成了台湾问题。处理好两岸关系成为中央政府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一个重大考验。
(二)台湾问题的演变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蒋介石退居台湾,国民党军队蜂拥入台,这标志着蒋介石集团在大陆统治的结束。蒋介石、蒋经国统治台湾时期虽也曾扬言要反攻大陆,成立伪中央政府,但可以看出他们依然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他们也坚持的是一个中国原则。后来李登辉上台,才开始提出“两国论”,开始搞台独分裂活动。将两岸关系迅速升温激化。李登辉之后陈水扁上台,民进党开始执政台湾,开始想明目张胆地进行台独公投,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海峡两岸关系也日益紧张。2008年随着国民党名誉主席连战对大陆的访问,拉开了两岸关系缓和的序幕,海峡两岸交流也日益紧密。就在同一年国民党主席马英九赢得“大选”,击败民进党,时隔八年之后国民党重掌大权,也使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门轰然洞开,两岸关系峰回路转、柳暗花明,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两年多来两岸经济关系大事不断,世所罕见。先是中断近十年的“两会”恢复制度性协商,在大陆台湾先后举行四次重要会谈,达成12项经贸合作协定;再就是取得了包括全面直接双向“三通”、mou在内的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成果,两岸经贸关系进入全面、快速发展阶段。
(三)新时期两岸关系呈现及可能出现的新特点
(1)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面临不小的挑战。目前的两岸关系是两年来最好时机,台海形势出现了对我有利的内外环境,李登辉的影响日渐式微;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以“台独纲常”为宗旨的民进党早已下台。未来几年,岛内台独活动难于掀起大的风浪,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势不可阻挡。接下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触及政治议题,两岸关系“先易后难”、“先急后难”、“先经后政”、越到后来越难。难点在于以下几点。
1政治对话议题。马英九当局对政治对话的态度渐趋保守。所谓台湾岛内形成“共识”,实际上就是一种“托词”,如果民进党一直反对,岛内将永无共识;两岸对话还要夹带国际因素,这显然表明两岸政治互信有待进一步增强和强化。
2.经济合作机制化问题。马英九近年来不断重申ecfa的签署应在“对等、尊严”的原则下进行,必需符合“国家需要、民族支持和国民监督”的基本要求,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台湾人民利益,由此看出,ecfa形成两岸经贸关系的基本法,涉及到身份及关系的定位问题,搞好了,会使两岸关系更亲密;搞不好“两岸”也会成为“两国”的开始。
3.两岸军事互信问题。马英九在国18次国民党全代表会上显示,“因为两岸现在并没有剑拔弩张,所以并没有进行政治性谈判甚至建立军事互信机制的急迫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台湾方面要价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台湾却仍在计划向美国采购更多武器。在“军购”与“军事互信机制”之间,马当局定会选择前者。
4.台湾“国际空间”问题。近年以来,马当局继续推行“外交休兵”政策,暂时放弃了16年前的“加入联合国”的活动,转而与大陆协商弹性参与国际组织,反映出“一寸求和”的新思维。台湾当局的不断索取将使这一问题变得愈加复杂。
无论是年台湾政局还是两岸关系,表面看是风平浪静,实际上却是暗潮汹涌。为此我们应该保持清醒认识,不能盲目乐观,不能被岛内执政者更替所左右,不能被两岸关系的暂时缓和所迷惑。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影响台海安全稳定的根源并未消除,“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仍是两岸和平发展的主要现实威胁,解决台湾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容低估。
两年来,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两岸实现对话协商制度,经贸文化的交流合作日益紧密,新型两岸关系正在加速形成。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两岸关系在进入和平发展的轨道仅仅三年,在认同九二共识、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两岸之间形成了初步的政治互信。在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突破之后,两岸关系相应的进入有序推进、平稳发展的新时期。未来两岸经贸文化交流合作将进一步深化并全方位拓展;两岸关系将进入合作与摩擦交替上升的新时期;两岸关系与岛内政治合作的衔接将越来越紧密;如何获取民心、争取民意支持将是未来两岸都要关注的焦点。
(2)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大国因素不容低估。两岸关系应该是中国的内政,但它又有外力的干涉。可以说两岸关系中任何一个现象与事件,又都是中国、美国、中国台湾三方面相互牵制和博弈的结果。正像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台湾问题归根是美国问题。目前美国在台海两岸关系的基本态度是:不统、不独、不战、不和。长时间以来,美国在台海两岸间一直保持着藐视中间而实际上偏袒和支持台湾的做法。
中国的对台斗争实际上是对美斗争。在可预见的将来,美国对海峡两岸的政策不会根本改变。它确实有点像“摆钟”那样,以美国的国家利益为核心,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时而左时而右的摇摆不定。斗争将使长期的、曲折的和复杂的。当前两岸关系实现了历史性曲折和突破性进展,正朝着建立和平发展新局面的方向迈进。美国虽然表面上不断表态乐见两岸的和解。
(3)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岛内制约因素不可忽视
1.岛内民意的走势左右两岸关系。现在台湾有一个最大的现实你,就是“台湾主体意识”的上升。
2.民进党能否东山再起。从外部环境上讲,自从马英九主政台湾以来,马英九在竞选时的承诺一直很难实现,马团队的民调也一直回落,台湾民众也颇有意见。另外,从国际局势上看,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一直把台湾作为遏制中国的妻子,也不愿意看到两岸和平统一。综上所述,民进党正在做着东山再起的准备。不过从目前来看,民进党要想东山再起的确困难重重。
(四)新时期大陆应该如何处理好两岸关系
(1)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住过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2)同台湾同胞一道,加强两岸人员来往和经济文化领域的交流,坚决反对台湾分裂势力。
(3)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
(4)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我们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5)“一国两制”是两岸统一的最佳方式。
(6)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前景,同时绝不承认放弃使用武力。
参考文献
[1]薛谋洪。美国利用台湾问题做文章由来已久[n].人民日报,1995-06-26(7)。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19集)[z].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第26集)[z].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0。
[4]中国国际法年刊[z].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3。
[5]王铁崖,田如萱。国际法资料选编[z].北京:北京法律知识出版社,1982。
[7]董云善,刘武萍。世界人权约法总览[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
精选公司政策申请书简短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并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分次缴纳。首次出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以前足额缴纳。(注:股东出资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写下表)。
股东缴纳出资情况如下:
(一)首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二)第二次出资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万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议、监事的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
公司政策申请书简短 公司政策申请格式(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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