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法规心得体会及收获 《条例》心得体会(7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条例法规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来源:新华网)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推荐条例法规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今年以来,法规科以深入落实中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为重点,统筹推进文件审核、文件备案和法规工作制度建设三大任务,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市对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内法规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市委办被省委办公厅评为全省党委系统公文工作优秀单位。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中省会议和文件精神。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学习了全省党内法规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全省党委系统公文评比总结表彰大会精神。对2015年以来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体检”,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努力提升公文质量,同时,从县区抽取50份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有力促进了全市公文质量的整体提升。
二是切实加强公文审核工作。重点是把好“六关”,即严把政治关,严格审核文件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观点、对形势的分析判断等内容,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及要求。严把政策关,看文件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委文件要求,是否有搞变通、打折扣的情况,规范性文件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责的文件,尤其涉及编制、人事、经费等方面都要求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保证文件符合政策规我们认真学习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能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能合并发文的一律合并发文,能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一律以部门或部门联合发文。对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集中调整,以一个文件一次发文。全年审核各类公文450件,实际发文425件,最大限度控制了公文数量。定。严把法律法规关,重点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规范性文件。
去年底中央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5—2019 年)》,对今后 5 年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顶层设计。省上于 6 月制发了《四川省党内法规制定办法》,并将成立政策法规处,加大对党内法规工作的领导和推进。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我市由市委办公室牵头开展新一轮党内法规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完善工作举措,迅速加以推进,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在机构设置方面,市委办公室专门增设政策法规处,作为正科级内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科级领导职数各 1 名,并于今年 3 月正式成立,并明确了分管领导、处室负责人,拟配备了业务熟悉、工作能力强的工作人员 1 名。在法规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已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和《市委规范 性文件制定办法》,正起草《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 案工作手册》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流程》,同时把法规制度建设与依法治市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执行《四川省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制定实施《泸州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等内容写入市委制发的《泸州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2014—2020 年)》和《泸州市依法治市 2014 年工作意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的相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中央、省委相关文件的保密管理、及时标注、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截至目前,共向省委报备规范性文件 8 件,报备率、备案通过率达到 100%。
(一)认识不到位。虽然我市向来重视党内法规工作,但由于党内法规工作作为党建工作,属于“务虚”工作,有的单位(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党内内法规工作涉及到党建的方方面面,关系到党做决策、促发展、保民生的成败得失,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不强。比如,有的领导干部觉得党内法规工作只是中央、省一级事情,和市一级特别是基层关系不大,自然重视不足,这从侧面反映了各级对党内法规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问题。
二是机构不健全。去年市上已成立了政策法规处,但目前还是与秘书处合署办公,没有完全独立,且还没有正式运行。工作人员也缺乏,按照编制规定,实际上只有一个正科级法规处长,缺乏正式编制的副处长和科员。各区县均没有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都是秘书处承担了具体工作,人员力量较为薄弱,往往都是见子打子、抹着过去, 无法正常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
三是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市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碎片化”情况明显,没有系统完备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度建设上,对中央、省上相关制度的操作细则还没有落实,党内法规制定办法、规划性文件备案办法等文件还没有制发下去,导致各级各单位缺乏相应的规范要求;工作推进机制上,党内法规工作各种要求分别散见、依附于各种工作安排上,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四是业务不熟悉。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从事党内法规专业性人才,虽然去年市上专门安排人员到省上系统学习党内法规工作业务,但随着办公室人事变动,相关人员暂不再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新的还需要一个学习培养的过程。各区县、各部门业务能力普遍较低,特别是在文件起草和执行方面十分欠缺,有的该备案的文件不备案,有的不该发的文件任意发,有的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冲突较多,等等,迫切需要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在文件制定、备案和执行等方面的工作水平,保证党内法规落到实处。
(一)着力加强党内法规工作领导。积极进行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将党内法规工作纳入各级各部门重要议事议程,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范畴。积极争取各级各部门支持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特别是对文件报备、清理等进行协调处理。加强党内法规工作宣传,让各级及时了解党内法规工作主 要内容和要求,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二)着力完善党内法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市上政策法规处尽快开展实质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完善相关制度,明确职能职责;有条件区县成立相应机构,条件不充分的要有专门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文件制定、报备、清理等进行考核。探索建立联合审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政府相关法律部门在文件审查方面的作用;建立规范性文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研究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
(三)着力做好党内法规重点工作。尽快启动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好下备一级工作,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优,有件必审、有审必严,坚决消除个别“红头文件”违法违规现象。抓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开展定期清理和即时清理,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大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度,明确部门责任,细化任务分解,并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督查等形式,推动党内法规落到实处,对执行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
(四)着力提升党内法规业务水平。针对各级各部门对党内法规工作不熟悉的情况,建立常规性和灵活性的学习培训机制,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业务培训、
宣传教育,促进党内法规工作开展。加强指导培训工作,采取区县派员上挂学习、召开座谈会、建
条例法规心得体会及收获 《条例》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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