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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 征地工作先进经验(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征地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81 监督电话:0577-88367317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年6月13日

有关征地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被征土地单位(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征用土地单位(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甲方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发展项目,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乙方征用甲方土地共__________亩,所征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土地四至: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

甲乙双方实地勘验征用地界,依据勘验结果,乙方按照每亩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补偿费。该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相关一切费用。甲方同意乙方在实地勘验征用土地面积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给付甲方,或由乙方在甲方配合下直接将上述补偿费发放至被征用土地原承包村民。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甲方及其下属村民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及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甲方应将所征土地清场,不得有影响乙方工程施工的一切植被及物品,并在乙方足额支付补偿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用土地移交乙方。

甲方承诺确保征收土地权属无任何争议,如因与第三人就征收土地发生权属争议,致使影响乙方建设经营的,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应从善意出发,维护与协助乙方对被征用土地的建设经营,为乙方的建设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

如乙方未足额支付征地的补偿费,甲方有权收回土地,或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征用土地用途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其附属、配套设施。

第五条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如有违反,即视为违约行为,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__________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份。

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

征地测量、补偿领款一览表

所征地图示意图

被征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征用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关征地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________________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1、 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 临 )亩 (四址为东临________________, 南临________________,西临________________,北临________________)

2、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________中心村扩建。

3、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 ___________ ___________万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_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甲方与某某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___________日内付___________ %,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___________日内付___________%。

4、其他约定:

1)乙方应协同甲方并向甲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甲方支付。

2)今后因经济发展等原因造成土地征地补偿上升,甲方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3)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失地保险。

4)签订合同后,甲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甲方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甲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甲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 保护。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协商收回。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 镇人民政府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关征地事件心得体会及感悟四

第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对外开放口岸、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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