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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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一
目录
一、活动背景
二、活动意义
三、 活动名称
四、 活动主题
五、活动简介
(一)、活动时间
(二)、活动地点
(三)、参赛对象
(四)、比赛项目
(五)参赛规则
(六)奖励规则
六、比赛项目及规则
个人赛
集体赛
七、活动安排
(一)前期工作安排
(二)流程安排
八、活动主要细节
九、活动经费预算(待算)
一. 活动背景
趣味体育运动是一项将传统体育运动的竞技比赛和能引起人兴趣的趣味活动融合形成的一项新兴运动。它是介于体育运动及趣味游戏之间的一项趣味竞技相结合的社会运动,我们擅于把趣味运动和同学们某方面的学习的需求进行融合错位策划,使它同时融合了体育、文化、趣味、智力等元素,并增强了观赏性。
在亚运结束之际举行这一活动,此在预祝亚运圆满落幕!倡导全民运动,全民趣味强身。
二、活动意义
一方面它非常适合各同学联合开展活动,因为它比拓展训练更具趣味及凝聚力,能更好的把 校园文化渗透到每个同学,增进同学与同学之间的亲密感,从中学会团队协作。另一方面它具有强身健体的作用,对于埋头学习或者游戏的大学生来说更具吸引力。它的竞技性、趣味性及观赏性带给同学们另一种新奇,容易使整个活动形成兴奋、热烈、互动的气氛,某些能力进一步的锻炼。
让大家也有“亚运我参与“的感同身受!
五、 活动名称
趣味体育运动会
六、 活动主题
亚运齐同参与公司趣味运动会策划方案
五、活动简介
(一)、活动时间:20xx年11月26日9:00至11:00;14:30至17:30。
(二)、活动地点:田径场及篮球场。
(三)、参赛对象:各系一支代表队(每队16人)以及提前报名的个人参赛者
(四)、比赛项目:
集体赛: 趣味接力赛;
跳大绳;
毽球;
拔河;
定点投篮
个人赛: 花样跳绳(分三个单项)(分男女组)、
企鹅漫步(分男女组)、
自行车慢骑(分男女组);
(按比赛次序排列),啦啦队(04级本科四个班),,,三人四足,袋鼠跳,双人跳绳,。其中,三人四足为个人项目,可以不按班级组队。
(五)参赛规则:
1、 集体赛由系体育部决定出赛人员,每支队伍16人
2、 个人赛在一号三楼门口接受报名
(六)奖励规则:
1、集体赛以系为单位,采取积分制,总积分居多的系队获胜,前6名将获得丰厚的奖金:一等奖1名:200元 ;二等奖2名:各100元 ;三等奖3名:各50元。
2、个人赛,采取积分制,总积分居多的队员获胜,前6名将获得丰厚的奖金:一等奖1名:100元 ;二等奖2名:各50元 ;三等奖3名:各20元。
六、比赛项目及规则
集体赛
1、集体赛——趣味接力赛
接力赛总赛程400米,共分八个挑战项目,每个项目的比赛距离为50米,前一个项目运动员将接力绸带交给后一个项目运动员,后一个项目才能开始。各队以完成比赛的先后顺序计算成绩。
各参赛队伍分成3组进行预选赛,每组4支队伍,一时间多少排名。
(1)、手足情深
参赛队员:每队1人
比赛规则:参赛运动员一手握一足,然后用单足跳的方式完成50米赛段。
道具:红旗一面、喇叭一个
发令员:2人
现场裁判:4人(全程跟随运动员)
(2)、山路弯弯
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保险工作会议,夏耕市长发来贺信,中国保监会周延礼副主席专程参加我们的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分管领导,各区、市分管金融保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这充分体现了保监会、市领导、政府部门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关心与支持,对保险业是极大的鼓舞。在此我代表青岛保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向参会的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这次会上周延礼副主席、张锐副市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下面我首先代表青岛保监局就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去年的工作,分析当前的形势,做好今年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主要精神
刚刚结束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面总结了20_年的保险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形势,明确了今年保险工作的任务。这次会议,对于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在新形势下做好保险工作,充分发挥保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顺利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20_年保险工作
吴定富主席在讲话中指出,20_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国际影响不断扩大,发展环境日益优化,政府、行业、社会共谋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局面逐步形成。一是保险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_一工程”工作顺利完成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成功召开,对保险业改革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发布,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谋划保险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中国特色保险业理论和实践取得的重要进展,对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二是保险业呈现出良好发展势头。保险业整体实力进一步提高,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三是服务和谐社会领域不断拓宽。保险业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完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在参与社会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创新;在支持金融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保险业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保险监管工作坚持“两手抓”的思路,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防范风险不放松,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力度不断加大。五是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行业法制建设、产品建设、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保险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会议提出,对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道路的认识,应当坚持“六个必须”,即:必须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保险业发展全局;必须始终坚持把服务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始终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保险业前进中的问题;必须把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作为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把建设创新型行业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始终坚持把政府推动和政策支持作为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二)关于当前保险业的形势和20_年的工作
吴定富主席指出,当前我国保险发展的总体形势很好,机遇与挑战并存。一方面,从宏观形势、行业自身和政策环境看,保险业面临着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发展与国际保险业相比、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与国外先进保险企业相比、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会议深入分析了保险业在风险防范、增长方式、创新能力、诚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保险业仍然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市场、保险经营者、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消费者都还不成熟,对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其本质和成因,并在保险业发展实践中切实加以解决。
吴定富主席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今年是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至关重要的一年。20_年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_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着力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着力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着力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着力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着力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和作风建设、夯实发展基础,进一步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
20_年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强化责任,重在落实;居安思危,防范风险;着眼长远,夯实基础;凝聚力量,营造环境。重点抓好六个方面。一是要拓宽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服务和谐社会能力。要重点发展“三农”保险,大力发展责任保险,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推动健康保险发展。二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大创新力度,增强发展活力。要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深化保险公司改革,大力推进保险创新,稳步推进综合经营试点,继续扩大对外开放。三是转变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结构,推进保险产品大众化,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动态调整产品结构,扶持中小保险公司发展,规范发展中介市场,要调整优化区域结构,进一步解决保险大众化问题。四是加强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20_年的监管工作,要以“四化”建设为目标,即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建设;以“五管”为重点,即加强高管人员管理、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五是加强行业自身建设,塑造行业诚信形象,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要加强诚信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险法制建设,推动统计和信息化建设,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六是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精神风貌。要大兴学习之风,建设学习型行业,按照“求真务实、严格管理、艰苦奋斗、团结奉献”的十六字方针,扎扎实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全保会对保险业的改革、发展、监管和防范风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市保险业必须将思想统一到会议精神上来,结合实际,抓紧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也希望各级领导和政府部门通过了解会议精神,进一步加深对保险业改革发展方向的认识,给予保险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二、青岛保险业20_年工作情况
20_年是我市保险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行业发展呈现出良好的势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不断深入,保险业改革发展环境日益优化
主要领导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去年市主要领导先后7次就保险工作做出重要批示,十余次在不同场合对保险工作提出要求,4次参加保险业重要会议。市分管领导通过组织专题会议、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等方式,研究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推动企业年金、责任保险工作。12月12日,市长办公会听取了保监局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情况的工作汇报。12月13日,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同志组成调研组赴保险公司视察,听取汇报,指导工作。12月31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接见了保监局负责同志和保险公司代表,肯定了保险业取得的成绩,提出了工作要求。
政府支持和政策推动力度越来越大。20_年青岛市首次以政府名义召开了全市保险工作会议。7月20日市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学习贯彻《若干意见》。12月25日市政府下发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_]23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市委宣传部与我局联合召开了保险宣传工作会议。市政法委召开了保险业平安建设工作会议。市经贸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青岛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市建委、公安局、工商局、旅游局、综治办、银监局、安监局等部门分别与我局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促进《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思想更加统一,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20_年全市保险行业通过学习贯彻《若干意见》和_届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到必须把保险业发展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树立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指导思想,逐步理顺了保险业加强监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发展速度与质量、结构、效益的关系,保险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关系,青岛保险业进入历史最好发展时期。
保费规模增长迅速。20_年青岛保险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0.51亿元,同比增长22.08%。增幅排名在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位居第7位。实现了年初工作会议提出的保费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我市gdp增长速度的目标,业务发展彻底扭转了长期以来的被动局面。
经济补偿能力不断增强。20_年青岛保险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近11939.69亿元的风险保障,同比增长30.22%。累计赔款与给付19.38亿元,同比增长34.45%。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努力发挥促进对外贸易和境外投资作用,20_年累计承保金额20.9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43.73%,支持了海尔、海信等200多家企业的出口业务,增强了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截止去年年底,我市共有保险分公司26家(批准筹建2家),其中外资公司2家,各类保险中介法人机构71家,保险从业人员近两万人,约占全市金融行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0%。去年新增保险分公司6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1家。随着市场主体的逐步增加,市场活力得到增强。
(三)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保险业功能作用进一步发挥
在服务新农村建设方面。开展了保险业服务“三农”问卷调查和理论研讨。太平洋产、寿险“保险村镇”创建工作初见成效。永安公司农机保险承保金额达到4.52亿元,赔付44.62万元。人保健康险公司开办了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承保人员达到12万人。人保产险开展了小麦火灾保险,承保面积达到54612亩;中国人寿在城阳区和开发区参与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截至去年年底,参保农民43万人,已经累计为23054人次提供了医疗补偿服务,赔付金额4295万元。
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平安人寿、太平人寿企业年金业务市场拓展取得了初步成果,已有10家企业,2.3万人参加了企业年金保险,实现保费收入近1.1亿元。人保健康险公司承保了130多万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
在参与社会管理方面。与市建委、旅游局、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发文,推进责任保险发展。与公安局加强配合,确保“交强险”制度的稳步实施。人保产险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参保医疗机构达到166家,累计责任限额1.48亿元。积极参与平安青岛建设,与综治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联保限额保险的实施意见》,不断扩大试点范围,成功经验得到了中央综治办和保监会的高度肯定。青岛保监局被市综治委评为“平安青岛建设积极贡献单位”。
(四)加大保险市场规范力度,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坚持“两手抓”的工作思路,在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保险市场秩序持续好转,防范风险能力不断提高。
在市场监管方面。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初步建立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体系,实行了保监局与保险总分公司沟通督导机制。加强了重点险种监管,规范了政府车险招标行为,市财政局已将保险监管部门合规性审查纳入了政府车辆保险招标工作环节,制止了恶性价格竞争。与银监局联合召开会议并下发文件规范发展银行代理业务。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设立审核,中介市场发展质量有所提高。去年,共对1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62万元,对12家保险机构下达了监管意见书,对2人进行了警告,对14人次进行了监管谈话。保监局和行业协会认真妥善处理各类信访投诉596件,维护了被保险人利益。全市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有效防范了系统风险。
在行业自律方面。先后制定了车险和非车险业务自律公约,规定车险业务从20_年3月15日后全部停止违规批单退费,全年单车保费明显提高,车险保费同比增长37.6%以上。12月份进一步规范了非车险市场,规定了手续费上限,严令禁止了批单退费。行业协会在五个县市成立了产、寿险自律协调工作委员会,加强了县区市场自律规范,促进了保险业与当地政府的沟通。根据保监局统一部署,各公司加强了保险诚信建设,保险学会开办了保险诚信培训班,行业诚信建设得到加强。
在取得以上成绩的同时,保险业在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工作也迈上了新的台阶。回首20_年,保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得益于中国保监会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各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也是保险业全体干部职工拼搏奉献的结果。在此,我代表青岛保监局向全市保险系统干部职工和长期关心和支持保险业发展的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三
尊敬的领导:
提笔先感谢公司这一年多来给予我的栽培,您们辛苦了!
我的离去与我的薪金福利,与公司同事及领导没有任何关系,就是因为我做的不开心,不开心的太久,想休息一下!离开的想法也是前几天突然产生的,而非酝酿已久。
有一同事一次吃饭时开玩笑说,以前经常听到你在走廊里来回忙碌的奔跑,现在怎么没动静了?我反思,是的啊,我的事业低迷期似乎太长了,如此下去,对公司对我个人都不好,所以我选择离开,好好的度假,以此做为一个段落,然后一切从新开始!
而且,在安企的欢悦的成功、痛苦的失败、一起相处的领导、同事们,将一直留在记忆里,我相信就算脱离了这个平台,我们还是朋友,无论曾经是怎么的竞争,怎么的争执或者是怎么的仇恨。我会怀着感恩的心将我在安企学到的为人处事的原则,至诚至真的精神带到下一个工作岗位中去。继续我的事业之路!
再次感谢公司的给予!
祝公司的平台越做越大,越来越好!
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四
您好!
首先感谢事务所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关爱,在事务所的这些时间里让我倍感集体的温暖,特别是分所更像一个和睦温暖的大家庭,跟大家一起度过了美好的时光,在为企业服务的同时,自身在各方面也得到了良好的发展。
今天我选择离开的原因很多,虽然从事会计工作也有一些时间性,但觉得自己并不能将这份工作做好,而且也失去了往日工作的热情,有种力不从心的感觉,再这样下去肯定会有负面的影响。也许是能力有限,虽然所里正在开展新的业务,但由于我以前从事过这块业务,对这块业务也提不起信心,所以我想在会计上基本定型,很难有更大的发展,所以我决定辞职,希望领导批准!
当然无论我在哪里,我都会曾在事务所工作而感到骄傲,最后衷心祝愿事务所力挫群雄,永往直前!
此致
你们好!进入xx工作不知不觉已经三个多月了。在这段时间里,我所学到的知识却比以往在学校十多年学到的更为深刻。很感谢公司对我的培养和照顾。
在xx学习与工作的这些日子里,我学到的不仅是以往书本都学不到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学会了待人接物的态度。虽然,我大学所读专业与公司业务大多相关,但实际操作却从未涉及。公司给予了我一个学而致用的机会,对此我万分感谢。
我知道,公司给了我成长的机会,往后也会给我更多的发展空间,这是金钱不能衡量的。可是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发觉自己对这工作缺少一份热情,缺少一股干劲。慢慢地我开始思考自己是否适合在这一行业发展,能否胜任往后的工作。现在由于我私人种种原因,父母为我安排了另一份工作,同时我也想到外面的社会锻炼一下自己。经过反复的考虑,所以我决定辞职。
我知道,这是一种不负责的行为,或许有点任性,但我确实有许多不成熟的思想及行为有待改进。我不想因为我的个人因素而影响到公司的运作,因此我作出了这个决定。
在xx的日子,我学到了许多,很感谢xxx和各位对我的教导以及公司给予我人生中的第一次工作经验,希望有机会再一同共事。我再次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与歉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五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此予以了修正,扩大了股东的相关知情权。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98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第146条)。
(2)股东大会召集权
新《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提案权
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六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等共同出资设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 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在报刊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认缴额、实缴额如下:
投资协议书范本工商标准版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拟在适当时机,对内部员工转让不超过30%的合同优先股份。合同优先股份的权力和义务:
a、合同优先股份不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
b、享有股份购买、退出的自由;
c、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d、合同优先股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e、每年享有5%的保底奖励;
f、合同优先股份不得向第三方买卖、抵押、转让或质押,双方另约定除外。
第八条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额应在公司设立之时,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之内缴足)
第九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起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五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才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驶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执行董事聘任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七
加强职员的个性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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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与公司共同创业协议书简短(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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