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常态化简报范文 城市管理局简报(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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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基本工作情况
xx年,是我局统一行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第一年,我局发挥四大处(市市政管理处、市园林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市路灯管理处)的专业管理作用,加强对全市城市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做好城市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各种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全年共处理生活垃圾50.7万吨(日均1300吨)、焚烧处理医疗垃圾715。4吨(日均1.96吨)、处理粪便4。4万吨(日均120吨)、处理污泥3万吨、处理海关工商打假物品和冷冻食品2732吨。截止11月底垃圾焚烧发电3037万千瓦时,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全年收取垃圾处理费1060万元,家庭住户收缴率达87%以上,还贷524万元(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贷款)。
市政路灯维护管理保持较高水准。市政道路和管网完好率达到90%;全市51635盏路灯,全年亮灯率保持在99%,照明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8%,路灯遍灭率、故障修复及时、开关灯时间准确率、灯容灯貌合格率都达到了国家规定标准。
园林绿化行业监管力度加强,公园绿化管养呈现新貌,全市绿地总面积2930.31万平方米,公园绿地面积909.41万平方米,建城区绿地率40.34%、绿地覆盖率42.11%、人均公共绿地13.95平方米。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十大民心工程”之一的西坑尾垃圾填埋场建设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地质勘察、工程初步设计已基本完成,工程监理、进场道路施工和林地使用可行性研究正在进行招标工作,可望在xx年7月1日前投入使用;公厕、垃圾房的改造翻新有序进行,在吉大免税商场后建成第一座垃圾压缩中转站,对我市具压缩除臭功能较大型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工作起到先期示范作用。主城区北环路等9条“有路无灯”路段和斗门区黄杨大道西的道路照明建设及机场北路的路灯改造工作如期完成,安装灯杆472基、灯具740盏,敷设电缆6000余米。珠港大道路灯建设紧急工程也基本完成。九洲大道、迎宾南路“林荫大道”建设项目按期完成,种植各种树木1651棵;迎宾北、梅华路等12条路的“林荫大道”建设方案初步完成,已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沈阳世界园艺博览会,我市参展项目“海韵园”主体工程已顺利完成。
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方面,1—11月份,处理各类违法案件15333宗(适用一般程序3565宗、适用简易程序279宗、教育整改11489宗),其中,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8770宗,违反园林绿化行为90宗,违反市政管理行为43宗,违反环境保护行为259宗,违反工商管理,无证经营乱摆卖行为2238宗,燃放烟花爆竹行为36宗,旅游管理4宗,违反燃气管理行为70宗,违反文化管理行为351宗,违反生猪屠宰管理行为116宗,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1846宗。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28.9455万平方米。随着目前开展的违法建筑和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两大整治行动的扎实推进,城市规范化管理工作必将取得更大成果。
主要做法和成效
回顾即将过去的一年,我局以发展为目标,从管理职能、运作机制、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入手,做好做实城市管理工作,主要抓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实现了七个方面的发展和提高。
一、以保持先进性教育活动为重点,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城管队伍整体素质。
我局以加强队伍素质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扎实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成了局机关党委和纪委的换届选举工作。认真开展“固本强基”工程,机动大队党支部被市评为“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先进党支部”,金湾大队党支部和垃圾发电厂党支部被评为“固本强基工程示范点”,市政处、市容环卫处机关党支部都通过了达标验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以践行“三个代表,依法行政、勤政为民”为中心,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先后召开61场次近600人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走访群众超过300人次,征询意见和建议396条。同时,在我局挂点的斗门区莲洲镇耕管村实施“四工程一活动”,即开展亮灯工程,耗资5万多元,安装路灯40盏,为该村解决中路灯问题,结束了该村夜间无路灯的历史;开展党建帮扶活动,为该村建立党员活动室;开展绿化工程,为村中心小学绿化环境;开展扶贫和捐助读书工程,先后为该村送去帮扶资金11500元,捐款23762.7元,资助25名贫困家庭子女上学;开展送法、送技术下乡活动活动,为村民解决实际问题,受到村民欢迎。
市容环卫处垃圾发电厂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竞赛活动,市“优秀共产党员”、支部书记肖启良与全厂29名党员签定《党员身边无事故承诺书》,受到市委先进办和省委督导组的充分肯定。机关作风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扎实推进。制定了《关于城市管理队伍建设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建设的决定》和《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城市管理局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行政事项处置时限制度》等管理制度,完善了局办公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立足城市管理队伍的实际情况,从政治思想素质、思想道德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作风素质、综合能力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城管队伍自身素质建设,有效促进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以“三定”方案为基础,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综合管理能力。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今年4月,我市在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基础上,组建**市城市管理局,加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明确我局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市市政管理处、市园林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市路灯管理处一并划转我局管理,使**城市管理的市级机构得以优化,为城市的有序、长效管理构筑了基本的机构框架。
我局以此为起点,迅速调整思路,提高认识,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谋划城市管理工作。首先是坚持观念更新,统一认识。局党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着眼发展的实际,从落实“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政府执政能力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增强全局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遵循“增创新优势,走出新路子,办出新特色,实现新发展”的特区发展要求,在全局上下树立起三个观念,即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维护最广大市民的最根本利益出发谋求城市的管理和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强调管理的整体性和长效性,做好做实城市管理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原则,把法制化作为城市管理的方向,努力保证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始终在法律的框架下有序、规范地开展。其次是深入调研,全面掌握情况。我局先后组织了多次调研,从市、区、街道办、养护单位以及居民等不同层次、不同角度了解我市城市管理的情况,使局管理决策层对我市城市管理的过去、现状及发展方向做到心中有数,条理清楚,把城市管理放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对管理的手段、机制、方式、方法进行系统研究。第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先后由市领导、局领导带队,组织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到长三角的上海、杭州、苏州、无锡、南京等城市和邻近的深圳、中山座谈交流和实地参观,瞄准其它城市的先进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市自身实际,找差距、抓落实。第四是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构建城市管理责任体系的建议。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询各个层次意见的基础上,针对目前我市城市管理体制中存在的职责不清、层级过多、机制不健全、行政执法属地色彩过重等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我局向市委、市政府提交了《关于理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报告》,提请市政府以“条块结合、协调互动、各有侧重、权责一致”为基本原则,明确市、区、街道办和社区在城市管理体系中的职责,构建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结合的城市管理体系,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养经费管理制度,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
三、以行业专项规划为载体,理顺工作思路,明确管理的目标和方向。
行业规划作为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和计划,是城市长效、有序管理的目标指引。我局把制定和完善行业规划作为履行城市管理导引职能的重要载体,根据国家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要求,做好我市城市管理相关行业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修改,今年取得突破性进展,已完成修编工作,报送市规划委员会审批,该规划依据目前的城市绿化基础和绿地发展潜力拟出了近期(xx年)、中期(20xx年)和远期(20xx年)的规划目标和规划设想,提出“一轴、五环、十心”的市域绿色空间结构模式布局和主城区“外环、内心、三横、四纵、六楔”的生态网络规划结构。《**市城市照明系统~20xx年专项规划》已经市发改局批准立项,正在筹备招标前期工作,该规划在明确我市城市照明的量化指标的同时,根据**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资源和城市的功能区分,确定照明效果,突出滨海城市的个性。《**市环境卫生总体规划》也进入编制单位的招标阶段,该规划包括海岛、内陆、水面等范围,主要内容有道路清扫、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船舶垃圾、餐厨垃圾及粪便等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处理系统的管理,环卫设施的合理布局,环卫设备的指标要求和配备,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对策,实施规划的技术、经济政策和管理对策等保障和实施计划等环卫管理各个方面。
三、以建章立制为着力点,规范管理,提高长效管理水平。
法规制度是做好城市管理的基础保障,为实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针对我市城管法规体系尚不完整,缺乏切合实际、并具可操作性城管规章的实际情况,今年,我局重点抓了四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加强城市立法。借我市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一有利平台,我局以“实施”为重点,以“程序”为内容,拟定《**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省人大会批准,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全国80多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城市中首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地方性法规立法之先河。同时,出台与行政执法相关的多项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执法工作。针对我市部分城市管理法规、规章过时、陈旧的情况,完善更新立法,已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修订)等立法草案。二是强化行业管理规范。按照国家建设部有关城市管理行业标准和规范,对园林绿化、市政、环卫、路灯相关的管养作业规范、技术标准及考评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和完善,已拟订出了《**市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质量考核办法》、《**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考评办法》、《**市公园养护管理规范及考评办法》、《**市环境卫生检查考评办法》和《**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等养护作业规范和考评办法。三是抓好审批。就我局的“三定”方案中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专题调研,完成《关于我市城市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调研报告》,并对我局负责的绿化改造、迁移树木、占用城市绿地、环卫设施迁移拆除等审批项目的办事程序等重新做了梳理,做到程序清楚、办事明白,方便群众。四是创新普法。结合我局行使的市容环境、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18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围绕执法主体、执法对象以及执法环境三大执法要素,把握执法人员、行政处罚相对人以及广大市民这三类普法对象,创造性地开展了各项普法工作,采用自学、集中辅导、上课讲授和检验考试等方式,在全体执法人员中开展法律法规普及和培训工作。并在报纸和电视台的《走向法制》、电台的《市民热线》等栏目以通俗易懂方式向市民群众宣传城市管理相关的法规制度。普法工作成效显著,受到省、市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四、以集中整治为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城市正常管理秩序稳步提高。
在做好城市管理日常执法,规范行使好市容环境等18个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同时,我局把集中整治作为具体实施政府协调职能、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加大工作力度,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中的顽症。围绕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先后组织开展了市容市貌、城市牛皮癣、户外广告招牌、乱张挂宣传品、违法用水、乱摆乱卖、占道经营、生猪屠宰等十多个方面的专项整治,有效维护了城市正常的管理秩序。从9月21日至12月30日,针对近年我市违法建筑和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特别严重的情况,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我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盯着重点难点突破,集中力量开展了我市自1999年澳门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综合整治行动。通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建档备案等前期工作,第一阶段以清拆违法建筑为主要内容,以“重点突破、先难后易,示范带动”为工作思路,对工作任务、分工、措施、方法要求等周密部署,以违法建筑较集中、存在时间较长的前山夏村和吉大官村为突破口,动真格地拆、坚决地拆。到目前为止,完成清拆违法建筑129宗,清拆面积3万多平方米,取得阶段性明显成效,使违法建筑这一城市管理的顽症有了较大的突破,大量被占用的公共空间得到有效恢复和保护,对破坏城市环境的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深受广大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目前,已进入以整治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为重点的第二阶段,正以拱北昌盛花园、新市花园为试点,持续稳固地做好这项工作,必将有效遏制室内违法装修蔓延的势头。
我局还注重服务方式方法的创新,通过举办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策咨询会、重大或较大案件审理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拓展与市民群众的沟通渠道,结合政务公开活动,增加市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向市民做出阳光承诺宣言。同时,抓好“窗口服务”和“现场服务”,完善“城管110”,坚持专人受理群众举报,24小时接听信访电话,对群众投诉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信访受理率达100%(截止11月底,包括城管“110”共接受群众来电、来信、来访以及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1573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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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 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阻挠并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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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在全市上下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十二届人代会精神,全面启动20xx年各项工作之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这里召开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会议,值此,我代表市政府向给予我市综合执法工作极大关注和支持的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领导表示衷心地感谢!向在综合执法一线奋力拼搏的全体执法人员致以亲切地问候!向在执法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地祝贺!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开展综合执法,是国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步骤。实施这项改革,对使城市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顺应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20xx年,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大决策。综合执法队伍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城市环境秩序整治执法工作,依法推进城市管理,在查处无证商贩等各类占道经营,整治已撤销市场摊区“回潮”、拆除私搭滥建、查处滥砍滥伐树木、治理拉运残土沿街撒落、打击各种乱贴乱画、整治噪声及烧烤污染等许多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成效,城市管理难点和违法违章“顽症”初步得到了治理,为改善我市城市环境面貌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集中打击制贩假证团伙,保绿护绿,解放大树,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环境等执法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影响,赢得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这里,我代表市政府向在执法工作中埋头苦干、扎实工作,付出很大辛劳的广大执法人员表示衷心地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今年,是深入贯彻xx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第一年,也是完成“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市委、市政府确定了全面实施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打造世界冰雪旅游名城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要树立“环境兴市”的理念,坚持依法管理城市,全面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市委、市政府对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你们肩负的任务很重。我希望全体执法人员不辜负市委、市政府的信任和全市人民的期望,脚踏实地,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水平,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刚才,柏成同志在工作报告中对今年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完全赞同。下面,我再提几点要求。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确保综合执法队伍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是代表政府履行职责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身建设得好坏,不仅影响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成效,而且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实事求是地讲,我们这支队伍在这方面还确实需要下一番功夫,少数人还存在野蛮执法等不文明执法、不依法行政现象,这就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加强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业务建设,着力抓好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的良好作风。今天是毛泽东同志向全国人民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号召的纪念日,我们要牢记毛泽东主席的号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定要把队伍建设抓实、抓好,建设成一流队伍,标杆队伍,保证国家和市里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落到实处。
二是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队伍的良好形象。作为执法队伍,严格依法办事是对你们的根本要求,既要做到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又要文明执法、廉洁执法。要建立规范化管理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从严管理队伍,对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违法、越权执法和不文明执法的,要严肃查处,直至清出执法队伍。市执法局下发的“七条禁令”很好,希望广大执法人员按照“七条禁令”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同时也希望执法局对违反“七条禁令”的人员要严肃处理,通过对个别害群之马的查处,来严肃我们队伍的纪律,同时更重要的是来树立我们这支队伍在广大市民中的形象。要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把执法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综合执法队伍相对集中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职责范围很广,适用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对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要求相当高。虽然在几年的执法工作中,综合执法队伍始终坚持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不断增强,但随着执法工作不断深入,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是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创造良好城市环境秩序。几年来,综合执法队伍在城市环境整治中付出了很大努力,也吃了很多辛苦,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城市管理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广大执法人员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继续发扬不怕吃苦、甘于奉献的工作精神,以解决制约城市发展和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严格查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使城市环境质量进一步提档升级。同时,要按照确定的职责范围,全面履行职能,把行政执法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把各项执法工作任务切实落到实处,不能出现管理上的空档和漏洞。要做到职责履行到位,任务落实到位,责任明确到位,不断巩固和提高城市建设与环境整治成果。
前不久,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把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我市作为国家批准的首批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试点城市,切实搞好这项工作,不仅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责任,更是我们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合力抓好的一件大事。希望各区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政府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共同搞好城市管理,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健康发展。
同志们,今年城市管理任务已经明确,综合执法队伍肩负的工作十分艰巨。希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顽强拼搏、埋头苦干,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改善城市面貌,建设生态型园林城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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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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