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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 法院案例心得体会(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法庭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点评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我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新余 亲属法亟需规定强制认领

推荐法庭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法就在我们身边,只要人人懂法守法,我们的社会定会是和谐的!”要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从小抓起,让法律真正融入到孩子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学的学生又有自身的独特性:年龄多集中在7-12岁,这一阶段是一个人“三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目前,由于小学生自身辨别能力差、心理不成熟、法律意识不健全,造成现在未成年人儿童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所以对儿童实时进行法制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的首要来源,家长是学生第一任老师,社会是孩子成长的大阵地。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净化社会坏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养孩子健康阳光心态的重要举措理发生偏差,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从社会角度来说,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诸如网络、毒品等的负面影响都会成为学校法制教育的强大壁垒。 小兴自打接触网络游戏cs后,就着了迷,经常往网吧里钻。苦于家里管得严,小兴就想出这么一招:每天一大早打着上学的旗号,背着书包直奔网吧,差不多到放学点儿了再回家。就这样持续了半年多时间,小兴不仅把父亲给的学费等都送进了网吧,还因为钱不够,不断向父亲索要周末补习费等各种费用。后来到期末,小兴拿不回成绩单,父亲起疑找到学校,才知道儿子竟然已经半年没有上学,学校也没

有和家长沟通!而就在小兴父亲深受打击的时候,又传来另一个“噩耗”:小兴因为上网缺钱,从家里拿了水果刀去打劫了一名女中学生身上的20元零花钱,结果被法庭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行执行。

网络改变人们生活,网络游戏提供全新体验。但玩网络游戏的青少年学生一定要注意节制,不要沉迷成瘾。因为不仅影响学习、生活,造成健康危害,还容易因游戏“缺钱”走向犯罪。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法院作对三人作出有罪的判决。

爱冲动是一种性格缺陷,青少年学生更是由于心理不稳定容易冲动,有时酿成大错。沉痛的教训告诉我们:青少年学生、学校、家庭都要重视加强道德、心理素质修养,不使性子,遇事冷静,才能更健康成长。 女学生孙平是个自尊心很强的姑娘,因从小不慎落下了残疾后,除了自卑以外,她特别忌讳别人拿她的残疾取乐。同班的男生杨立却经常拿孙平的残疾取乐,还给孙平起了一个外号,孙平非常气恼。一天中午放学后,孙平背着书包准备回家,刚出校门,突然被一群小学生团团围住。他们拍着手,跳着脚,有节奏的喊着杨立给孙平起的外号。受到侮辱的孙平气得直掉眼泪。她知道又是杨立搞的鬼。从此,孙平对杨立怀恨在心,开始伺机寻找报复杨立的机会。 这天中午,孙平约杨立到村里的小树林里玩,杨立爽快地答应了。他们一起来到小树林的深处,刚才还有说有笑的孙平,脸突然往下一沉指着杨说:“你知道我为什么叫你到这里来吗?”杨立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就被早有准备的孙平抱住。随后,孙平突然又从腰间抽出一把水果刀,朝杨立腹部狠狠刺去。杨立在惨叫中跪倒在地,鲜血不断从伤口涌出,杨立用颤抖的声音指着孙平问:“你为什么要杀我,„„你竟敢杀人,你要杀死我„„”孙平咬牙切齿的说:“我今天就是要来教训你的,让你再给我起外号„„”。说着更用力的朝杨立的身上刺下去。经过一番痛苦的挣扎,杨立流尽了最后一滴血。结束了他短短的一生。孙平拿一把铁锹,挖了一个坑,一边挖还一边说:“让你给我起外号,让你给我起外号!„„”坑挖好了,孙平抬脚狠狠将杨立踢进坑里。将杨立掩埋后,孙平拍拍身上的土,骑着自行车子回家了。

少女孙平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 这是一个不该发生的悲剧,然而它却真实地发生了。身体的残疾本已不幸,更不幸的是心灵的残疾:不懂法不依法维权酿造两个家庭的悲剧!青少年应当学法、守法,在法律的规则内处理相互的关系,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时时处处遵守文明规则,做一个有道德、讲文明的好公民 上述案例典型地体现了青少年违法犯罪心理特点:爱慕虚荣、寻求刺激、焦虑逆反、抗挫折能力差。造成小学生心理问题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家庭因素:家庭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家长教育观点陈旧,对孩子期望值过高,孩子压力过重,导致青少年学生产生心理障碍;忽视非智力因素,劳动教育观点尤其差:父母双方教育方式不一致,以压力为主,忽视了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甚者歧视打骂孩子;父母离异,孩子得不到温暖,精神受压抑,时常被孤独和恐惧所困扰等。很明显,有相当多的家长把孩子视为自已的私有财产和附属物,教育方式专制,对孩子要求过高,控制过严,忽视了孩子的生理心理发育,扼杀了孩子个性差异,严重影响了孩子心理健康发展。

2、学校因素: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是教育思想贯彻的片面化,使得学校教育出现重知识灌输,轻能力训练,重智力和分数,轻情感意志培养的现象,一直没有把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教育内容来给予足够的重视。结果,相当数量的学生虽然考分很高,但在心理素质方面却不合格,表现为心胸狭窄意志薄弱,挫折耐受力、自制能力、自理能力以及劳动观念等都很缺乏,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日益突出。而部分学生则因分数不高而受到老师的忽视甚至歧视,造成自卑、焦虑的心理,甚至表现为厌学、逃学等“破罐破摔”的行为,据中学心理卫生状况调查发现,有14%的初中生和19%的高中生存在较严重的心理卫生问题。

3、社会因素:社会上改革开放的滚滚浪潮中也泛起一些沉渣,一些不良的现象正无孔不入地侵蚀青少年一代,如影视文化中出现的一些不宜青少年入目的镜头,“地摊文化”,娱乐业中的舞厅、酒巴、游戏房等一些不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吸引了许多意志薄弱,自控力较差的学生;一些不法商人唯利是图的做法使黄、赌、毒的危害侵蚀了青少年,使他们成为违法犯罪的“后备军”。因此,如何加强执法力度,增强青少年心理健康和防御能力,维护和保障青少年利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对于一些文化素质较低,教育子女缺少方法的家长,可通过开设“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的辅导,使家长能更好地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对残缺家庭的孩子和残疾孩子,学校和社会更应关心其成长。在残缺尤其是离异家庭中,由于多种不利因素,往往会严重影响子女的非智力因素的发展。在无休止地争吵及令人烦恼窒息的环境中生活的青少年,心理上会产生严重的挫折感,个性发育会扭曲和变态,从而导致性格孤僻、粗野、忧郁、倔强„„而内心又蕴含着羞耻感和自卑感。那些被思想道德水平低下的继父或继母虐待甚至蹂躏的子女,其悲伤和痛苦之状况更甚。而残疾的孩子则有更多的心理创伤和自卑感。学校要通过正确的途径,给这些孩子以关心,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鼓励他们自强、自爱、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孩子健康成长。教育这些特殊孩子,必须遵循扬长补短原则,教育他们增强生活的信心和勇气,懂得自尊、自强、自立,重视对他们意志和毅力的磨练。

越轨青少年的家庭教育,溺爱、娇宠、专制、庇护等家庭教育的失常,往往是子女走上越轨犯罪道路的根源。因此,家长要认真纠正教育中的失误,同时,又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实行专制,或把孩子推向社会,这同样也是失误和不负责任的表现。对失足青少年,老师必须伸出挽救的双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到耐心、诚恳、仁至义尽,才能使他们严重挫折的心灵转化、复苏。

推荐法庭案例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盐湖股权案

该案是涉案市值达到44亿元盐湖股权涉嫌诈骗案。这是一起民企与国企合作在资本市场上参与国企增资扩股,投资标的获得巨大增值的案例,然而在此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员被指控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诈骗国有资产行为。

该案件经过云南省公安及检察机关长达一年多的调查后,由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昆明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克强、宋世新、罗峰、董晓云、崔伟、曹迅毅、李苇被控诈骗罪,董晓云同时被控受贿罪。

一、盐湖股权案事件大体经过:

●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32.05,0.56,1.78%)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盐湖钾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2月5日,s*st数码()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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