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踏青新闻稿范文 踏青的新闻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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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女职工踏青新闻稿范文一
大家好!
首先请让我代表普教中心全体女职工向各位女同胞道一声:节日好!作为普教中心的一名女教师,我感到很自豪,我们与男同胞一起并肩耕耘,挥洒汗水,收获成功,为有色教育的辉煌,立下了汗马功劳!
今天我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洒向学生都是爱》。
“有一首歌最为动人/那就是师德/有一种人生最为美丽/那就是教师/有一种风景最为隽永/那就是师魂/不要说我们一无所有/我们拥有同一颗火热的太阳/我们拥有同一片广博的天空/在同一片天空下/我们用爱撒播着希望……”
“用爱撒播着希望”成了我们普教中心全体女教师无言的承诺,为了那无言的承诺,我们日夜兼程,却无怨无悔。多少个宁静的夜晚,为了备好每一堂课,我们认真钻研教材;多少个业余时间,为了转化后进学生,我们冒着严寒酷暑去家访;多少个节假日,我们放弃与家人休闲的时间,潜心钻研新课标精神,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来“自我充电”.
倾注爱心,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是我们全体女教师的一致追求。女教师的爱不同于一般人的爱,它是一种把全部心灵和才智献给孩子的真诚。这种爱是无私的,它毫无保留地献给所有学生;这种爱是深沉的,它蕴涵在为所有学生所做的每一件事中。记得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有色二中310班的一位男同学的母亲不幸病逝了,这位同学也因此变得孤僻、寡言,后又因父子之间的关系闹僵,最后这位同学的性格变得暴躁、厌学,进而出现逃课上网、夜不归宿的现象。班主任张老师看在眼里,急在心头。多少个的夜晚,张老师到新下陆的各个网吧去找他,给他买面包,送矿泉水,劝他回家,有时还把他接回自己的家,与他谈理想,谈人生,用母亲般的爱温暖他那颗受伤的心。多少个休息日,张老师来到他家,与他父亲谈对孩子的教育,希望父亲对孩子多点关心,多点赏识。多少个中午,张老师牺牲自己的午休时间,义务为他补课,使他重新树立起学习的信心,最后顺利地考上了有色一中。像这样的例子在我们普教中心的女教师中举不胜举,我们的女教师用无私的爱呵护着每位学生健康成长。
说实话,面对外面精彩的世界,谁不崇尚前卫的生活?谁不向往舒适的日子?可作为一个女老师,每天下班后,想想第二天课堂上几十双渴求知识的眼睛,想想案头堆积如山的作业,我们哪能忘情于享受?我们只能像辛勤的农夫,“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为同一块土地精心耕作、无私奉献。在我们的普教中心,多少青年女教师把青春年华扎根三尺讲台而无怨无悔;多少中年女教师将家庭搁置一旁而全身心地扑在教学工作上;多少老年女教师如老黄牛一般埋头苦干而不知疲倦。一样流逝的青春,可以用来虚掷,也可以用来奉献;一样翻转的年轮,可以碌碌无为,也可以永远被铭记。
虽然我们知道,那间教室里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是自己;那块黑板写下的是真理,擦去的是功利;那根粉笔画出的是彩虹,流下的是泪滴。但是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托起有色教育明天的太阳,我们普教中心的全体女教师甘愿奉献我们全部的爱!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精选女职工踏青新闻稿范文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
女职工踏青新闻稿范文 踏青的新闻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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