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素养和实践心得体会实用 核心素养的中国实践读后感(3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2022核心素养和实践心得体会实用一
xx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关键一年。一年来,我省全面深化、推进财政四项改革,我们会计核算中心也与时俱进,坚决贯彻省委书记事务所*在“财政四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稳步推进财政四项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我作为会计核算中心的一员,具体分管会计核算中心本级、*食堂两个单位的财务。在财政四项改革的大环境下,用心配合宣传,紧跟形势,发扬“我是革命一块砖,哪里需要哪里搬”的精神,在新的岗位,新的工作任务中稳扎稳打,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工作任务。下面我将一年的工作状况做一下总结。
一、做好日常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会计凭证的审核和检查,保证基础会计数据的准确记录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我主要分管核算中心本级和食堂。核算中心本级的帐务比较简单,所以我今年工作的重心放在了食堂的财务上。事务所*食堂每年的营业收入*百万,算是一个比较”大”的”小企业”单位了,它的凭证多,凭证类别也多,有正规发票,也有单位自制凭证有小摊小贩手写的收条,也有非正式的收据,它不象行政事业单位那样正规,有些帐务务必灵活处理。
我本着“节约为本,帐目清楚”的原则,对食堂的一些原始凭证采取审核金额审核原始人签字、审核其合理合规性、审核领导签字的方法,既节约了采购成本,又方便了客户,也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在录入的记帐方面,我基本上是在电脑上登记一遍,自己再核一遍,再交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保证了会计记录的准确性。
二、强化财务管理,注重财务分析。对此我主要是从两个方面着手。
1、加强往来款项的清理,杜绝帐实不符的现象。在处理帐务的过程中,我发现往来帐存在帐实不符的现象,会计报表没有人阅读。在本年*份我对食堂的往来帐进行了一番清理,并为食堂的报帐员建立了往来帐登记簿。之后发现报帐员对此仍然不够重视,往来帐簿的登记也不及时,我又及时与食堂领导进行沟通,请他帮忙督查。食堂的杨主任十分重视,亲自查看往来报表,发现有些帐实不符的个例已经有很长时间了,有几笔施应商已经结帐至今没有销帐的。食堂主任十分着急,他已快到退休年龄,担心这些不实的帐挂在帐上以后说不清楚。就吩咐事务所*和事务所*一齐与我核对,并一再催促我说:“这些帐早就结了,你写个说明,我签字,把它销掉。以后有问题我负责。”事务所月份,我处理完了这部分往来帐项,主任感到很满意。到此,应收帐由事务所*与我核对,应付款由事务所*与我核对,她们都很关心每个月的报表,并及时与我沟通,也构成了看报表的习惯,对我每个月报表出具的准确性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坚督作用。
2、添加财务报表,丰富报表数据。食堂由a事务所部和b事务所部两部分组成,因此需要进行分部门核算。以前的会计报表仅利润表分部门核算,资产负债表并没有分部门核算。本年*月,我一边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一边对食堂的会计报表进行添加,新增了“a事务所部资产负债表”,〈a事务所部利润表〉、〈b事务所部资产负债表〉、〈b事务所部利润表〉四个报表,与原先的〈资产负债总表〉、〈利润总表〉一齐,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堂分部门报表体系,使两个分部的财务状况更加清晰明了。
3、撰写财务分析报告,为改善食堂工作带给合理化推荐。食堂菜价居高不下,一向为群众所诟病,到底原因在哪里*月份,根据中心领导的要求,我以食堂菜价为切入点,对a事务所食堂的财务状况进行了一番调查分析,用了两个星期的时间,掌握了超多的一手资料,为食堂菜价止涨的合理性进行了辩护,同时又从成本、人员构成、上菜方式、制度等方面提出了降低成本、降低菜价的可行性分析。但是,由于体制原因以及局里狠刹吃喝风的关系,食堂利润持续走低,要想降低菜价还是满困难的,这样也造成了恶性循环,近两年食堂的亏损面越来越大,如何改善管理,吸引食客就应是食堂的当务之急。
三、做好部门预算决算等突击性的工作,与核算中心其他财务人员密切合作,保质保量地完成预决算任务。今年元月的部门决算我做的仍然是事务所服务中心的决算。事务所服务中心的部门决算都要分成三个单位来完成,工作量很大需要其他财务人员的紧密配合。我们分工合作,由我负责总表,然后分数字,分完数字再由王二、赵四等人输分表,最后再由我来审核分表,离退休人员表则由张一与李三负责审核和填制,充分发挥了群众的力量,及时地保质保量地完成了事务所事务所年的部门决算。今年我们还完成了两项工作,一项侍定资产清理,一项是部门预算的制定,因为核算中心本级固定资产和人员都不多,所以这两项工作完成得很顺利。
四、自觉加强品德修养,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知识理论水平。
事务所年,我一如继往,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理念,一方面参加单位组织的职业道德培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在工作中是刻用会计职业首先标准检验自己,要求自己做一名完全合格的财务工作者。在会计业务方面,我适应自己的岗位变化,有针对性地学习有关财务知识,今年我从事业单位会计转做企业会计,小企业会计对我而言是一个新的会计领域,为了更好地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我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认真研讲读〈小企业会计制度〉,并将之与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比较,然后运用到工作中去,从而从一名生手向熟手过渡。除此以外,我还根据自己在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撰写了几篇论文,发表在国家核心期刊上,今年*月在〈财会月刊〉发表了论文〈会计核算中心的事务所*〉,获得领导好评。
回顾一年的工作,感觉到今年的收获颇多,比如说涉列了〈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事业会计较少涉及的材料管理、往来帐项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同时,今年也有很多不足之处。深感不足的有两点:一是下食堂的次数较少,跟食堂一线工作人员交流不够,这样一来,对食堂的财务分析就缺乏必要的流程支持食堂的财务管理也就缺乏中间环节的控制,使财务管理的职能削弱,合理化推荐也缺乏强有力的数据和流程检验。二是存在惰性心理,有些问题没有深入地思考。比如在食堂的帐务处理方面,感觉还能够有更多的改善。比如是否能够一二楼分开成本核算、是否能够将食堂的ic预存卡细化到各个单位,以便分析到底哪些单位职工到食堂就餐多,哪些消费少,从而对食堂的管理带给帮忙。食堂在收银、收据和签单方面可否继续改善,如何才能减少人力成本等等。这些我觉得都是能够在今年尝试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我有的只做了一半,有的只开了个头,有的想法只在心里过了一遍,没有坚持下去。我觉得这种惰性心理要不得,期望明年自己能做得更好,期望大家坚督。
2022核心素养和实践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12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12名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12名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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