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认定申请书汇总 小微企业认定书原件(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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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认定申请书汇总一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自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增值营业
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幅度进行了调整,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营业额)300元~500元。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1]
国务院李总理2013年7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公平税负,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从10月1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抓紧研究相关长效机制。这将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与个体工商户同样的税收政策,为超过600万户小微企业带来实惠,直接关系几千万人的就业和收入。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其他优惠
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免征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以往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1-01-27)
小微认定申请书汇总二
为及时了解我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当前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寻找解决措施和办法,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根据市委要求,近期,市委统战部组织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六县(市、区),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地调研和走访,先后召开市县两级部门座谈会7次,中小微企业家座谈会6次,走访中小微企业近30家,发放调查问卷300份,收回289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截至20xx年底,全市共有中小微企业1.16万家,从业人员34.03万人。其中中型企业1206家,小型企业3527家,微型企业6852家。从企业构成看,三次产业构成为2.09:69.14:28.77。按登记类型分,内资企业(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为11573家;港、澳、台商投资企业11家;外商投资企业3家。按行业分,农业企业1190家;工业企业3639家;建筑业680家;交通运输仓储业1136家;批发零售业2318家;住宿及餐饮业1723家;社会服务业647家;其他251家。20xx年1-10月新登记3284家。
截至20xx年9月底,全市中小微企业总产值完成1039.14亿元,同比增长12.67%,环比下降1.35个百分点;营业收入完成934.55亿元,同比增长12.46%,环比下降1.38个百分点;上交税金56.15亿元,同比增长12.58%;提供社会劳动报酬66.31亿元,同比增长13.89%。从市中小企业局重点监测的141家企业看,出现亏损的企业达到65家,亏损面46.1%。按行业分:工业企业106家,亏损55家,亏损面51.89%。亏损企业大多涉及煤炭、洗煤、煤机部件、轻工纺织、化工等行业企业;建筑类企业9家,亏损3家,亏损面33.33%;服务业企业12家,亏损4家,亏损面30%;农业企业14家,亏损3家,亏损面21.43%。按规模大小分:中型企业54家,亏损26家,亏损面48.15%;小型企业78家,亏损38家,亏损面48.72%;微型企业9家,亏损1家,亏损面11.11%。停产半停产企业主要分布在煤炭辅助、冶铸、装备制造、化工、建材等行业。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20xx年以来,我市连续出台4项
小微认定申请书汇总 小微企业认定书原件(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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