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乐园心得体会简短 我的乐园的感想(五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乐园心得体会简短一

一个小小的后院,里头什么也没有,只能从里院望着外头那棵树。陪伴它的只有一碧如洗的天空和温暖的阳光。

春天,墙头上那棵树冒出了嫩绿的小芽,恢复了活力。温暖的阳光照到身上,舒服极了。

夏天,院内十分炎热,小院儿就像被放进烤箱的一块饼。而墙头上的那棵树也住进了一个又一个歌唱家-——知了。也惹来群群舞蹈家——蝴蝶,为这场盛大的演唱会伴舞。

秋日,叶子开始飘落,化为秋的使者,它们像一只只飞舞的黄蝶,美丽极了。

冬天,一片银装素裹,整个小院盖上了白被子,静静地睡着了。

我在小时候,常常领着我最爱的狗,来到后面玩耍。我会拿一个小球,开心地叫着:“狗狗来喔,接球!”小狗也很听话,一跃而起,叼着球,摇着它的小尾巴,跑了过来,我的眼睛笑成了一条月牙,而狗狗也玩得很开心,我们在这儿经常一呆就是几个钟头。

有时,我还会趁雨过天睛时,去抓在地上慢悠悠蠕动的蜗牛,偷偷地把它带回家,放在我房间里的小塑料瓶中,看着它们那慢条斯理的样子,我别提有多开心了。

我还会搬来一凳子,站在上面,踮着脚,使劲揪下一根树杈子,再拿起一根橡皮筋绑在上面,捡起一块小石子,瞄准墙头上翅膀扑闪扑闪的鸟儿,“咯噔”,真可惜,鸟儿飞走了,没有被打中,但我还在原地傻笑着……

小乐园给了我快乐的时光,它就像一本书,装载了我的童年,我的许多欢声笑语。

这是我的乐园,我童年的乐园!我相信它一定会在我的记忆长河中永远流淌的!

主题乐园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的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到全国总面积的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登记后,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健全安全责任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保证安全运营。

第十八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持游览路线和出入口的畅通,及时做好游览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符合《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有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紧急救护制度。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操作维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每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入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和警示,每次运行前应当对乘坐游人的安全防护加以检查确认,设施运行时应当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运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申报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检验计划。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游乐园登记或者增补登记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其在30日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侵占游乐园绿地的;

(二)未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说明或者警示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违反有关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由于游乐园经营单位的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及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机构或者游乐园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乐园心得体会简短三

意向书编号:

甲方: (游乐园加盟总部)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游乐园加盟者)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号: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游乐园经营形式游乐园加盟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意向书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与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设备设施、商品陈列技术、会计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公司店铺”:指使用属于总部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游乐园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 独立的当事者

1.意向书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经营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2.游乐园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游乐园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游乐园加盟店铺的经营由游乐园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游乐园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 游乐园加盟店的资格

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申请设立公司的游乐园加盟店:

(1)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

(2)受过总部规定的训练,并按照要求完成训练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

(3)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可可以经营公司店铺的特定店铺者。

2.如游乐园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和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

第四条 游乐园的给予

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总部给予游乐园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技术——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在第七条规定的场所开设、经营公司店铺的权利。

第五条 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总部承诺在本意向书执行期间,游乐园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游乐园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店铺以外的场所使用本意向书中总部同意游乐园加盟店使用的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

3.游乐园加盟店要使用总部商号的一部分或作为游乐园加盟店商号的一部分使用总部商标,须事先征得总部的书面承诺。

4.本意向书终止或解除后,原游乐园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总部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六条 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游乐园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游乐园加盟店。

2.在意向书期内,游乐园加盟店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公司店铺经营而向游乐园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游乐园加盟店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七条 店址选择

1.游乐园加盟店店铺设在乙处。

2.总部不得在游乐园加盟店半径250米(直径500米)范围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其他公司店铺。

3.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有游乐园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总部可以自己或让第三者在同一区域经营游乐园加盟店。

4.第二条款对位于商业繁华区和准繁华区的游乐园加盟店不适用。

第八条 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游乐园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

2.总部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并有义

乐园心得体会简短 我的乐园的感想(五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