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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反对浪费心得体会总结 军人反对浪费心得体会总结怎么写(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5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军人反对浪费心得体会总结

今天我为大家报告的标题是《争做“三队三员”,加强义务感》!

转瞬间,参军已经一年多了,记得中学的时候就听人家说过,军营是座大熔炉,走入的是平常,走出的是闪亮的人生,咱们作为跨世纪的一代人,沐浴着军队的阳光,一路下来,心中充斥了骄傲跟冲动。

回想一年来的工作,感触良多,播种许多,这其中包涵了各级领导的造就、教育,同道们的赞助、关心,也包涵了自己辛苦耕耘、不懈努力的辛酸。一年多来,自己始终保持“三队三员“精力------打硬仗的战役队、优质服务的保障队、部队形象的代表队;合格驾驶员、合格战斗员、及格勤务员,争做“三队三员”。我认为要想做到“三对三员”,首先必需增强自己的责任感。

一个人的责任感首先是做一件事就要把它做好的立场。一件事首先要当事人迫不得已去做。委曲、应付敷衍,甚至两面三刀,那都是不真心想做一件事的表示,这时候请求有责任感,那实际上是没有可能的事。被逼着做某事,这样反应出来的是逼迫者的志愿,要被强制者存在责任心,这也是不可能。一个人不信念,或者不以为本人可能做到、做好,他就不会乐意为之背上责任感。既然已经做出了决议,简直没有一个人不想把事件做好。然而,假如信息重大不足,当事人不晓得该怎么做的时候,他的责任感就没有一个依靠点,或者说是载体。落不到实处的责任感,或者无奈进行绩效评估的责任感,即是没有。责任感还体现为是否乐意承当一件事的成果。如果不敢承担,那象征着有所保存,也不可能会居心付出。八一军人演讲稿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对于增强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建设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础要求是:爱岗敬业,老实取信,办事公平,服务大众,贡献社会。”这五句话中,爱岗敬业是条件,而强烈的责任感也恰是爱岗敬业要求的题中之意。社会职业和工作岗位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岗位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但无论什么职业的道德都有独特的准则和要求,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就是各种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

一个人的成绩大小,最根本的决定因素就是他对待工作的态度,而事业心责任感的强弱就是看待工作的基本态度问题。高尔基说过:“天才是因为对事业的热爱而发展起来的,几乎可以说,蠢才就其实质而论---只不外是对事业,对工作进程的热爱罢了。”可以设想,一个人不酷爱自己的工作,缺乏最少的事业心责任感,在职不尽责,安心不尽心,怎么可能把工作干好?更谈不上高尺度,发明性的发展工作。只有把工作当成事业干,以高度的责任感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才干在艰苦的时候找到力气,在急躁的的时候得以动摇,坚持高昂的工作状况,干好每一项工作。能够说,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是干好所有工作的前提前提,是实现个人价值的决议性因素。八一军人演讲稿

组织的培育,领导的关怀、教导,战友们的支撑与辅助,容纳了我的毛病和过错,教会了我做人做事。今后,我将倍加爱护,尽力学习,增强自己的责任感,争做“三对三员”,在领导和战友们给予的舞台上,为团队的发展尽一份责任。

关于军人反对浪费心得体会总结

强调指出,要着力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这为部队各级抓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队伍带得好不好,关键在领导。严格以“新四有”军人标准努力带出一流队伍,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根本职责。

一、必须把“有灵魂”作为强军之本,做到理想信念坚定

革命理想大于天,咬定青山不放松。当代革命军人特别是党员干部要培养坚如磐石的理想信念。

一要有保持政治定力这个方向之魂。现在是信息社会、网络时代,网上什么东西都有,必须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不能随波逐流、人云亦云。特别是面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尖锐斗争,保持政治定力显得愈加重要和紧迫,必须在各种考验面前坚如磐石,守得住信仰,经得起风浪。

二要有听党指挥这个强军之魂。坚决做到平时听招呼,战时听指挥,关键时刻不含糊,任何时候都对党忠诚老实。党叫干就坚决干,党不允许干什么就坚决不干什么,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和指挥,绝不敷衍塞责,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害人害己害部队的事情。

三要有理论武装这个健身之魂。政治上坚定,关键是理论上要坚定。要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党的创新理论、国史党史军史,做一个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起来的“钢铁战士”,练就百毒不侵的“强健之身”。

二、必须把“有本事”作为强军之要,做到真正能打胜仗

锻造能打胜仗的雄师劲旅,需要每名军人牢记职能使命、锤炼过硬本领。

一是最核心的本事在于忠诚于党、听党指挥。利剑只有掌握在忠诚可靠人之手,才会闪烁出耀眼光芒,剑锋所指、所向披靡。前苏联的解体,就是因为军队变质、官兵缺乏坚定的政治信仰。反观我志愿军官兵在抗美援朝作战中的壮举,赤胆为国、铁心向党,令“钢多气少”的敌人心惊胆寒。由此可见,忠诚于党、听党指挥是人才培养的第一要求。

二是最根本的本事在于忠诚于祖国、报效国家。国家需要军人来捍卫,军人因为报效国家而光荣。忠于国家是一种激情和愿望,报效国家则是一种实实在在的行动,是当代革命军人深厚爱国情感的实践表达。只有把忠国之情转化为强军之行,才能体现出打赢能力,建功于本职岗位。

三是最重要的本事在于忠诚于使命、能打胜仗。古往今来,军人都把不辱使命作为基本道德准则。当战争袭来时,军人奉令出征,浴血奋战,誓死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坚决实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当战争准备时,军人牢记根本职能,时刻准备打仗,努力学军事、学指挥、学科技,争做对党绝对忠诚、聚焦打仗有力、作风形象良好的人。

三、必须把“有血性”作为强军之源,做到敢于担当重任

任何一个国家、一支军队,要由大向强,或走向强大,首先必须有忠诚使命、血性拼搏、敢于担当的人。实现强军目标,培养有血性、敢担当的新一代革命军人是当务之急。

一是要敢挑重担谋强军。使命重于泰山。实现强军目标,需要革命军人牢记使命、敢于担当。人有了担当就会有责任,有了责任就会有担当。军队改革旨在实现强国梦、强军梦,改革时的苦痛是暂时的,未改革的痛苦是终生的。担当改革重任,就要把军队自身强大潜力发挥到极致,把能打胜仗的准备时间缩短到极致,把强国梦、强军梦对世界的影响力震撼力延伸到极致。

二是要敢拼能为有血性。军人是要有点血性、有点敢拼精神的,新一代革命军人应做勇往无前的“狼”,不做任人宰割的“羊”。应该记住我们民族任人欺凌的屈辱史,时刻眼中有敌人、脑中有任务、肩上有责任、胸中有激情,培养堂堂正气、凛凛虎气、冽冽胆气,建设令敌人胆寒的威武之师、令人民爱戴的文明之师。

三是要敢打硬仗能打赢。强军,不是空洞的口号,最终要体现在能打仗、打胜仗上。求胜首要的是心胜。历史上,我们多少次不是国家不富有,不是军队不强大,而是战未胜心先败。胜不只是说仗打赢了,而且也指战斗精神增强了;败不只是说仗打输了,而且也指内心先败了。

四、必须把“有品德”作为强军之盾,做到道德修养提升

新一代革命军人有品德,关键是要加强道德修养。

一是要在强化党性原则中内化。要强化旗帜意识,始终保持政治定力不动摇,面对各种风浪坚如磐石,经受考验。要强化军魂意识,始终坚持听党指挥不偏向,坚决做到平时听招呼、战时听指挥、关键时刻不含糊,任何时候都对党忠诚老实,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和指挥。要强化奉献意识,始终坚持对党忠诚不迷航,自觉在工作上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在尽职上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在名利上保持一颗平常心。

二是要在履行职责使命中锤炼。坐着想出来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喊在嘴上的道德人民也是不会相信的。军人的道德最终要体现在保证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维护人民安居乐业上,应该牢固树立武德精神,殚精竭虑干工作,圆满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是要在严格遵守纪律中养成。军队铁律如山。严守纪律不能看时候,任何时候都要注意约束自己,不能突破起码的政治底线、法律底线、道德底线。严守纪律不能分场合,要自觉做到领导面前和群众面前一个样,有人监督和无人监督一个样。严守纪律不能打折扣,干工作要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但守规矩只能有“原则”,不能有“灵活”,必须丁是丁、卯是卯。

总而言之,培育“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边防军人,是当前公安边防部队各级党委面临的新课题。只有从“新四有”的标准去打造和锤炼,才能带出一流队伍、干出一流业绩。

关于军人反对浪费心得体会总结

时间过得像一场梦,转眼就到了八一建军节了,想起那些军人们在战场上为祖国拼搏的身影,我都十分激动。是啊,他们为祖国付出了太多,太多,在八一,我们要为军人祝福,为他们欢庆八一——这个军人的节日!

还记得我们小学的时候,老师说:“同学们,长大后你们要当什么呢?”然后大家就会异口同声的回答:“我们长大后要当解放军。”

还记得我们小学的时候,老师经常说:“同学们我们要学习雷锋,做好事,当好人。”所以,大家都斗争先恐后的做好事:扫地、为老师帮忙、帮助同学抱本子,帮老奶奶提袋子……

还记得我们小学的时候,汶川大地震,许许多多的解放军,克服一个个困难将受困者救出,多么的伟大,多么的无私。而同样在最近,洪灾爆发,又是解放军投入抢险救灾之中。

要问,我最喜欢什么颜色,我一定会毫不犹豫的回答:“橄榄绿!”因为那是军人的颜色,在我心中那是永不褪色的橄榄绿!

我的记忆中有一句话:多一份追求,少一份私欲,多一份奉献,少一份索取!

这句话就是我们的当代军人最可宝贵的品质。

试问,有谁能做的这些,有谁能熬过烈日,又有谁能能将自己的生命直至身外——是解放军。

值此八一建军节,我向你们———人民子弟兵致敬!

2。

以前什么是八一建军节,

我一点也不知道。这些天,爸爸给我讲了很多有关八一建军节的历史和故事,我又在网上查看了很多资料,最终明白了八一建军节的含义了。在1920xx年8月1

日,以周恩来为首的前敌委员会和贺龙、叶挺、朱德、刘伯承等领导的北伐部队2万人。在江西南昌举行了武装起义,打响了中国共产党武装反抗反动

派的第一枪。没有那次的南昌起义,就没有中国革命胜利的,新中国就不会诞生,我们也无法过上现在的幸福生活。想到这,心中不免对威严、伟大的解放军战士肃

然起敬,同时对他们产生了由衷感激之情。

此刻我才明白,为什么我们的国旗是红的,原来是千千万万的战士们用鲜红的鲜血染成的!我站在红旗下庄严地敬礼——一个红领巾献给崇高的解放军战

士的敬礼!此刻我才明白,我们现在看似朴实无华的生活,却是来之多么不易。对祖国、对解放军战士、对父母长辈顿生感恩之心,谢谢您们!因为有了您们,我们

才有今天这样鲜活娇美!因为有了您们,我的生活才有滋有味绚丽多彩!因为有了您们,我们才能健康成长,天天向上!

此刻,我才明白电视、网络上报道的“日本要强占我们的钓鱼岛”、“菲律宾、越南要侵占我们的南沙群岛”等新闻是真的。此刻,我终于明白了爸爸所

说的“落后就要挨打”的道理:因为我们国家经济实力上来了,海军实力不够强大,才遭到弱小国家的欺凌!在此八一建军节前夕,我立志好好学习、锻炼身体,勤

学本领,长大后报效祖国,打击侵略者,保家卫国,让更多的人过上幸福的生活!

关于军人反对浪费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注重从优秀退役军人中选聘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和村专职工作人员。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稳边固边等重点工作。

第四十条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者与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当优先为退役军人提供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退役军人提供经营场地、投资融资等优惠服务。

第四十二条 退役军人及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第四十三条 企业招用退役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待和抚恤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普惠与优待叠加的原则,在保障退役军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结合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和各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对参战退役军人,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第四十五条 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第四十六条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四十七条 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第四十八条 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优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收治或者集中供养服现役期间做出突出贡献并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老年退役军人和残疾退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帮扶援助。

第五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七章 褒 扬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退役军人荣誉激励机制,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退役军人予以表彰、奖励。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获得表彰、奖励的,退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应当集中举行迎接仪式。迎接仪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机关、军队有关部门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与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国防教育活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退役军人牺牲奉献精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参战退役军人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获得省部级或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国家建立的军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加强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建设,提升退役军人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时掌握退役军人的思想情况,指导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做好退役军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接收安置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加强对退役军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渠道宣传解读与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退役军人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内容。

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该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三)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工作经费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优待抚恤对象、标准、数额或者给予退役军人相关待遇的;

(六)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其他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退役军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

第七十二条 退役军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适用本法。

第七十五条 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原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参试退役军人参照本法有关参战退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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