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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兵训练观摩心得体会实用 观看特警训练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2特种兵训练观摩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自律管理,配合、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使用,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提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使用单位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受托人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的管理义务。

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业主共有的电梯,由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业主未委托的,由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管理责任人;协商不成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指导、协调业主确定管理责任人。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

第十条 气瓶充装单位在气体充装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

禁止使用下列气瓶充装气体:

(一)没有检验、检测标识的;

(二)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

(三)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四)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

气瓶充装单位发现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气瓶,应当按规定送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发现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气瓶,应当作出回收处理。

气瓶的回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锅炉房的建造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二条 锅炉用水的水质、锅炉的化学清洗和停炉保养,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锅炉停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的,应当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第十三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其他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管理责任人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进行。管理责任人不能按照要求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其他有日常维护保养能力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鼓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本单位所制造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第十四条 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坏,危及公共安全的,可以按照设区的市规定的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电梯大修、改造、更新经费筹措方案。

按照简易程序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将维修内容、维修预算、维修单位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并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拨付使用完毕后一个月内将维修资金使用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的检验、检测义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关部门不得对其选择委托权进行限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法定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报县(市、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应当客观、公正,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转让、出租和出借下列证书、文件或者标识: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书;

(二)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五)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鉴定结论;

(六)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标识。

第十八条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用油桶等容器改装或者采用其他类似材质卷制、焊接的可以输出蒸汽、产生压力的简易设备。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执法责任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等级依法履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委托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生产、销售简易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简易设备,可以并处简易设备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法使用简易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销毁;逾期未拆除、销毁的,予以没收,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简易设备构成特种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2022特种兵训练观摩心得体会实用二

甲方将本建筑工程需要的塔机 台,施工升降机2台向乙方租赁,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租赁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地址:

三、承包方式及内容:乙方提供塔机及施工升降机设备、配件的租赁及安拆等综合服务给甲方,详见双方合同。

四、工程项目期限:

自 乙方设备进场起至全部设备拆除离场完止。

五、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的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安全生产负责人,配齐专职或兼职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拆人员和维修等)必须持有相应的上岗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健康体检证等有效证件。所有有效证件(复印件)应交甲方存档。乙方调整更换人员应及时把更换人员的有关证件交甲方存档。经查实无证、使用过期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上岗作业,罚款 至 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则承担相关安全事故责任。

3、甲方对乙方要进行安全总交底,乙方对本单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制度、安全技术知识、生活卫生安全管理教育,并督促职工自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纪律和制度。发现违规行为,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 元以下罚款处理,罚款在承包费中扣除。

4、乙方应为其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劳保防护用品。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5、乙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提出或整改,并由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积极给予配合。

6、乙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电梯井口、管道洞口、临边等到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和消防设施、器材均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7、由甲方提供的脚手架等安全防护设施,乙方使用前应征得甲方同意方可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8、乙方所有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做到定期复审,中小型机械操作必须按规定做到定人、定机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

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和禁烟区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用,电焊气割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监护人员值班。

10、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及成品保护。乙方按甲方的安全总交底要求认真落实,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保护措施,损坏的设施由乙方承担经济损失。

11、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度。生活区、宿舍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违规违章使用电器,保持宿舍卫生、清洁、整齐,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违规者将视情节给予 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12、乙方在施工期间因违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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