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与法律心得体会和感想 对医疗保险的认识感想和看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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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保险与法律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积极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着力加强全院职工的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品牌意识。按照省卫生厅、市、县卫生局的部署,从去年4月份开始我院以开展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为契机,围绕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打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开展创建工作:1、狠下功夫,努力提高医疗质量,形成了“质量兴院”的良好风气。医疗质量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医院发展的`根本。我们把县卫生局年初部署的“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内容融入到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当中,把提高医院医疗质量放在突出的位置。医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有效杜绝了医疗事故和减少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1)健全和完善医院必备质量管理组织。根据创建活动考评标准,建立健全了“层次分明、职责清晰、功能到位”的必备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对“医疗质量、病案管理、药事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输血管理”等专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完善了各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使各自的职责与权限范围进一步得到清晰。
(2)完善了各项医疗制度并形成了严格的督查奖惩机制,实施了一系列保证医疗质量的措施和方法。对照创建“群众满意医院”活动考评标准,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完善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制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医疗纠纷防范预案》、《医疗纠纷处理预案》、《导诊岗位服务规范》等一系列制度及措施。
(3)加强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今年全院共组织了医护人员300多人次参加有关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的学习班,广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教育,多次派出医疗管理人员参加全国性和全省组织的“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医疗文书书写规范”、“处方管理办法”等学习班,并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了多次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试。
(4)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我省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实施细则》,医院加强了对病历质量的检查工作:一是院领导经常不定期抽查运行病历和门诊病历,多次组织本院检查组督查病历质量,对不合格的病历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二是各科主任对住院病历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时纠正病历质量问题。三是质控科对每份归档病历进行终末质量检查,每月对病历质量情况进行小结并通报全院。四是病案管理委员会加大了管理力度,针对病历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制定了整改措施,督促及时整改。20--年共检查病历5987份,其中质量病历5551份,有7份为乙级病历,未发现丙级病历,病历甲级率为99.8。全年病历质量较好的科室有内科、儿科、妇产科、急诊科。
---年全院书写病历数最多的前三名医生分别是:儿科的朱树森,255份、儿科的叶林海,248份、外一科的范地福,211份。全年科室病历总数位居前三位的是:儿科:1219份,外一科:859份,外二科:846份。
(5)认真落实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三级医师查房的质量,与医院整体医疗水平息息相关,只有三级医师查房质量的不断提高,
才能保证医院整体医疗水平的发挥,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院医疗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今年重新制定了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实行了分管院长业务查房制度,加大了对三级医师查房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有效地提高了我院的诊疗水平。
(6)进一步加强了围手术期的管理。围手术期管理是保障外科病人医疗安全的关键,医院按照制定的围手术期质量标准认真进行考评,提高了围手术期的医疗质量,有效地保障医疗安全。
(7)加强了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为确保临床用血安全,进一步规范了临床用血程序,在血库开展交叉配血试验,减少了病人用血的流程,提高了临床用血效率,完善了血库工作职能,严格执行配血和输血各项操作规程,杜绝了差错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掌握输血指征的前提下,积极提高成份输血率,改变了我院目前的现状
关于医疗保险与法律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甲方:
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为了保证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聘请乙方为 市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向参合对象公示,供其自主选择。
第三条双方应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及《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参合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及时向乙方通报合作医疗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乙方所使用的合作医疗管理软件,应与甲方的管理软件相匹配,甲方负责乙方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及操作人员的培训。
第二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六条乙方应有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工作,严格执行《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规范》,按照医疗机构等级标准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七条乙方接诊参合人员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查看本人合作医疗证、身份证、住院治疗出院时和门诊治疗需核(报)销家庭账户余额的必须在患者本人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作好记录,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误出现门诊家庭账户、住院医疗费用结算错误,或因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八条乙方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时,应按照住院病种目录范围审查,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应劝其改为门诊治疗。
第九条乙方应热情接待参合患者,不得随意推诿或拒绝参合对象就医和咨询;对急、危、重病和慢性病患者不能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将尚未治愈的强行办理出院。
第十条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政策咨询及其他服务,协调解决参合患者与乙方的矛盾。
第十一条乙方应向参合人员公示常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第十二条《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第 章第 条规定不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提高参合患者入院三日确诊率,如一周内仍不能确诊者,应及时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同时向甲方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协助甲方负责参合患者转诊转院,原则上实行逐级转诊。
第十五条乙方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患者自己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由患者或亲属签字认可)。
第三章诊疗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项目
(一)医疗服务项目类:
1.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医疗保险与法律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甲方:电子商务科*有限公司
乙方:
一、为促进商务服务的共同发展,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二、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成为系统的特约医院。双方合作期限为年(自始至终)。
三、甲方责任:
1、积极为乙方发展就医人员。
2、在“易马系统”公布乙方名称,发布乙方信息。
3、指定会员在乙方进行保险公司大病保险检查诊断。(暂定)
4、帮助乙方申请中国健康扶贫工程定点医院。
5、参照扶贫价格为乙方推荐医疗器械和药品。
6、协议签署后,甲方向乙方提供“易马系统”标志。
7、在合作过程中,甲方对其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四、乙方责任:
1、为甲方会员提供折扣优惠,优惠项目和折扣率见附表:
2、为甲方会员建立健康档案。
3、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健康科普和慈善等公益活动。
4、乙方在为甲方会员(应出示会员卡)看病检查时,应做好记录
5、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系统“标志”及其它广告材料。
6、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对其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五、甲方义务:
1.在甲方网站上设立乙方网站(或链接);
2.在甲方“名医名院”栏目中推荐;
3.在甲方商家名录中突出位置放置乙方信息;
4.每月为乙方发送健康短信500条;
5.在“网上医院”频道中开设乙方“门诊室”。
六、乙方的优惠折扣若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除药品价格外,其它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所有变化,双方协商后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
甲方:北京电子商务科*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关于医疗保险与法律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八十三、本协议有效期自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的形式进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与本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八十四、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劳动能力鉴定事宜按补充协议的规定执行。
八十五、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地址变更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按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在协议执行期间,乙方执业许可证执业期届满未继续申领的,本协议自乙方执业许可证届满日期起自动失效。
八十六、本协议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一条不适用于少儿医疗保险和统筹医疗保险。
八十七、本协议第十四、第十六、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第五十四、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第六十、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三、第六十四、第六十六、第七十三、第八十条不适用于工伤保险。
八十八、本协议第十七、第二十六、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二十九、第三十、第三十七、第三十八、第四十七、第五十一、第六十一、第六十二、第六十五、第七十三条不适用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
八十九、协议签订之后,国家、 省、 市发布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统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甲方、乙方应遵照执行。
本市新实施的规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的,按国家、省、市的规定执行。
九十、
1.本协议一式二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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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与法律心得体会和感想 对医疗保险的认识感想和看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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