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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涉赌涉黄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 部队涉赌涉黄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部队涉赌涉黄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八一”这个令我们一想起就要热血沸腾的日子就要来到了,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庆这个属于我们军人的光荣节日。

我当兵那一年才16岁,刚刚高中毕业,那个时候只是想着当兵可以自由自在的生活了,可以不再受家长和老师们的约束了,再也不用为了学习而发愁了,什么都可以不管了。 可是到了部队以后什么都知道了,没有那么容易的事情哟,当兵难,要当一个好兵更难哟。

部队把我和我们那些战友们,从一个不懂事的孩子,教育培养成为一个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人民,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工作认真积极,有责任心,有事业心,知荣辱晓大义的好青年,好党员。虽然,我们为祖国,为我们的党,为我们的人民奉献了我们的青春和热血,贡献了我们的聪明才智。但是我们得到的更多。

是部队培养了我们独立生活的能力;是部队培养了我们为人处世的学问;是部队培养了我们掌握了工作的技能;是部队培养了我们处理和协调工作的能力;是部队培养了我们处事不惊遇事不乱的性格;是部队培养了我们坚强拼搏,勇敢前进的品格;我们在部队学会了生活,学会了爱。因此说是部队给了我们别人没有的东西。我从来就不后悔我当过兵。

我自豪我当过兵,我欣慰我当过兵,我庆幸我当过兵。因为有了当兵的经历,我比别人更能够吃苦,比别人更快的进入工作的角色,比别人更懂得怎样更好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拿出比别人更为成熟妥善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因而也就比别人更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能够比别人个容易在单位和社会上站稳脚跟。

当然,当兵给我们带来这么多的好处的同时,一定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弊端,性格爽直,不会欺骗别人,不会去阿谀奉承别人,不会去说昧心的话,做昧心的事,不会去投机钻营,所以也难以发达。但是,我还是不后悔我有那么一段当兵的经历。

我要说:“我自豪,我骄傲,我曾经是一个兵。”

有关部队涉赌涉黄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大家好,我叫,现任中队一班班长职务,在部队这个大容炉里,在担任班长职务期间,自己学会了很多,得到了很多,经历了很多事,读懂了一些人,回首一年的工作,自己与许多同志都存在很大差距,让自己深深地体会到了自身存在的不足,下面我将结合今年的工作,向中队首长和同志们总结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努力干好本职工作;

俗话说:“事小见思想,滴水见太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思想进步,工作才有动力,思想的进步来源于文化理论知识的充实。本人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以队为家”的思想,在思想上始终与中队党支部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和思想觉悟,积极参加连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学习中,认真听讲,认真做好笔记,保证了学习质量,提高了思想觉悟;在工作中,热爱本职,充分的发挥一名士官,一名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身为一名班长,我清醒的认识到一名班长肩负的责任,首先以条令条例中所规定的班长职责为指导,在工作中能够严格的要求本班的战士,目前班上新同志的军事素质较差,在训练中,能够科学的运用训练方法,严扣细训,认真的纠正动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在生活当中,能像一名兄长一样,关心、爱护本班战士,积极主动的为班里的战士化解了思想矛盾。

二、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条令条例是管理和约束战友们完成任务的基本保障,在这第一季度中,自己能够认真的学习条令条例,将条令条例落实到工作和生活当中,在小事中注重细节,不因外界的因素而放松对自身的要求,始终以连队为核心,把落实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实处,在平时开展工作也是以条令条例为依据;能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控能力,注重作风纪律养成,努力树立良好的自身形象,生活上不给组织讲价钱、谈条件,在工作和生活中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和生活作风,认真地履行一名班长的职责,能够事事想在先、干在先,不折不扣地带领全班完成好领导交给的每一项任务。

三、总结这一年的工作,有好的特点,也有存在的不足;

(一)工作中还有放松要求的现象,对新知识的学习钻研上下的功夫还不够,标准不高的现象。

(二)日常生活中对自身的要求还不够严格。

(三)有时开展工作方法还不够灵活。

以上是我的年终工作总结,为了促进下一步工作上台阶,我一定加强自身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作风,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不断学习新知识,提高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有关部队涉赌涉黄教育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榆林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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