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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实用 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实用版(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42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实用一

随着银行业间竞争压力,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部分银行存在重业务发展,轻视价值观的引导,对价值观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把业务工作视为硬指标,把思想政治教育当软任务,过于重视工作业绩,思想政治教育脱离实际业务工作,缺乏经常性岗位职责,职业道德,制度刚性的教育。通过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更要求我们员工要加强合规学习,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

1、增强合规意识,加大思想教育。

对银行员工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进行全方面研讨,增强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银行一线员工经常接触大量现金的管理、使用,在这个过程中会面临金钱的诱惑,可能会受欲望驱使,对管理的资金进行非法侵占或挪用,也会受一些不法分子的腐蚀。把合规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渗透到业务、经营、管理、财务、分配等各个方面,紧紧围绕业务、经营管理。

坚持把做好人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与业务工作一起抓,思想道德教育要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构筑思想防线。要把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严格的管理、严厉的惩处结合起来,建立思想、制度、法律三道防线,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有机结合,从根本上遏制金融案件的发生和金融违规行为的发生。

通过思想道德教育,使员工认识到规范经营、严格管理的重要性,疏于管理的危害性。教育员工,使员工不敢、不想、不愿、不能作案。

2、加强合规学习,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虽然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已比较健全、严密,但仍然存在有章不循,违规得不到及时纠正,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松懈等问题。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学习,预防职务犯罪是需要银行员工与银行机构共同努力,最终将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作为银行一线员工我们要全面加强柜台服务,尽职尽责,加强业务学习,特别是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进行案件风险防范。

3、严于律己,自我约束。

由于银行工作的特殊性,日常工作开展会有巨额资金的往来,会有金钱的诱惑和收入悬殊的对比,会让个别员工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扭曲,面对金钱诱惑,产生失衡心里和补偿心里,还存在侥幸心里,蒙混过关思想不断滋生。我们要克服这些不利心理,把握人生正确方向,牢牢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与理想,远离贪占、侥幸、攀比等不良心理,树立正确观念,做到慎始、慎微、慎独、慎友,夯实自律基础。算好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自由账、亲情账,以增强个人廉洁自律意识,自我约束,严于律己。

总之,本次合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深刻认识到我们银行员工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合规操作,严格执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想要获得更加美好的未来,就需要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律的努力与付出!

关于银行合规管理心得体会实用二

本合同由xx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与分行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规,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分行与分行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分行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实际,与工会协商后,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五条 分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六条 分行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0xx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分行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分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分行按照国家的“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增长率幅度”的原则,根据总行的“工效共进退”的原则,依据上年度工资水平和银行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 分行根据总行的工资政策制定的重大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分行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分行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 分行应当执行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分行集体协商后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岗、下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分行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依法参加银行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分行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分行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分行依法执行国家假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每周休息2 天。由于经营管理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与工会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十八条 部分岗位(工种)根据工作特点,经工会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分行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职工休假前上月正常工资标准计发。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 分行应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第二十一条 对分行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分行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 分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分行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分行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之内,执行总行相关制度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改善并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工会协助分行为职工办好集体福利,监督分行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第二十七条 工会协助分行定期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第七章 职业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八条 分行应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根据经营情况,有计划、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卫生培训。

第二十九条 分行对新招收录用的职工,必须在上岗前对其进行有关职业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 分行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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