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个人心得体会如何写 集中隔离个人心得体会如何写范文(八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题集中隔离个人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当前,检察机关各级党组织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开展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领导班子和干部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和探讨,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为一些班子的一把手民主集中制意识不强,缺乏民主作风;党组集体决定了的事情,有些人我行我素,得不到认真执行,甚至在执行中搞变通,严重影响了党组的权威。
二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不完善。其主要表现为制定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制度本身不规范、不系统;制度缺乏应有的权威性。
三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程序不规范。其主要表现为在决策前缺乏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认真的准备;有些班子虽然也按上级组织的要求建立了一些有利于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相关制度,但在执行中缺乏自觉性和坚定性,民主集中制在一些基层检察院基本流于形式。
四是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不平衡。其主要表现为:上级院党组要好于下级院党组;机关党组要好于基层院党组;在相当一部分基层院党组中,由于党组书记对党务工作不太熟悉,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在思想上和认识上存在偏差,有的基层院党组从来没有组织班子成员对民治集中制进行过集中学习,对民治集中制的重要性知之不多、知之不全,导致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缺乏相应的检务公开制度或公开程度不高等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为此,为全面加强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结合检察机关当前的实际,现就检察机关各级党组如何深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立足检察根本,强化思想教育。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贯彻执行好民主集中制,首先就要懂得民主集中制的基本理论,掌握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和规律,从思想上提高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的主动性、自觉性。为此,当前应着重抓好四个方面的学习教育,一是抓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努力把党组建设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二是继续深入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民主集中制基本知识的教育,深刻理解关于民主集中制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要求。三是加强组织纪律教育。要进行以“四个服从”为核心内容的组织纪律教育,切实规范班子和成员的行为,要努力解决好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力的问题。四是进行党性教育。要教育党员增强党性锻炼,不断强化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坚定性。
第二、夯实基层基础,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制度是确保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的基础。一是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的制度。主要是党组书记向党组会,党组会向党代会负责报告工作的制度;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并执行工作的制度;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二是党组织内部坚持集体领导的制度。主要有议事规则,交心通气、民主生活,考核评议等制度。三是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关系的制度。主要有目标管理责任制,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紧急情况临机处置和报告制度。四是要搞好制度间的衔接配套。要使以民主集中制为框架的党的组织制度自成一体,形成完整严密的党的制度体系;要使党的制度建设与行政法规、国家法律衔接,推进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制度化、法制化。五是进一步探索与贯彻民主集中制相关的理论和制度建设。如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制度等,要在大力推进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要根据新的任务和要求,科学规范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作秩序,使之具体化,明细化和制度化,使民主集中制在贯彻执行中有可操作的制度保证。
第三、抓住问题关键,发挥“一把手”作用。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把手的政治素质和带班子的能力。一把手如果掌握好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善于发扬民主,又善于集中,则会提高整个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质量。一是要不断增强民主集中制意识。“一把手”作为领导班子的核心,其基本职能就是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和智慧,使班子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充分发挥民主中体现出来。二是要注意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一把手”要善听,善断,力求把每一个成员的意见转化为集体意志。对来自各方面的意见、议论,在分析的基础上予以综合概括,使决策准确无误。三是要正确处理内外部各种关系。作为党组织一班人的“班长”,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与行政主要负责同志的关系,与班子成员之间的关系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的关系,使每个班子成员找到自己的位置,使一班人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四是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一把手”在带头并组织班子成员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要严于律己,身先士卒,要虚心谨慎,豁达大度;要努力营造平等、民主、和谐的共事气氛,充分调动一班人的积极性。
第四、提供制度保障,加大监督力度。没有监督的制度难免废弛和虚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对于坚持不懈地执行民主集中制是十分重要的。为此,必须加强检查监督,强化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一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对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工作、参加会议、考核干部等工作的同时,要把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作为考评、考核其工作成绩、德才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本级党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平时领导干部之间要加强谈心活动,相互交流情况、指出不足。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主动汇报自己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坚持原则,揭露问题,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三是党员群众监督。有序扩大基层民主,把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落实到实处。继续推进政务公开,将有关议事规则、重大问题决策程序等交给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检查指导所管辖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着力解决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中有章不循,执行制度不严、不力的问题。五是坚持和完善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制度。人大政协及民主党派有着其独特的监督方式及与群众接触广泛、深入的特点,通过审议、协商对话、检查视察或咨询等形式,依法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监督。六是社会舆论监督。要运用各种现代化的党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党务和检务活动的报道,提高其透明度。
主题集中隔离个人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招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药品流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局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投标人提供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及有关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条:投标人必须提供经营的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标准、价格单等招标人所需的真实允许销售的相关文件和手续,首批供货时上述文件必须提供。
第三条;投标人首批所供药品须提供真实的省或市药检所检测的检测报告书,每批产品须附该产品合格证;进口药品应附上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报告书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如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负全部责任。
第四条: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3个月,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有有效期的药品距失效期的时间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投标人提供药品10件以下为1个批号,50件以下应不超过2个批号,50件以上应不超过4个批号,各批号的出厂日期相隔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五条,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标准:
(1)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投标人提供的全部药品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招标人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和期限:
(1)如果招标人确认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同意进行药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检验在投标人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2)招标人在接收药品时,应对药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投标人应及时更换被拒绝的药品,不得影响招标人的临床用药。
(3)招标人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药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有权在其它入围药品中选择替代药品。上述决定必须在7日内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自招标人收到合同项下最后一批配送药品后,按规定结算时间招标人应付清全部价款。招标人和投标人可根据不同的结算条件协商确定中标药品价格优惠比率。该优惠比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变更。
(2)招标人按月与投标入结算到期价款。
(3)招标人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方式,同投标人结算价款。
(4)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对已交易药品的发票和有关单证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已经履行的证明。
(5)结算时间为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售出3个月结算相应价款.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条件:
(1)违约终止合同:
①发生下列情况招标人在采取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招标入可向投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投标人来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招标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品;
2)投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招标人认定投标人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②招标人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可以购买评标时其他中标品种或入围品种,并在7日内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报卫生行政部门。投标人应对购买替代药品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③如招标人未按中标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价款,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2)因企业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投标人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招标人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投标人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招标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投标人履约延误:
①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遇到妨碍按时配送药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招标人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②如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
(2)误期赔偿:
①除本合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招标人应从价款中扣除违约金而不影响本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办法。
每延误一周的违约金为迟交药品价款的5%,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7日计算,不足7日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招标人可以终止合同,
②投标人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应尽的交货义务。
(3)招标人履约义务
①招标人必须无条件采购本合同项下的中标品种。投标人无违约行为,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购其它品牌的药品替代中标品种。
②招标人应完成中标药品合同采购量的采购。如在本合同规定的采购周期内合同采购量未能完成,则应顺延到下一个采购周期继续采购,直到合同采购量全部完成。
③招标人须按照合同规定指定结算银行及时结算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④招标人必须要求投标人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并如实记帐。
⑤如招标人不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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