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与农户授信协议书 农行授信协议信息(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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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与农户授信协议书(精)一
开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宣传教育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教育活动)是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20xx年文明规范服务系列活动内容之一,旨在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标准,倡导诚信、合规、尽职的职业价值理念,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编辑出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解读》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已经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了帮助广大银行从业人员学习、理解、掌握进而践行职业操守规定,协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编写小组编写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解读》,对操守具体条文逐一进行阐述,选择若干现实事例进行点评,并附上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做到了切合实际,通俗易懂,便于学习掌握,已经有关专家审阅。在此次活动中,由协会负责组织印刷出版《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解读》,各地银行业协会和银行组织征订,下发银行从业人员学习和贯彻执行。
(二)深入开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解读学习活动
各银行首先组织员工自学《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解读,在员工自学的基础上,银行组织培训,结合本行现行规章制度向银行从业人员进行宣讲,使广大银行员工熟知和掌握具体条文,指导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
各银行要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解读的学习与本行规章制度的学习紧密结合在一起,积极推动银行诚信自律和精神文明建设。
活动后期,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学习测试,检验学习效果,统计测试的参与情况和成绩,据此评选先进组织奖。
(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银行业协会和各会员银行利用网络开展宣传工作,在网站、网页上登载和宣传《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解读,以及银行领导和员工学习体会的文章,促进宣传教育活动的广泛开展,树立和提升银行服务形象。
宣传教育活动自20xx年5月12日开始,5月至6月为学习和宣传期,6月底组织考试。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次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二)各地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考试检验从业人员学习效果,评选和表扬先进组织单位。
(三)各会员行负责组织本行各机构积极参加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活动内容和方案的落实。
(四)各会员及准会员单位应健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领导机构,发挥指导作用,保证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五)各会员及准会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活动经验,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认真编写统计表,及时准确上报。活动结束后认真总结,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于20xx年7月15日前上报中国银行业协会。
(1)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学习测试情况统计表
(2)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宣传教育活动进展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填报日期:
参加测试单位参加测试人数从业人员总人数平均成绩评价中层以上人员基层人员
测试汇总:参加单位数();参加总人数();从业人员总数()。
填表人:联系电话:
1、会员单位汇总辖属各机构情况,准会员单位汇总各会员单位情况,xx年7月15日前上报。
2.评价由地方银行业协会根据对该单位的卷面成绩、参加人数的覆盖率的统计,以及通过检查、评比等作出。
3.测试情况分析填写测试活动的效果、取得的经验、意见和建议。
单位名称:填报日期:
先进组织奖评选结果:
对活动的意见或建议:
填表人:联系电话:
1.会员单位填报本单位及辖属机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准会员单位填报本单位和所属会员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xx年7月15日前上报。
2.先进组织奖评选结果:准会员单位填报评选结果;会员单位填报本单位辖属机构被评情况。
关于银行与农户授信协议书(精)二
本合同由xx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与分行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规,双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分行与分行职工根据法律、法规,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 分行与职工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分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银行实际,与工会协商后,合理确定订立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第五条 分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第六条 分行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续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满20xx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20xx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分行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分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分行按照国家的“企业确保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员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增长率幅度”的原则,根据总行的“工效共进退”的原则,依据上年度工资水平和银行经营状况、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职工的收入水平。
第十一条 分行根据总行的工资政策制定的重大工资调整方案应当征求分行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分行按月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三条 分行应当执行省市最低工资标准(或分行集体协商后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待岗、下岗职工支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的规定。
第十四条 分行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依法参加银行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分行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条 分行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七条 分行依法执行国家假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保证职工每周休息2 天。由于经营管理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须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与工会和员工本人协商同意后进行。
第十八条 部分岗位(工种)根据工作特点,经工会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分行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职工休假前上月正常工资标准计发。
第五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条 分行应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第二十一条 对分行管理人员违规操作、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职工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分行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和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三条 分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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