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所现状和建议范文范本 关于计量方面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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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量所现状和建议范文范本一
(一)严于律已,提高自身素质:
一年来我对自身严格要求,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严谨、细致、扎实、求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上。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做到不利于单位形象的事不做,不利于单位形象的话不说,积极维护单位的良好形象。
(二)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工作中,我注重把握根本,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今年科室人手少,工作量大,这就需要我发挥自己的能力,为领导解忧,积极配合做好主任布置的工作,与同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会计较干得多,干得少,只希望把工作圆满完成。
(三)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增强自身技术水平:
今年年底参加了省院举办的“xx班”,让我对流量方面的知识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为以后的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今年由于机构考核,让我有机会把所有项目梳理了一遍,扎扎实实的看了相关的规程,对有关事项有了更透彻的认知,为以后的工作打好了根基。今年继续我的学业,通过业余时间学习第二专业,真正做到学以致用,提升自己的技能底蕴,让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定专业人员。
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这需要我在今后工作中,一定认真总结经验,克服不足,努力把工作做得更好:
(一)发扬吃苦耐劳精神:
面对事务杂、任务重的工作性质,不怕吃苦,主动找事干,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积极适应各种艰苦环境,在繁重的工作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二)发扬孜孜不倦的进取精神:
努力培养自己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丰富自身的动手能力,继续保持踏实的工作作风,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
(三)工作上能有所突破,往专项上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水平,当好助手。对各项工作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解决办法供领导参考;
(四)思想上严格自我,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以党员的标准完善要求自己,希望自己能够早日成为其中的一员。
(一)建议增加专业技能的培训学习,为我们检定人员增长见闻和专项技术,提升自己的业务工作效率。多走出去,和外地同行增加交流,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全所上下多多组织集体活动,增强团队意识,真正做到团结一心,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平时多交流多交谈,众人拾柴火焰高,激发每个人潜在的能量,为计量工作发光发热。
总之,一年来,我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了一些不错的成绩,但距领导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主要是对政治理论和专业基础的学习抓得还不够紧,学习的系统性和深度还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创造性开展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岗位职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以“xxxx”为准则,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继续高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党性,提高自己政治洞察力,牢固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成绩,克服不足,以对工作、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希望明年能有更辉煌的成绩。
有关计量所现状和建议范文范本二
第二十四条 以商品或者服务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经营者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计量的准确,结算量值与实际量值的偏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购买者对量值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重新计量;具备重新计量条件的,经营者应当重新计量。
第二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按照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结算,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管线损耗或者其他设施造成的损耗转嫁给用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用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清晰地标注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销售未标注净含量或者净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活动的,不得利用计量器具压低等级或者伪造数据。
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宗物料交易的双方对计量结算方式有约定的,应当以约定的方式结算;双方无约定或者一方对量值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公正计量。
第三十条 商品交易市场主办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于公众校验的计量器具,并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
对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定期检定。
第六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计量违法行为,并组织对计量器具质量、定量包装商品和消费者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检查。
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检查之日起半年内,除消费者投诉的外,不得再对经检验合格的同 一企业的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查。
第三十二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
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者阻挠依法从事的检查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计量监督执法人员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被监督物品存放地进行现场检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帐册、票据、凭证、合同等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因实施计量监督检查或者查处计量违法行为需要抽取检验样品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确定抽样数量,并填写抽样单。所需检验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除已合理损耗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决定没收的产品外,检查者应当在检验结束并在被检查者无异议后十个工作日内返还检验样品。因检查者或者检验者的过错,对检验样品造成不应有的损坏或者丢失而不能返还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相应赔偿。
第三十五条 计量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被检查者。被检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实施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另行指定计量技术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做出复检结论;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在复检报告中载明。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的各类检测机构和向社会出具计量公正数据的计量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或者经计量认证不合格的,不得向社会出具检测数据或者计量公正数据。
计量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计量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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