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写的读书心得体会精选 读人民日报有感的读后感(9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关于人民日报写的读书心得体会精选一
《为人民服务》这篇文章引起了我对“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一些感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至今对我们国家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对于把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联系和本质要求,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自觉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很深的意义。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同人民群众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辩证关系。毛泽东在为纪念张思德而做的《为人民服务》的演讲中说:“我们共产党和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是革命的队伍,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这说明了共产党的存在是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毛泽东也曾从不同角度生动地把共产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比喻为血肉关系,鱼水关系,儿子和父母的关系等等。
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铜墙铁壁,是胜利之本,为中国的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强大力量,因为我们的同志坚决的相信人民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无尽的,也因为我们的同志和人民打成一片,所以我们能克服任何困难,能_任何敌人。
是否能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可以帮我们判断每个党员干部是否称职。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毛泽东同志也曾经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原则问题。”一名党员干部如果在“是不是真心实意地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是不是拥有热爱人民的思想和感情”、“是不是真心实意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等这些根本问题、原则问题上过不了关,也就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阐明了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就是党的利益和共产党人为人民谋利益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在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强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这都告诉了我们党是为人民利益而存在的。
“为人民服务”弥补了我们现实生活中正在缺失的一种东西,让人重新思考“为人民服务”在现阶段的内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根本宗旨,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观、行为准则和检验衡量自己工作的标准,是党的力量源泉。
当然,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时期,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需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在自己的本职岗位上兢兢业业地工作,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计较个人得失,只要自己的工作或学习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为人民的利益而作的,它就是伟大的、高尚的,它就是党的事业。
《为人民服务》这篇文章让我们懂得了:党的存在、发展和人民群众是分不开的,伟大的时代,永远需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我们要向毛泽东主席所言,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小事做起,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一旦踏上了一个岗位就选择了一份责任、拥有了一份使命。我们要坚持并相信自己能承担自己的责任,就像党积极承担对人民的责任一样,只有做到负责任,才能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发扬光大。
关于人民日报写的读书心得体会精选二
贷款方:
借款方:
担保方:
应借款方 年 月 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 ,金额: (小写), (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 (批准单位) 号文批准的 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 个月( 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账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账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账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 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 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账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 %;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 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 ;承诺费起算日为 ,并在 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 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 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 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 天以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 在 行开立的人民币第 号账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给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 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 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
借款方须按时向贷款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贷款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贷款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借款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借款方有义务向贷款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借款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贷款方同意。
第十二条还款
1.借款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2.按 贷款惯例,此合同项下的贷款不能提前偿还,如借款方因故需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款方并获得贷款方的许可。对不经贷款方许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向借款方一次性收取实际提前偿付金额总额 %的承担费。
3.借款方确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款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必要的材料以便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款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贷款部分,贷款方将不予罚息。贷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后贷款将按逾期处理。
第十三条保证
1.借款方保证向贷款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实、有效的。
2.借款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
3.借款方保证按时向贷款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材料(包括技改项目或工程建设进度的材料、设备进口或购置方面的材料、设备投入运行或工程完工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资料等等),接受贷款方的监督和检查。
4.借款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关、停、并、转时,借款方保证最迟于上述事件发生之前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款方,并立即清偿与贷款方之间的所有债务。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在债务转移的过程中,借款方应向贷款方出示并送交其主管部门或发包方的发文或有关文件),但接收债务的单位必须与贷款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字以前,贷款方随时有向借款方或借款方接收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5.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用款
人民日报写的读书心得体会精选 读人民日报有感的读后感(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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