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讨论心得体会及收获 案件考评心得体会(七篇)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案件讨论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xx从一名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接受党的教育和培养近40年,随着职位的不断升迁,权力不断的增大,他却忘记了入党誓词,忘记了初心使命,忘记了理想信念,自甘堕落,丧失一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觉悟和素养,在腐败的温床上越滑越深。统战成员将以案件为警示,持之以恒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统战工作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xx做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心术不正,工于心计、善于伪装,欺骗组织、蒙蔽群众,表里不一。统战工作应以当面是人、背后是鬼为鉴戒,持续开展“守法诚信经营、坚定发展信心”“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凝聚新力量、筑梦新时代”等主题教育活动,教育引导统战成员对党忠诚老实、表里如一,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xx为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充分利用手中的权力精心编织权力“关系网”,为一些领导“办事”,解决一些领导的“难题、困难”,换取个人更大的私利。统战工作应以蝇营狗苟、织“网”自缚为鉴戒,继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活动,引导统战成员不断增强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xx肆意妄为、以权谋私,作为纪检监察干部,本应是惩治腐败的“利剑”,却失责弃守、执纪违纪、执法犯法,成了腐败分子“保护伞”,用手中的权力换取自己更大的“实惠”,满足个人物欲横流的私欲。统战工作应以滥权妄为、执纪违纪为鉴戒,加强统战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把改进干部作风作为统战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持续深化作风整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以律己、严以用权,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确保权力更好为人民服务。
xx逾越规矩、破坏制度,精心钻研“潜规则”,大搞人身依附,把制度当成“纸老虎、稻草人”,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把个人凌驾于组织、僭越于制度之外的人。统战工作应以破明规矩、行潜规则为鉴戒,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构建大统战工作格局,全面履行各级党委主体责任,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统战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作用的发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把笼子扎紧扎实,不断强化权力的制度约束,确保制度时时生威,处处有效。发言完毕,谢谢!
有关案件讨论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同志们:
按照《在全市开展案件警示教育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学习了《关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相关内容,深切感到违纪违法案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其所作所为既损害了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形象,更破坏了政治生态,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特别是作为纪检干部,执法犯法,为个别违纪者打造法外之地,为腐败现象提供滋生罅隙,危害巨大,我本人坚决拥护党中央做出的处理决定。
一是理想信念动摇,精神之概缺失。xx从入党之初就没有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入党动机是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是为了党和人民事业,入党后也并没有进一步加强对自身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正因为没有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导致选择道路出现偏差,选择目标发生偏离,并沿着歧途越走越远。以反面案例为鉴,对照自身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了入党之初的激情和锐气,对自身政治理论学习要求不够严格、紧迫、经常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时时处处绷紧抓思想认识提升这根弦还不完全到位。
二是贪念私欲膨胀,为保私利妄为。随着职位的升迁,xx私欲和贪念不断膨胀,为了升官发财他大搞庸俗“关系学”,进行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受贿金额达1亿余元。其执政理念被贪念所驱使,其执政目标被私欲所掌控,其手中权力成为谋取政治利益和钱财的工具和筹码,为饱私利妄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以反面案例为鉴,对照自身有时存在不能坚持发扬艰苦朴素、过紧日子的作风,想着生活好些了物质生活也要有所提高,虽然能够严守防线,但这些思想和问题倾向仍不容忽视。
三是纪律规矩意识淡漠,执纪不守纪,律人不律己。xx对党纪国法毫无敬畏之心,自恃手握利器,肆意妄为、失责弃守,将权力操控于自身的需要之下,经营利益圈,炮制潜规则,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僭越于制度之外,甚至自立规矩,专权擅断、玩弄规定、亵渎党性,最终走上了不归路。以反面案例为鉴,对照自身虽能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但日常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责”还有不到位的情况,对分管部门党建工作抓的不紧、不严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一)始终对党忠诚老实,做到政治坚定。要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各项工作中毫不动摇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打折扣。坚决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始终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我将深刻吸取违法违纪案件教训,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不断将自身理论武装走深做实,严格要求、经常审视,将党对党员的要求、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时刻铭记于心,将党纪国法高悬于顶,把党和国家、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做到慎独、慎微、慎权、慎欲,自警、自省、自重、自律。
(三)始终坚持党性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决远离各种“小圈子”“小团体”,避免权力异化、道德蜕化,站稳政治立场,始终保持战略定力,管住自己,分清权与法、情与理、公与私的关系,规范用权,严肃从政。坚持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树立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明确规矩红线。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切实落实好“一岗双责”各项要求,在党内政治生活锤炼中不断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四)始终公正廉洁用权、自觉接受监督。扎实做到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忠实代表党和人民利益,全力抵制“四风”,严格遵守纪律。以问题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努力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之德,常记公仆本色,切实做到不负党,不负人民,不负韶华。
有关案件讨论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杈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
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
对案件发生资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杈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第三章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釆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釆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积极釆取补救措施的;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有记录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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