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漫画心得体会和感想 漫画新中国史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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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人民日报漫画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进行了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四十八件,部分变更的三件,撤销及废止的六件。现予公布。局长 高卢麟
一九九0年九月十九日一、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号 1984·8·30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三号 1985·1·19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四号 1985·1·19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五号 1985·2·27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七号 1985·3·2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八号 1985·3·12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九号 1985·9·10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号 1985·9·12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一号 1986·2·5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二号 1986·3·10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四号 1986·5·6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六号 1987·3·1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七号 1987·5·1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八号 1987·10·2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九号 1988·2·25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号 1988·2·25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一号 1988·11·20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二号 1988·11·1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三号 1989·4·15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四号 1989·7·27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六号 1989·11·20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七号 1989·12·11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八号 1990·1·16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九号 1990·1·31
25机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国专发计字(1984)第130号 1984·8
26机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85)第22号 1985·2·4
27机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掌握在不超过50%的通知
国专发综字(1987)第33号 1987·2·25
28机关于专利代理 备案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85)第182号 1985·4·19
29机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 、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卫生部、农牧渔业部联合发布)
国专发法字(1985)第148号 1985·9·10
30 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外交部、国家科委联合发布)
国专发法字(1986)第13号 1986·2·1
31机关于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86) 第68号 1986·3·28
32机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
(局文件) 1986·7·31
33机关于《专利代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专发法字(1986)第129号 1986·6·14
34机关于加强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定(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财政部联合发布)
国专发综字(1986)第257号 1986·12·16
35机关于专利管理 中的专业人员如何靠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
国专发人字(1987)第74号 1987·5·8
36机关于实行《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国专发人字(1987)第86号 1987·5·28
37机关于涉外代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国专发综字(1987)第197号 1987·11·16
38机关于专利代理 收取专利代理费的通知( 国家物 局联合发布)
国专发法字(1987)第220号 1987·12·12
39机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
国专发法字(1987)第215号 1987·12·18
40机关于中国专利局向申请人出具体先权证明的办法
国专发法字(1988)第24号 1988·3·1
41机关于暂停批准企、事业单位成立新的专利代理 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88)第34号 1988·2·26
42机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
国专发法字(1989)第98号 1989·4·19
43机关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奖酬提取办法的规定国专发办字(1989)第237号 1989·12·10
44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国专发法字(1990)第226号 1989·12·4
45机关于加强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科委联合发布)
国专发管字(1990)第23号 1990·2·12
46 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务院 改委、国务院生产委联合发布)
国专发办字(1990)第78号 1990·3·22
47机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确保藏问题的通知
国专发办字(1990)第117号 1990·6·6
48机关于处理有关微生物菌确保藏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办法
国专发法字(1990)第138号 1990·7·14
二、部分变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六号 1985·3·1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三号 1986·4·12
03机关于发送《国家经委、中国专利局关于处理外国人申请专利优先权和建立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请示》的通知
国专发计字(1984)第152号 1984·8·21
三、撤销及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一号 1984·8·23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十五号 1986·7·10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二十五号 1989·9·15
04机关于《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85)第135号 1985·7·20
05机关于培训企业专利工作者的通知
国专发法字(1987)第49号 1987·3·19
06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暂行办法
国专发法字(1986)第92号 1986·4·22
有关人民日报漫画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合同号:
贷款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借款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文批准立项,甲乙双方就下列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信守。
第一条贷款金额: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按下列条款向乙方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条贷款期限:自甲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个月(年)。
第四条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五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乙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乙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甲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甲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乙方在行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乙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送甲方。
①乙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②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外,甲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违约金。如延迟天数超过天,甲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进行追索的权利。③如提前用款,乙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生效,否则甲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甲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计、付利息:本贷款起息日为甲方第一笔拨款日,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以360天为一年计算,乙方每季度向甲方付息一次。计算与付息日为每季度/半年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如该日恰逢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第七条贷款管理:乙方须按时向甲方提供每月、季、半年及年度财务报表,并每半年向甲方提供本贷款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检查本贷款的使用情况以及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并给予协助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生任何影响本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债务之增加,须事先经甲方同意。
第八条贷款偿还:乙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偿还贷款,不得逾期。如提前还款,须于该次还款期日前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每次提前还款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本贷款非经甲方特别许可,不得展期。本贷款项下的应还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均由乙方以电汇方式汇至甲方在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人民币第号账户内。
第九条还款担保:本贷款本息的偿还由经甲方认可的、有实际担保能力的法人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按甲方的条件和格式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一旦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包括还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上述担保人保证按担保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无条件代为偿还乙方所欠的应还本息(包括罚息、违约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用款,甲方有权停止贷款,部分或全部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对其挪用金额部分自挪用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的罚息;
二、如乙方不按本合同(包括用款计划书)的规定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偿还金额部分,自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罚息。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资料不真实或拒绝甲方对本贷款的上述合理管理或检查;(二)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从而影响了其还款能力;(三)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以抵偿其负债总额;(四)乙方的担保人违反或失去担保书中的条件;(五)乙方或其担保人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濒临破产。
四、交叉违约条款:凡乙方对除本贷款之外的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经(或可以)加速到期,或乙方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乙方承认无力清偿已到期债务,或将其财产让与给其他债权人,则均被视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本贷款亦须同时(以同等比例)加速到期受偿或同时(以同等比例)分配乙方的让与及清偿财产。
第十一条乙方须对本贷款项下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贷款期内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财产保险,直至乙方全部还清本息。保险单亦由甲方保管。
第十二条甲方将委托代其管理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和归还以及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贷方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变更本合同或其中条款,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新协议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不因乙方或其担保人的关停并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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