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读书心得体会实用 法制读书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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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执法读书心得体会实用一
近几年来,我县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县城管大队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随之增加,现有的装备水平完全不能适应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目前城管大队的2部执法车辆都是于20xx年购买,按规定都已过报废期,且无任何手续,行车安全无法保障。另外执法急需的取证摄像机也一直未配备。
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建立一支战斗力强,快速反应的执法队伍,全面提高管理效能,特提请批准:
1、购置公务用车一辆,价格8万无左右;购置执法警车一辆,价格4万元左右;购置市容巡逻电瓶车一辆,价格4万元左右。
2、购置摄像机一台,价格4000元左右。
以上购置费用拟在今年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妥否,请批示。
分宜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二0xx年六月十六日
推荐执法读书心得体会实用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推荐执法读书心得体会实用三
法律底线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
“合同工”、“临时工”再次聚拢舆论目光。《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6月1日起施行,要求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
广东此举并非首吃螃蟹。自20xx年行政强制法实施以来,河南、重庆、黑龙江、云南昆明等多地先后出台过“禁止临时工参与行政执法”的明文规定。广东此次仍能引发舆论“激动”,盖因现实与法理的错位:临聘工、合同工,仍是当下执法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屡见报端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事件中,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推到前台当“挡箭牌”。最近陕西延安城管执法人员被指残暴地“跳起来踩头”,当地回应也称“涉事人为临时工”。
法理上早已丧失了正当性,现实中却总能顽固生存,当然有现实的复杂性:能拿到桌面上说的是“正规编制少、工作量大,我们又有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任务,不得已而为之”;拿不到桌面上说的则可能是,“临聘人员”执法,比起正式职工来成本小、干活多、好管理、易指挥,出了问题还可以断尾求生,不啻一道便利的“防火墙”。
可关键在于,我们不能容忍“小道理”随便就挤走“大道理”,也不该容忍法理向现实无限度地迁就妥协。一波又一波的“临时工”横行执法,引发舆论强烈不满,已严重冲刷了权力公信,成为法律威严之“伤”,必须着眼于全国范围,正本清源,有一个“一揽子”解决思路。
首先是再度明确临时工执法的非正义、违法性。行政单位不能非法用工,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凡签订合同就是单位职工,“临时聘用”显然不能成为避责的挡箭牌,相反,追究起责任来甚至要“罪加一等”——为什么要聘用这么多临时工?如此倚重临时工干活,“正式工”是否涉嫌团体性偷懒?
其次是对辅助人员的规模、权限、任务必须廓清边界。即便有的领域暂时离不开临聘人员,需要时间过渡,哪些工作可以做,哪些工作不能做,也必须限定得一目了然,绝对不能眉毛胡子分不清。有权必有责,无责必无良,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逻辑。随意将执法权授予临聘人员,一旦闯祸被揪出来,执法单位必须被倒追责任。法律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用来规范权力运行的。行政执法队伍,尤其要成为依法执法的典范。
短期来看,有些单位使用临聘人员可能有这样那样的苦衷,但苦衷绝不是对法律置若罔闻的借口。苦衷之外,还有起码的底线——无条件地遵守法律、确定性的执法授权、极高透明度的公众监督,这些都是行政权运行最基本的要求,是不容任何状况压倒的最大道理。法律是不容讨价还价的,底线之上,方是具体执法部门可寻找办法、解决现实需要的求解空间。这是我们对待行政伦理的基本态度,也是树立法治思维、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推荐执法读书心得体会实用四
今年以来,我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初提出的振兴三大经济、推进三大目标的发展思路,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20xx年园林绿化工作情况及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xx年园林绿化工作情况
根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今年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任务,我单位承担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目前,国家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已完成,进入提档升级和巩固成果阶段。
(一)公共绿化建设
今年绿化建设任务新增绿化面积20万平方米,年底预计全市共新增绿化面积21、4万平方米,其中道路绿化新增0、44万平方米,公园绿地新增2、25万平方米,居住区及单位庭院新增绿化面积6、7万㎡,生产绿地新增绿化面积4万㎡,生态建设新增绿化面积8万㎡。
1、完成新田路分车带绿化升级改造工程。新田路分车带绿化升级改造范围自风雷街向东至原大运二级路口,路长5000余米,花池总长8500余米。绿化提升面积2、4万㎡,工程建设已完成,目前进入苗木管护阶段。中间分车带花池增植连翘、丁香、紫薇、榆叶梅、花石榴等花灌木1500余株,对缺失的桧柏、黄杨球、大叶黄杨、月季、毛白杨进行了补栽补植,以期达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的效果。
2、加快实施动物园改建呈王公园工程。该公园占地52亩,绿化面积1、97万平方米,人工水系面积1500余平方米,绿地率64%,规划建设秦汉风格的仿古建筑、广场、水系、摩崖石刻、驿亭、群马雕塑、树木栽植等,目前景观建设工程已完成85%,其他工程加紧实施,力争入冻施工期结束前完成园内景观工程。
3、完成新田路人行道加宽绿化苗木移植工作。从合欢街至五道口路段,人行道加宽绿化苗木移植已全部完成。现进行浇水、打药、疏松土壤、修剪、清理枯枝等工程苗木精细化管护工作。
4、完成呈王路立交桥配套绿化工程。对4个长280延长米,宽2米的呈王路立交桥花池实施绿化,内植卫矛、金叶女贞、海棠、碧桃四个品种,同时对立交桥两侧栽植雪松、黄杨等植物,新增绿化面积3000余平方米。目前正在进行工程苗木管护阶段。
5、完成春季苗木补植工作。今年春季,为积极配合大西高铁项目及新田路改造工程,对新田路、市府路、浍滨街、大运高速连接线、文明东路、北环路和各游园缺失苗木进行了补植补栽,共移植雪松、毛白杨、桧柏、黄杨球、卫矛、金叶女贞、月季等乔灌木7万余株,确保大西高铁项目及新田路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6、完成市府路架设观景花盆工作。为打造文明示范路,
在市府路全线广告杆上安装铁艺花架,悬挂鲜花花盆,目前进入养护阶段。
(二)社会绿化建设
居住区及单位庭院新增绿化面积6、7万㎡。计生服务中心、财富家园小区、路东办等社会单位正进行新栽植苗木的管护工作。惠泽苑二期、锦都经典二期、财富家园等小区绿化工程已完工。
(三)绿化管护工作
1、推动园林到园艺的转变。在新田路、市府路部分街头游园及新田广场、市民公园进行春季植物局部修剪造景,并对造景植物进行后期养护和精细修整,初步尝试了园林到园艺的转变。20xx年,全市绿篱及模纹带修剪造型面积达40万余平方米。
2、推动粗放管理到精细管理的转变。中心继续按照“两个办法,一个标准”即:《园林中心绿地管理办法》、《园林中心绿化检查考核办法》及《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创新园林管理机制,通过采取年初建帐、季度考核、奖优罚劣等措施,加大苗木管护力度,推行园林绿化标准化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园林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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