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百法明门论的心得体会如何写 百法明门论心法(四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学习百法明门论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传统的教学观念,是以教师的教为中心,以传授知识为主。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体,学生是被动接受式学习,记忆、模仿和机械训练扼杀了学生的自主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长此以往,学生便养成了对教师的依赖,独立思考的能力也非常欠缺。古人云:“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因此在平常的教学中教师要注意渗透和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不是牵着学生走。独立思考是自主学习的重要特征,教师要提供足够的机会,给学生的“学”以更多的自由和主动权,让学生在一定的指导下,独立的研究学习内容,力争自己独立的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课堂上教师传授的知识是有限的,只有授于学生能接受的学习方法,通过训练形成学习技能,才能使学生终身受用。如:如何制定学习计划?如何预习才最有效?如何抓住老师上课时的要点并做到举一反三?如何做笔记?如何复习?学生学会了这些方法,在学习中加以运用,久而久之,就会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成为一种自主学习的能力。
农村的孩子社会交往活动很少,生活视野比较封闭,个性心理较为内向、害羞。教师应以平等的尊重,用真诚的爱心去打开每个学生的心,以贴近农村的生活反映农村学生的需要,从他们的世界出发去打开学生知识的大门,使学生在宽松、和谐、民主的氛围中学习。亲密无间的师生关系能给学生春雨润物般的熏陶,鼓励学生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学习,自觉参与学习的全过程,参与知识获得的全过程。
农村的生活情境与城镇差别很大,教材内许多例子在农村并不适用,学生难以理解,更无法深入探究,只能硬性接受老师的灌输,这会让学生逐渐失去学习的兴趣,更会阻碍学生的自主发展。《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要求,数学教学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和心理特征,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在教学中教师要注意学生现有的条件和已有的一些生活体验,引发他们的兴趣。将学生熟悉的生活现象引入数学课堂,让学生了解数学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从而学会用数学的眼光观察周围的世界,主动的从自己的生活中汲取数学知识。
例如,在“认识时间”的教学中,我先提出问题:“钟表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什么作用呢?”待学生仔细观察图片后,再问:“从钟表面上你发现了什么?”通过一系列提问,使学生的注意力马上集中到观察钟表上,由此调动了学生学习的兴趣。
教学评价是课堂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中,教学评价应注意不要由教师垄断,而是让学生对学习上的优点和缺点作自我评价,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总之,教师的“教”是为了“不教”,自主学习是新课程教学改革的一个方向。我们的农村教师只有让课堂充满乐趣,才会吸引学生,使其积极主动的学习;我们农村的学生只有在教师精妙的引导下,才能不断提高自主学习能力,更加的好学乐学善学;我们的课堂如果多一分精彩的设计,学生自主学习也会多十分的活力。
推荐学习百法明门论的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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