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暴协议书通用 离婚协议书通用(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精选防止暴协议书通用一
(二)边缘户: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5000 元且有致贫风险的非建档立卡农户。
一是 xx 年“两摸底”摸排的脱贫监测户和边缘户不再进
行排查,自动纳入监测范围。
二是确定拟新增监测对象。重点围绕低保户、特困供养户、重病户、残疾人户几类人员,将“两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不够稳定且年人均纯收入预计低于 5000 元的已脱贫户作为拟新增脱贫监测户,将平时掌握的上访、信访、群众反映较多,有致贫风险且年人均纯收入低于 5000 元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困难户作为拟新增边缘户,确定拟新增监测对象后上报 xx 镇脱贫办。
三是镇脱贫办汇总后上报区脱贫办,区、镇同步对拟新增监测对象的住房、经商、购车、社保、公职人员等信息开展比对工作,将比对后审定名单分发至各村(社区)。
(二)走访阶段(3 月 月 25 日-4 月 月 5 日)
镇脱贫办统筹力量、分组对初步监测名单开展进村入户走访,重点核实“两不愁三保障”稳定实现情况,是否存在返贫、致贫风险。在进村入户过程中,对发现其他家庭生活实际困难的农户,应一并纳入初步监测名单并入户核实。
(三)评定阶段(4 月 月 6 日-4 月 月 10 日)
根据走访核实的情况,镇组织村“两委”干部和驻村工作队开展评议,共同研判致贫、返贫风险,将拟新增监测对象的名单报区脱贫办审定。
(四)录入阶段(4 月 月 11 日-4 月 月 15 日)
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审定的名单,入户采集新增边缘户信息,由镇脱贫办在国家系统中录入新增边缘户,标注新增脱贫监测户。对监测过程发现的新增监测对象,及时按程序在国家系统补录。省扶贫开发局将国家系统中已标注的脱贫监测户和录入的边缘户导入大数据平台,平台自动汇总后形成各级防止返贫监测台账。
(五)动态监测及补短帮扶阶段(4 月 16 日-6 月 月 30 日)
1 、动态监测。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重点围绕“两 不愁三保障”实现情况,每月对监测对象进行一次动态监测。对“两不愁三保障”出现缺项的,由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及时在大数据平台上标注预警,各村(社区)初审后上传至镇脱贫办,镇脱贫办根据村(社区)上传的信息审核后确定为预警监测对象,并根据其实际困难反馈至相关行业部门。
2 、补短帮扶。相关行业部门要根据预警监测对象实际困难情况,会同各村(社区)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应限时完成补短帮扶。对预警的脱贫监测户,要对照 x 年脱贫退出的标准,对标补短,全面达标;
对预警的边缘户,要及时落实帮扶救助。
3 、销号管理。完成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后,行业部门在大数据平台中提出销号申请;
镇脱贫办组织核实后,在大
数据平台中批准销号。销号后,行业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在本行业信息系统内及时更新。
(六)成效巩固阶段(7 月 1 日-12 月 31 日)。
7 至 12 月。每月开展一次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预警监测对象,及时开展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立行立改。
(二)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工作统筹,行业部门和各村(社区)要分类分层解决问题,及时回访销号,形成稳定脱贫长效机制。行业部门要制定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措施并督促指导落实落地。各村(社区)要认真做好监测对象的摸底和动态监测工作,落实预警监测对象的对标补短和帮扶救助。
(三)强化督查问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直接影响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实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
对工作中需进一步改进的问题,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持续整改。镇脱贫办将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纳入日常督查巡查重要范畴,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将及时通报,对影响全镇脱贫攻坚任务的将严肃问责,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
精选防止暴协议书通用二
如果一次头脑风暴的意图是模糊不清的,就会导致停滞不前甚至失去方向。所以一定要设立清晰的目标。一次头脑风暴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一个具体特定的目标,而产生许多有创意的主意。最好的方法是,把这个目标设定成一个问题。模糊的目标是无用的。“我们如何能做得更好?”就没有“我们如何在下面的一年内将销售量翻倍?”要好。然而,问题中的数字也不应该过细,否则会使头脑风暴受到局限,减少更多的可能性。像“我们如何通过利用现有渠道和当前的产品设置,使销售量翻倍?”这样的问题,也许就过于限制了。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于头脑风暴的参与者尽量选择不同部门的成员,避免同部门成员之间思维逻辑方式太过相近而影响了整个活动的本意。如果只能在一个部门中开展头脑风暴,那么就尽量涵盖不同的岗位,不同的年龄层次,不同的性别,新人和老手等。因为参与者的思维差异越大,越能提出不同角度的看法以及奇特的创意,这样效果是最好的。
要小心在团队中表现的独断专行的领导,他们可能会限制或固定住讨论的内容。如果这样的领导在场,那么最好找一名能够胜任推动者的独立人士——他要能够激励大家积极的思考,并防止某一个人主导了全局。对头脑风暴而言,最差的一种情形是,部门经理既主持会议,同时又做记录员和证明人。
头脑风暴最重要的原则是——将评判推后。为了鼓励大量不同凡响的好想法出现,确保没有人对任一想法提出批评、负面的评价或任何的评判,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说出的任何一个想法,无论显得多么愚蠢,都要记录下来。在产生想法阶段不进行评判的原则极为重要,因而需要严格的加以执行。所以在开始讨论前一定要对该原则加以重申,如果在讨论其间有人犯规,那么就需要对他进行及时的制止,如果再加上一些小小的惩罚也未尝不可。
不要刚得到几个想法,就开始分析。数量才最重要。想法的数量越多越好。在一切活动当中,头脑风暴是为数不多的数量能够改善质量的活动。想想达尔文式处理过程,各不相同的想法产生的越多,其中一些最终被选中的可能性就越大。你需要很多的精力和各种声音,才能得到大量特别的想法。完全无法使用的疯狂想法往往起到跳板的作用,引领我们想出可以被采用的新颖卓绝的方案。因此,要保持源源不断的疯狂想法——你需要吻过许多许多的青蛙之后,才能遇到真正的王子!
不要在没有达到清晰的执行计划之前,就结束头脑风暴会议,即使已经产生了一大堆想法。如果看不到一个真实的结果,人们会感到之前进行的过程没有意义,从而灰心丧气。如果议题不大,想当场产生结果的,可以在讨论结束后在会上快速的分析一下得到的这些想法,同时将想法加以分类。例如,把关于市场、销售或其他方面的有见地的和有趣的想法分别展示在不同的挂图板上。这种重新整理想法的形式能帮助我们发现新的组合及可能性。有些人会使用便贴纸,以便将各种想法方便随意的组合。
如果时间较为紧迫,可以使用五分制评分法选出最好的创意。参与者为每个想法打分。他们可以自由的将五分分配给喜欢的想法。比如,将五分平均分给五个想法,每个想法得到一分,也可以将五分全部给某一个想法。然后,将每个想法的得分相加,选出得分最高的想法,留待后议。
最后,在会议结束前,以感谢每个人对头脑风暴做出的贡献作为收场。应该再次提到一到两个最好的、最有创意或最有趣的想法。然后,考虑一下哪些想法是可以付诸实施的——即使它们微不足道。
人们喜欢的头脑风暴往往时间短、充满活力且能够促成实际效用。这样的会议能够激发人的潜能,提高效率,促进创新力的提升。
讲完了影响头脑风暴效果的几种情形,下面我分享一个在我自己身上发生的案例。
有一次,在上结构思考力的课,老师出了这样一个题目:一辆装满货物的大卡车经过一条隧道时无法通过,因为装满货物的卡车高度超出了隧道高度0.1米,请问这时可以怎么办?请各小组讨论。
我们小组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头脑风暴,在一两个同事发表观点后,大家开始踊跃表达,气氛也很快活跃起来。我想这应该就是在受到热情感染和参与竞争意识这种氛围下人的一种自然反应。当时讨论到激烈的时候,我提出了一个想法:“能不能将隧道顶挖高一些?”不过马上就有同事出来反对,说:“这怎么可能,这需要花多少成本?”这时,小婵对这位同事的反对做出了及时的制止,说道:“没有关系,我们先把能想到的都说出来,不论我们觉得是否可行。”接着,另一位同事收到启发,马上说道:“那隧道是不是也可以往下挖,不也可以让车通过吗?”由此,一种新的思路打开了,大家立刻又继续投入到刚才热烈的讨论中,奇思妙想也开始陆续迸发。
由上面这个案例,我也感受到在群体讨论中,如果有反对的声音出现,确实会使参与讨论的人积极性降低。所以在会前进行讨论原则的重申和会议中及时的制止是非常有必要的。同时,当一个新的创新思路萌芽的时候,如果立刻被否定,也许这条路后面的无数风景就再也看不到了,因为大家不再会沿着这条路进行发散性思维和联想了。一次奏效的头脑风暴是有趣而充满活力的,它能够产生许多好的主意。但较差的头脑风暴却令人受挫,消磨动力。
通过四天的介绍,大家对头脑风暴法是不是已经有了一个完整的概念呢?要想有更深入的理解,还需要把我们的所学应用到实际中。
精选防止暴协议书通用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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