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我心得体会一年级实用 改造我们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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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造我心得体会一年级实用一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昌都市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业 主 临 时 管 理 规 约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名称:贡觉县第一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建筑区划座落:贡觉县莫洛镇阿嘎南路
建筑区划物业管理范围构成:1号楼商业、2号楼商业、3号楼商业、4号楼1-5层商业、4号楼6-13层酒店、5号楼住宅、6号楼住宅,地下室负一层;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商业、酒店、住宅、地下车位
第三条 (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所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共有部分的管理、经营与收益分配)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大会设立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约的规定,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实施;
(四)根据建筑设计规划等实际情况,全体业主同意授权委托昌都县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经营或出租,统一规划、统一布设、统一管理建筑区划内共有共用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广告牌、led广告屏幕、户外广告、建筑内共有通道、公用设施设备等),该经营或出租所得收益由甲方直接收取并用于弥补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支出的不足。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位置设置广告牌,不得向他人出租甲方统一管理的广告牌。
(五)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的违约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并用于补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统一归集到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六)所得违约金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建筑区划内公布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享有所得违约金和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九)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五条 (共有部分的保险)
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可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
1、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
2、规划用于车辆停放的露天停车位;
3、 未计入公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4、 × 。
第七条 (建筑区划的调整)
对本建筑区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经本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相关区域内20%以上业主向物业所在房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建筑区划要求。
第八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
在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指定 昌都市圣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本建筑区划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订立的物业买卖合同内容之一。在有效期限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按业主实测产权面积计算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交纳。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应当公布委托合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委托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足额交纳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规约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的设立)
各业主同意,当本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两年且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依法在房产管理部门及辖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设立业主大会的必要经费由本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四条 (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经有关部门批准改为它用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实际使用性质交纳;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住宅区域18时至次日9时和节假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商业区域9时至18时,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安装空调,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位置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信息、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有关装修管理规定,使用统一颜色、型号、材质的材料,保证房屋外观整体统一;
(十)本建筑区划内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遮雨(阳)棚;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不按规定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污水或者抛掷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散放、散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乱刻、乱涂、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四) × ;
(十五) × ;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建设单位拒绝维修或者拖延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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