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美术心得体会总结 美术体会与感悟(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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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教育、约束、辐射等重要作用在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文章从高校廉政文化的内涵、作用以及现实路径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进而为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找寻新途径,充分发挥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高校 廉政文化 现实路径
一、高校廉政文化解析
廉政文化是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承接、与时代特征相适应、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相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统一;廉政文化体现的是一种信仰、一种行为规范、一种生活方式;廉政文化是我国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廉政文化建设旨在教育全社会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倡导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价值取向,形成崇尚廉洁、贬斥腐恶的社会评价,努力营造清正廉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勤奋进取、无私奉献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氛围。
高校廉政文化是"以校园为主要活动空间,以领导为关键、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全体师生员工对廉政的道德化认知、廉政素养和道德价值取向,是廉洁从政的先进思想道德观念及其指导影响下形成的廉政制度、工作规范、组织、体制、机制、校园风气和意识形态的总和。
二、廉政文化在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从根本上讲,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作用
加强纪律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是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基础。廉政文化活动通过理论研究、文学创作、艺术表演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借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媒体,能够借助新兴媒体对党政干部和广大师生员工进行教育,便捷的掌握相关的廉政知识,形成"廉美腐丑"的价值观念,在学校管理、教学科研、校园服务、学习生活中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诚实守信,廉洁奉公,进而在外部条件上保证高等学校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行和开展。
(二)约束作用
党风廉政建设是一种合力的作用,受到各种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当然也受到廉政文化建设的影响,而且廉政文化建设属于一种无形的力量。廉政文化属于绝大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绝大数人接受的价值观,它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廉政文化这一无形的力量,属于一种软手段,假如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大家认可的价值观,廉政文化就会发挥相应的作用,他会受到来自他人的舆论鞭挞和来自自己内心的良心谴责,从而迫使其纠正不当行为,有效地促进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辐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阶段,高等学校正从昔日的象牙塔走到社会的中心,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人才、创造知识、服务社会的历史重任,被人们称为"精神的灯塔",大学校园的廉政文化不仅直接对社会产生辐射作用,而且通过源源不断的毕业生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三、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现实路径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有其特殊性,要求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真正掌握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状况。在校园内,以廉政建设为主题,开展主题教育,宣传廉政知识和廉政理念,重点学习廉政制度,通过校园文化载体,把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与廉洁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丰富多彩、灵活多样的文化活动,使廉洁、诚信、守法等观念植根于广大师生的头脑之中,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一)构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领导体系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是具有战略性的远见工程,真正涉及到高校的各个方面,作为学校领导,必须从关系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思想上高度重视,把它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在全校层面上提高认识,做到层层分工、责任明确,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出具体的廉政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长远规划和工作安排,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结合学校的日常工作,狠抓落实。建立由纪委牵头,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进而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突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
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并不单单是某些部门或者是领导干部的事情,它是一项全校性的活动,领导干部、教师和学生都要参与其中。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要针对不同的对象,按照不同内容、形式和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增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性,使领导干部达到"权力与服务"的统一,教师达到"教育与育人"的统一,学生达到"学习与做人"的统一。
教师是主角。要以教书育人为重点,侧重于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培养教师育人为本、立德树人、严于治学,敬业奉献、恪守学术规范的精神品质,使教书育人真正落到实处。
学生是主体。要以诚信做人为重点,侧重于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大学生的廉洁意识。结合德育工作,开展廉洁教育和道德规范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引导大学生诚信待人、诚信处事。
(三)处理好廉政文化建设与廉政制度建设的关系
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相辅相成,没有文化的引导和支撑,制度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没有制度的规范,廉政文化也难以得到保障,单纯依靠思想道德教育和人的自觉性进行反腐倡廉工作肯定是乏力的。因此,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离不开制度文化建设。
(四)拓展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平台
首先,创新教育形式。高校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要积极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作用,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过程中,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政治觉悟。此外,还要增加党校培训、教师培训和新任干部培训的反腐倡廉政策宣讲和教育内容,扩大教育宣传面。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资源,例如宣传栏、校报、校园网站、广播、电视等校园媒体,及时宣传反腐倡廉建设的形势、进展、成效和经验,大力宣传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并通过开展廉政文化知识竞赛、征文演讲、文艺汇演、书画展、唱廉政歌曲等形式,使广大师生在活动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和熏陶。
其次,拓展教育渠道。廉政文化建设之中,高校要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和校外资源,如何让把两者有效结合起来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此,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校外资源,将廉政文化进学校与廉政文化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组织参观革命博物馆、革命老区、反腐倡廉展览、参观监狱、听取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形式,进而提高高校廉政文化建设的实效性。
总之,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关系到党政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高校廉政文化建设要常抓不放,要狠抓不放,要常态化、长效化,要当作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完成。在高校建设中,除了抓好教学以外,我们应该高度重视高校廉政文化建设,切实提高廉政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
参考文献:
[1]高建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廉政文化建设[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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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邱生书,曾小兰。浅谈加强高校廉政文化建设[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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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及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阻人使用、收益,承阻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作为当事人双方就房屋租赁行为所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房屋租赁民法典效力】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权属有争议的
属于违法建筑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租赁民法典风险】在现实中,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关注更多的是租金、支付时间等事项,却忽略了一些不常见的问题。而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约定不明,往往导致租赁纠纷产生。我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来办理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实践,针对一些容易被当事人忽视,而又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希望能为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提供法律帮助。
一、无效租赁合同及其处理按照《民法典》第61条和《民法典》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无效后,其处理上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顶。承租方实际使用房屋的,出租方不返还租金,作为租赁期间出租人不能使用房屋的损失。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签订租赁合同前,双方应尽职调查,避免签订无效合同。以下介绍几种常见的无效合同。
1、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这么一个案子,某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给某公司,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及违约条款。承租方进入后对大厦进行了装修。几个月后,承租方以《租赁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返还其已经收取的房租,及该款项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赔偿其损失。经查,房产公司系大厦的建设单位,该大厦尚未办理整体验收手续。另外消防支队同意大厦投入使用,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签发。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大厦不具备出租使用的条件房产公司将房屋出租给时,没有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后,也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消防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因此房产公司将大厦出租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建筑法》和《消防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由于《租赁合同》违反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然无效。现实中,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入住的情况很多,作为承租方很难查清房屋是否验收合格,因此为避免此种无效合同风险,承租方除尽职调查外,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以保护自己一方权益。
2、违章建筑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这里定义的违章房屋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或不按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建筑的房屋。违章房屋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建造人未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即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不但违反了《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而且侵害了他人或国家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造房屋。这种情况下,建造人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房屋用于出租,则签订的租赁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虽然现实中这两种情况下,建造人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取得建筑物的合法所有权,但租赁合同双方毕竟要承担无效合同的风险三是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租赁合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和《____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实践中违反土地用途的约定将房屋改变用途出租的大多是将非商业用途的房屋作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出租,以获得较多的租金,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受到损失,并扰乱了房地产市场,这种租赁合同当然认定无效。依据我国《____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违章房屋的建造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违章房屋出租,作为承租一方防范的唯一办法就是租赁前认真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照,没有产权证或与产权证登记不符的房屋不能租赁。当然,个别承租人出于其他目的明知是违章房屋仍要租赁的,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中约定无效合同处理条款,或要求出租方提供担保,但这种风险未必能规避。
3、被确定为拆迁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租赁房屋”。因《____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该条为强制性规定,因此按《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律师意见: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对该区域动迁情况进行调查,避免因签订无效租赁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害。
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网上看到一个案例:张_将自有的200㎡商业用房出租给李_经营饭店,双方签订________年期租赁合同,并对租金、支付及合同解除等条款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_依约交付了租金并装修了房屋,开始营业。因该房屋地理位置好,生意兴隆。半年后,市场租金普遍上涨,张_有些后悔,于是以租赁合同未经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那么,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无效呢
1、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规定根据《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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