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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申请书样式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完整版(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5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大病救助申请书样式(推荐)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xx〕4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xx〕37号)《黔西南州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州府办发〔20xx〕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的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一)家庭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3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有两栋或两栋以上房屋的除外。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即家庭当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共同生活人口数(国家工作人员除外),参照当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给予1个月的基本生活救助。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救助。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仍然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人身意外伤害情形、救助家庭对象困难程度、处理善后事宜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基本生活依旧存在严重困难的,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病情、家庭困难程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最高限额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10000元救助。

4.因支付子女或支付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或被国家国民教育高校正式录取)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标准应综合考虑学生到学校报到的基本交通费用、学费、短期生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救助。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生活必需支出费用、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家庭人口、基本生活困难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二)个人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临时救助应综合考虑灾祸情形、个人困难程度、紧急处置费用、救助对象病情、医治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救助。

2.符合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五条 临时救助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的,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同一申请中申请事由叠加的,可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在相关申请事由叠加项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对困难程度特别大,面临生存危机、心理危机,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家庭或个人,救助标准可酌情提高,最高救助限额不超过50000元。

第七条不属于临时救助范围的对象:

(一)因赌博、吸毒或拒绝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酗酒、打架斗殴、服毒、自杀等伤害事故的。

(三)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导致家庭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临时救助申请受理方式。

(一)依申请受理。对于具有当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或有相对固定住所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望谟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本县户籍的需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或复印件);

2.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身份证及居住证(或复印件);

3.收入证明、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等必须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二)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新闻媒体应发挥信息来源广泛、信息传递快捷的优势,及时将获悉的救助线索通报救助管理机构。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九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审核审批程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走访等方式,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情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入户调查至少保证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居)干部参加。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的临时救助申请,视情况可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入户调查,也可由本部门组织入户调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非本地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的,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救助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上的,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适时进行入户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对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应在5个工作日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无当地居住证或未达到在当地有相对固定工作和相对固定住所条件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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