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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转正的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转正理由(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52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精选放弃转正的申请书(精)一

(一)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经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 。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所有。其放弃房产所有权。(因本人_____经济原因,以买卖方式收取_____此房屋市值一半金额,十万元整);

二、其本人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三、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随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四、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人留存一份。

协议人: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公证人: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精选放弃转正的申请书(精)二

人生在世,是拥有过很多东西,但也必须要放弃很多东西。有得便有失,有失便有得。所以,我们必须学会放弃,不要太想要得到,也不能对失去的耿耿于怀。

当遇到歹徒抢劫时,金钱和生命之间的抉择,我们应该选择哪个?更多的人选择生命,钱财乃身外之物,生命在就可以重新赚钱。金钱不是最重要的。

当被毒蛇咬伤,需要截肢才可以活下来的人,肢体与生命之间的抉择,我们应该选择哪个?更多的人选的还是生命,生命在,至少你可以继续生存,享受生活的美妙。但是,不完整的身体又是否会留下阴影,在心灵深处留下重重的伤疤呢?

当难产的妻子躺在手术台上,母子只能保一个的时候,妻子与孩子之间的抉择,又应该选择哪个?更多的人会回答:母亲。

这么多的难以抉择,却必须做出决定。作为一个中学生,当然不会有这些高难的抉择了。但是作为现代学生,确实有一个必须抉择的问题,那就是:双休日是应该学习还是应该上网?

在我身边,就有许多同学,大部分是男生,双休日忙着开飞车、玩cf,却总也不会想到学习,看书,上课还在想着游戏里的情景,学习成绩上不去,甚至一落千丈。

我曾经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也总是犹豫不决,双休日做完作业后,到底应该上网还是看书学习呢?后来我果断的选择了学习,这是为了将来更好的生活。

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放弃、学会辨别孰轻孰重。这会使我们的生活更舒适!更美好!

精选放弃转正的申请书(精)三

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声明

鉴于:

(弃权股东)为 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弃权股东)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 %的股权。

年 月 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 向目标公司增资认购 %的股权。

(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方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权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

2.本方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增资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方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 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弃权股东):

股东1(签字):

股东2(签字):

所属成套

#607天使轮股权融资全套文本

创业公司进行天使轮股权融资所需的全套合同及法律文本,包括保密协议、增资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知识点

隐名股东显名的条件

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显名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份公司则不存在次限制。三、对于非明示的同意,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认定,但仍存在以下判断标准:(1)实际出资人实际行使了股东权利而其他股东认可或不反对;(2)其他股东在代持协议上签字;(3)其他股东如对代持知情且未在合理期限表示反对或购买,可能结合其他事实被视为“同意”;(4)其他股东如受名义股东控制,或与名义股东存在其他密切关系,可能被视为“同意”。

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股权转让合同有效,但无法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226条,股权出质后,出质人转让股权需经质权人同意。对于出资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本身有效,但在物权领域无法实现变动。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审议一般事项,由简单多数通过。审议重大事项,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实践中,公司章程中约定重大事项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甚至约定股东会审议所有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三、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判例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司的意思自治范畴,约定有效。也有少部分判决认为上述约定因违反“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无效。四、实践中,上述约定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也容易造成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因此,建议对于重大事项可以有针对性的提高表决权通过比例,如提高到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但尽量不要约定必需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转让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债务披露不实的违约责任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转让方的披露义务、披露范围(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以及披露范围外的目标公司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则转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披露范围外的债务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不得主张加重受让方的注意义务(如不在披露范围内但在政府公开信息中涉及的目标公司负债)。但是,上述债务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应由受让方承担的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负债。

放弃转正的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转正理由(6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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